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7-1206047
主題詞: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文號:湘鄉政辦發〔2017〕40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7-07-26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7-01022
失效日期:2022-07-26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建立“一單五制”制度推動事故隱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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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7-01022
湘鄉政辦發〔2017〕40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建立“一單五制”制度推動事故
隱患治理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推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有效防控各類事故發生,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一單四制”制度推動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通知》(湘政辦發〔2017〕30號)、《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一單五制”制度推動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通知》(潭政辦發〔2017〕58號)要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建立全市事故隱患治理“一單五制”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基本原則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一單五制”制度,是指市、鄉兩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對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或上級交辦、群眾舉報、媒體曝光、其他部門移送、下級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自查報告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按照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兩大類,形成事故隱患清單,分類對每項事故隱患治理任務實行交辦制、臺賬制、銷號制、通報制、清零制管理,做到治理任務不落實不放過、隱患不消除不銷號、改進不到位不清零,并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予以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由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等,結合實際初審并上報湘潭市級、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準確認。
(一)堅持分級、屬地和“誰主管誰負責”“三個必須”(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各地各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分級分行業領域建立事故隱患清單,并對事故隱患治理任務實行交辦制、臺賬制、銷號制、通報制、清零制管理。
(二)堅持依法治理的原則。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和相關責任單位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排查和報告事故隱患,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明確治理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確保事故隱患及時治理到位。
(三)堅持動態管理和閉環管理的原則。對事故隱患治理情況進行跟蹤調度、動態監管,對完成整改任務的及時組織核查驗收和銷號;事故隱患整改后針對性采取安全管理、安全技術等措施,持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加強風險管控,確保事故隱患清零。
二、把握主要內容
(一)形成事故隱患清單。市、鄉兩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每月排查梳理本行業領域的各類事故隱患,形成事故隱患清單(詳見附件1),逐一明確隱患治理責任單位、交辦單位、協調督辦單位和完成時限,并根據事故隱患治理銷號情況,及時更新事故隱患清單。事故隱患屬于生產經營單位的,該生產經營單位為隱患治理責任單位;已破產或已滅失企業遺留的,以及區域性的事故隱患,所在鄉鎮辦事處(園區)或其指定的部門(單位)為隱患治理責任單位。各生產經營單位按分級管理原則,每月28日前將上月事故隱患清單報其所在鄉鎮辦事處(園區)和主管部門;各地各有關部門每月30日前將上月事故隱患清單報市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委辦)及上級主管部門。
(二)交辦制。根據事故隱患所屬行業領域、治理難度和危害程度等情況,經研究確定需要交辦的事故隱患,由相關部門分別向隱患治理責任單位和協調督辦單位發函交辦(詳見附件2、附件3)。需要上級有關部門或市安委辦協調督辦的,要及時提請上級有關部門或市安委辦予以協調和督辦。需依法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采取強制措施的,交辦單位還應及時依法依規下達執法文書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1.生產經營單位能夠自行完成治理的,由負責其日常監管的部門向隱患治理責任單位,采取下達執法文書、發函交辦等行政措施,責令限期整改,并負責做好核查驗收、銷號和清零管理工作。
2.需要省級、湘潭市級有關部門協調才能完成治理的,分別由省級、湘潭市有關部門向隱患治理責任單位發函交辦,并負責做好指導協調和核查銷號工作。下一級對口職能部門負責隱患治理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報省級、湘潭市有關部門核查和銷號。
3.需要市級有關部門協調才能完成治理的,由市級有關部門向隱患治理責任單位發函交辦,并負責做好指導協調、核查驗收和銷號工作。
4.跨區域需兩個以上鄉鎮人民政府相互協調、共同負責治理的,報市安委辦確定后,由市安委辦向隱患治理責任單位發函交辦;跨行業領域需兩個以上有關部門相互協調、共同負責治理的,報市安委辦確定后,由市安委辦向隱患治理責任單位發函交辦。
(三)臺賬制。各地各有關部門對交辦的事故隱患治理進展情況進行定期調度和記錄,逐一建立管理臺賬(詳見附件4),并根據要求定期向市安委辦報送事故隱患治理進展情況。鄉鎮辦事處(園區)及市直有關部門要匯總本轄區本行業事故隱患清單,分級建立事故隱患治理總臺賬,一月一調度,一月一更新,對其中久拖未治或未按規定期限治理到位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市級有關部門或市安委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掛牌督辦。
(四)銷號制。事故隱患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的,由隱患治理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向交辦單位提出銷號申請(詳見附件5)。交辦單位應及時組織核查或通知下一級對口職能部門組織驗收;核查或驗收合格的,予以銷號,并逐級上報備案、核銷整治任務;核查或驗收不合格及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隱患治理責任單位要向交辦單位作出書面說明,有關治理任務繼續掛賬,直至銷號。對無故拖延或拒不治理的隱患治理生產經營單位,相關交辦單位要納入安全生產誠信體系采集范圍,并依法依程序采取責令停產停業、暫扣設備設施、停止電力和火工品供應等強制措施,直至隱患排除;采取停產停業等強制措施可能嚴重影響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由交辦單位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決定。因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釀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通報制。各地各有關部門對事故隱患治理和銷號情況定期調度和通報。市安委辦將對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一單五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季度對市安委會成員單位、鄉鎮辦事處(園區)落實“一單五制”情況予以通報。對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積極發揮指導與協調督辦作用、有力促進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不落實、報告不及時、督促整治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一單五制”落實情況納入安全生產工作季度考評與年度考核重要內容。
(六)清零制。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隱患治理主體責任單位應當認真總結事故隱患整改經驗,舉一反三,采取完善安全管理、提升安全技術、改進生產工藝或其他消除或降低安全風險的綜合管控措施,將安全風險管控挺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前面,有效預防和減少安全風險逐步演變為重大事故隱患,實現重大事故隱患“清零”管理。
駐市和市屬企業、規模以上企業都要參照以上規定,建立并實行事故隱患治理“一單五制”制度,推動事故隱患治理取得實效。
三、嚴格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排查治理事故隱患是防范和遏制事故的有效措施,是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的重要內容。各鄉鎮辦事處(園區)及各有關部門要將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研究部署,并明確專門機構、專門人員負責“一單五制”日常管理工作,嚴格落實工作責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類事故的發生。
(二)健全工作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健全與“一單五制”相配套的工作制度。事故隱患清單要準確具體、責任清晰、任務明確;治理進展管理臺賬要逐項記錄、定期更新、動態監管。要加強清單和臺賬的信息化管理和分析研判,為解決安全生產領域突出問題提供參考。對申請銷號的,交辦單位要通過現場檢查、資料查證、電話查訪等方式嚴格進行核查。對已上報銷號的,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組織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要繼續掛賬,并嚴肅追究交辦單位的責任。
(三)加強摸底排查。各鄉鎮辦事處(園區)要結合安全生產大檢查,層層動員部署,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督促轄區所有行業領域、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含停產單位)和人員密集場所進行全面徹底地摸底排查,及時有效管控安全風險,及時發現整治重大事故隱患,于2017年7月30日前建立本轄區重大事故隱患清單并報市安委辦。市交通運輸(運管、海事)、公路、公安(治安、消防、交警)、住房城鄉建設、科技經信、國土資源、安監、食藥工商質監、水利、商務糧食、發改、農業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敢于擔當、主動作為、以上率下,迅速動員部署,組織排查梳理本行業(領域)的事故隱患,于2017年7月30日前建立本行業(領域)的事故隱患清單,并報市安委辦。
(四)加強指導協調。對交辦的治理任務,各地各相關部門要督促隱患治理責任單位制定切實可行的治理方案,加大隱患治理和防控的力度。同時,要加強指導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需要鄉鎮辦事處和其他有關部門配合完成的治理任務,要積極主動做好溝通和協調工作,有力促進事故隱患治理。
(五)加強跟蹤督辦。對交辦任務的治理進展情況,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明確機構和專人進行跟蹤調度,及時掌握進展情況,并據實錄入事故隱患治理管理臺賬。對工作推諉或慵懶懈怠的,要及時督促提醒;對弄虛作假或不作為、亂作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嚴肅問責追究。對生產經營單位不依法排查、報告和治理事故隱患的行為,由相關監管部門依法查處;對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責,導致事故隱患未納入“一單五制”管理、未得到及時有效治理而引發安全事故的,嚴格按照《中共湘鄉市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采取斷然措施堅決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通知》(湘黨辦通﹝2017﹞42號)規定,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附件:1.事故隱患清單
2.事故隱患整治任務交辦單(生產經營單位)
3.事故隱患整治任務交辦單(鄉鎮辦(園區)或部門)
4.交辦的事故隱患整治進展情況管理臺賬
5.交辦的事故隱患整治任務銷號審批表
6.湘鄉市事故隱患整治情況匯總表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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