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招標投標管理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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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7-01015
湘鄉政辦發〔2017〕29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招標投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鄉市招標投標管理若干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6月8日
湘鄉市招標投標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2014年修正本),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長領導全市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副市長負責各分管領域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市發改局負責全市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湘潭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湘鄉市分中心負責全市招標投標活動的組織實施,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等相關單位負責各行業的行政監督管理。
第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嚴格按照《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2014年修正本)執行。規模標準為:(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四條 為加強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對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上述規模標準以下的項目按政府采購程序辦理。
第五條 嚴格標后監管,嚴禁轉包、違法分包、投標人資質掛靠等行為。項目業主單位必須主動履職,加強監管;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履行相應職責,嚴格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市監察局對各相關單位的履職情況進行行政監察;市審計局要切實加強對財政性投資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
第六條 建立全市統一的招標投標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發布制度。對全市范圍內查處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將違法行為記錄信息報湘潭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湘鄉市分中心,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網向社會發布。
第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原《湘鄉市招標投標管理若干規定》(湘鄉政辦發﹝2015﹞3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