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發展和改革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發展改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省委、湘潭市委、市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發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牽頭組織統一規劃體系建設。負責市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全市發展規劃的統籌銜接研究擬訂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規章制度,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提出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總體目標、重大任務以及相關政策。組織開展重大戰略規劃、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的評估督導,提出相關調整建議。
(三)統籌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目標,監測預測預警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趨勢,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綜合協調宏觀經濟政策,牽頭研究宏觀經濟應對措施。調節經濟運行,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參與擬訂財政 政策、土地政策等。
(四)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提出相關改革建議。牽頭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協調推進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推動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和現代市場體系建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五)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建議。牽頭推進實施"一帶一路" 建設。統籌協調"走出去"有關工作。
(六)負責投資綜合管理,擬訂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和政府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統籌安排中央、省、湘潭市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備案重大項目。規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擬訂并 推動落實鼓勵民間投資政策措施。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概算核定和調整。負責招投標指導協調和監管。牽頭組織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實施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七)推進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相關區域規劃和政策。統籌推進實施全省和全市重大區域發展戰略。貫徹落實國家西部開發、中部崛起、長江經濟帶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推進"一帶一部"區域發展。協調推進長株潭 一體化和兩型社會建設。組織實施易地扶貧搬遷。組織編制并推動實施新型城鎮化規劃。參與研究擬訂全市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協調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制定開發區發 展規劃和政策。統籌協調區域合作和對口支援工作。
(八)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統籌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擬訂并推動實施服務業及現代物流 業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綜合研判消費變動趨勢,擬訂實施促 進消費的綜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推 進創新創業的規劃和政策,提出創新發展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產業集群發展相關政策措施。會同相 關部門規劃布局全市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組織擬訂并推動實施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協調產業升級、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十)跟蹤研判涉及經濟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科技安全、社會安全等各類風險隱患,提出相關工作建議。承擔經濟、生態、資源等重點領域國家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相關工作。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提出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調控建議并做好相關工作。
(十一)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協調 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統籌推進 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
(十二)研究提出全市糧食宏觀調控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擬訂全市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承擔全市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擬訂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根據物資儲備總體發展規劃和品種目錄,組織實施全市戰略和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劃和指令。
(十三)管理全市糧食、棉花和食糖等物資儲備,負責市級儲備糧棉行政管理。監測糧食和戰略物資供求變化并預測預警。指導協調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保障軍隊糧食供應。承擔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糧食和物 資儲備倉儲管理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負責全市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承擔所屬物資儲備承儲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
(十四)根據國、省、湘潭和全市物資儲備總體發展規劃, 統一負責糧食和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擬訂全市物資儲備基礎設施、糧食流通設施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管理有關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和糧食流通設施投資項目。負責對管理的政府儲備、企業儲備以及儲備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糧食庫存檢查工作。
(十五)負責糧食流通行業管理,擬訂行業發展規劃、政策,實施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糧食質量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負責實施糧食收購行政許可的有關行政管理。負責協調推進糧食產業發展有關工作。負責糧食和物資儲備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六)研究提出全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 統籌協調和優化能源結構。監測分析能源發展狀況、運行和市場供求情況,做好全市能源的供需總量平衡。主管全市(除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保護之外)的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提出能源體制改革的意見,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牽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工作。
(十七)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協調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節能 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提出能源消費控制目標、任務并組織實施。
(十八)擬訂并組織實施有關價格政策,組織制定省政府定價目錄中授權市級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監測、分析市場價格形勢,組織實施價格總水平控制。落實國省重要商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價格政策。負責價格成本調查和監審。
(十九)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牽頭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研究擬訂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規 劃和政策措施,統籌推進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二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推進全市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推動實施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協調和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二十一)承擔第三產業、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園區工作暨招商引資等市級議事協調機構的有關具體工作。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