(一)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市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指導、優化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促進交通運輸方式融合。
(二)擬訂全市交通運輸行業發展規劃和執行行業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交通運輸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三)承擔交通運輸市場監管職責;組織落實全市交通運輸有關法律法規和運營規范的監督實施,負責全市交通運輸執法工作。
(四)牽頭擬訂全市城鄉客運有關設施規劃;負責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工作。
(五)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工作;負責水上交通管制、港航監督、船舶檢驗(含漁船)、水上安全管理及船員管理工作;實施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和通航水域內各種建筑設施建設的行業管理;指導、協調全市航道及其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工作。
(六)負責提出全市交通運輸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法定權限審批、核準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農村公路(含橋梁、渡口、隧道)的行業管理。
(七)承擔市域內公路、水路及附屬設施的建設、改造升級、日常養護、應急搶險等組織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公路養護和路況目標任務的實施和路況質量評定工作,制定農村公路養護制度并監督落實。
(八)承擔交通設施建設市場監管責任;監督實施交通建設工程相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組織實施國家、省、湘潭市、市重點項目和公路、水運交通工程建設,負責權限內交通建設工程造價控制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九)指導全市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按規定組織協調全市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全市干線路網運行監測和協調,負責全市國防交通戰備工作。
(十)負責全市交通運輸行業科技工作;指導全市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監測分析運行情況,開展相關統計工作,發布有關信息;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十一)指導市域內交通運輸行業開展對外交流合作和交通外經外貿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