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7-1206050
主題詞:民生保障
文號:湘鄉政辦發〔2017〕36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7-07-07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7-01020
失效日期:2022-07-10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關于城鄉居民醫保普通門診基金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17-07-07 10:11 點擊量:1
XXDR-2017-01020
湘鄉政辦發〔2017〕36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城鄉居民醫保普通門診基金管理有關事項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16〕29號)、《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民政廳、湖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7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湘人社發〔2016〕88號)精神,我市城鄉居民普通門診醫療暫實行門診個人賬戶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門診個人賬戶資金來源與標準。
門診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解決,按每人每年40元的標準從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中提取劃入個人醫保賬戶內,2015-2016年原新農合家庭賬戶基金余額轉存至原參合農戶戶主個人醫保賬戶內。
二、城鄉居民醫保普通門診定點資格的認定。
(一)鄉鎮衛生院(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下同)定點資格的確定按照《湘鄉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湘鄉人社字〔2017〕28號)執行。
(二)村(含社區,下同)衛生室定點采取自愿申報方式,由市衛生計生局負責確定村衛生室的普通門診定點資格。定點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房屋和設備符合《湖南省村衛生室建設指導標準》要求;
3.配備并使用省人民政府統一招標的醫保服務智能終端設備。
三、參保居民在參保所在鄉鎮街道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下列門診費用納入支付范圍。
(一)一般診療費;
(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甲類藥品(包括基本藥物和屬于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的省增補基本藥物);
(三)診療項目中的B超、心電圖、X線、化驗等常規檢查費,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中零自負的中醫診療項目。
四、普通門診基金的管理。
(一)診療服務行為的管理。
1.嚴格執行國家基本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和收費標準;嚴格執行城鄉居民醫保的相關政策、制度和規定;嚴格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國家基本藥物湖南省增補品種目錄》的相關規定。
2.定點村衛生室開具的門診處方必須逐項劃價,處方藥品必須零差價銷售,處方交鄉鎮衛生院審核后,由村衛生室留存備查。
3.鄉、村兩級定點醫療機構每月公示門診醫療費用報銷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4.各鄉鎮衛生院要指定專人負責對定點村衛生室門診報銷費用進行審核。
(二)普通門診基金支付管理。
1.參保居民在參保所在鄉鎮街道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看病后發生的屬于個人賬戶支付范圍的費用,可以憑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從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支付后不足的費用由參保居民承擔。
2.居民醫保個人賬戶支付單必須參保對象簽名確認,凡是參保對象不會簽名的,一律按手印,個人賬戶支付單由各定點村衛生室按月裝訂成冊后長期保存備查。
3.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發生的門診醫療個人賬戶費用,統一由鄉鎮衛生院匯總報送至市醫保局進行結算,結算后市醫保局將門診個人賬戶支付資金統一撥付到鄉鎮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與各定點村衛生室結算并支付。
五、虛假違規行為的監督處理。
(一)各鄉鎮街道要安排專人負責轄區定點醫療機構的日常督查監管,發現違規行為要及時指出并責令整改,同時上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二)定點醫療機構存在弄虛作假違規套取普通門診基金等行為的,按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省、湘潭市關于城鄉居民醫保普通門診基金管理辦法出臺后,從其規定。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7月7日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7月1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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