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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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7-01027
湘鄉政辦發〔2017〕48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
為轉變政府職能,規范政府行為,防止過度和不當干預市場,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6〕63號)以及《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潭政辦發〔2017〕2號)精神,結合湘鄉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把握總體要求
通過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確保政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深入推進政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樹立競爭意識,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營造有利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市場環境,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遵循基本原則
尊重市場,競爭優先。著力轉變政府職能,以促進和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為著力點,深入推進政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樹立競爭意識,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立足全局,著力長遠。摒棄影響公平競爭的觀念和做法,積極清除市場壁壘,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增強市場創新動力,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
科學謀劃,分步實施。統籌考慮國家利益、區域發展、經濟轉型等多種需要,搞好整體規劃,結合實際分階段、分步驟穩妥推進,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我市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堅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規范增量政策的同時,堅持分類處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逐步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存量政策。
依法審查,強化監管。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和保障機制,堅持自我審查與專門機構指導監督相結合,通過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專家論證、第三方評估等多種方式,加強社會監督和執法監督,加大宣傳和信息公開力度,及時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三、開展審查工作
(一)明確公平競爭審查范圍、方式和標準,督促搞好自我審查工作。(責任單位:市發改局;配合單位:市政府法制辦、市食藥工商質監局、市商務糧食局)
1.審查范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由各制定機關進行公平競爭自我審查。未進行自我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責任單位:制定機關)
2.審查方式。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并填寫《單位自行制發的文件公平競爭審查意見表》(詳見附件1)。各政策制定機關的起草單位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制定機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公平競爭審查把關,并將公平競爭審查作為合法性審查的一項重要內容。擬提請市人民政府發文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并填寫《報政府行文的文件公平競爭審查意見表》(詳見附件2)一并報送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法制辦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要將公平競爭審查作為合法性審查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工作需要,必要時可提請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進行研究。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出臺相關文件;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則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再出臺文件。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相關文件。制定政策措施等相關文件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法律法規規定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必須組織聽證的,應當在聽證中增加公平競爭審查內容。有關政策措施出臺后,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向社會公開。(責任單位:制定機關)
3.審查標準。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政策措施時,應當維護和促進市場競爭。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各部門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要站在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高度,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審查:(責任單位:制定機關)一是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序;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二是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三是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不得違法減免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四是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五是例外規定。屬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二)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確保實施效果。(責任單位:市發改局;配合單位:市政府法制辦、市食藥工商質監局、市商務糧食局)
1.建立工作機制。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市發改局主要負責人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市發改局、市政府法制辦、市食藥工商質監局、市商務糧食局相關負責人任聯席會議副召集人,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工作機制,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措施和辦法,落實制度要求。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局,具體負責指導推進我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市直各部門要逐步建立公平競爭審查機制,負責推進本部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及時向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公平競爭審查及清理情況。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在條件成熟時,對各部門的審查和清理情況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不定期開展抽查。
2.明確審查職責。按照制定機關自我審查與發改、法制、商務糧食、食藥工商質監等部門監督相結合的原則,自本實施意見公布之日起,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相關部門在有關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要實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定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時,由文件起草單位的法制機構或者起草單位確定的機構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提交政府法制部門審查。政府所屬部門或部門聯合制定的文件、政策措施,由各部門或牽頭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出臺。各部門根據情況自行確定公平競爭審查機構,公平競爭審查可與合法性審查結合進行。(責任單位:制定機關)
3.有序清理存量。市直各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要遵循先審查增量、再有序清理存量的工作程序,制定詳細工作方案,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穩妥有序推進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和廢除工作。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規定和做法,自本實施意見公布之日起12個月內清理完畢;對以合同協議等形式給予的優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可設置過渡期,逐步清理和廢止;對已兌現的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將清理情況向社會公開。(責任單位:制定機關)
4.定期評估完善。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后出臺的政策措施,市直各部門每年應當至少開展1次政策措施等相關文件清理工作,同時對政策措施影響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可以按有關規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征求意見,評估流程、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經評估認為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廢止或者修改完善。政策制定機關還應當逐年評估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調整。(責任單位:制定機關)
四、強化保障措施
全市各地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統一思想認識,密切協調配合,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履職盡責,扎實抓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工作,并將此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工作重點,細化工作措施,健全工作機制,確保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有力有序開展。(責任單位:市發改局;配合單位:市政府法制辦、市食藥工商質監局、市商務糧食局)
1.健全競爭政策。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的要求,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時研究新經濟領域市場監管問題,不斷完善市場競爭規則,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2.完善守信機制。全面加強政府部門信用體系建設,嚴格履行政府部門向社會作出的承諾,把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各部門的績效評價體系,建立健全政務和行政承諾考核制度。各部門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要認真履約和兌現。不斷健全政務誠信約束和問責機制。進一步推廣重大決策事項公示和聽證制度,拓寬公眾參與決策的渠道,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社會監督和約束。
3.加強執法監督。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處理;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要依法調查核實,并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案件情況和處理建議要向社會公開。政策制定機關要及時糾正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4.強化責任追究。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時糾正相關政策措施的部門,經有關部門依法查實后要作出嚴肅處理。對失職瀆職等需要追究有關人員黨紀政紀責任的,要及時將有關情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5.加強培訓宣傳。市發改、法制、商務糧食、食藥工商質監等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公平競爭審查政策業務培訓,加強政策解讀,通過市內主要媒體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進行集中宣傳,普及競爭文化,增進全社會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認識和理解,為公平競爭審查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
各部門單位可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并報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附件:1.單位自行制發的文件公平競爭審查意見表
2.報政府行文的文件公平競爭審查意見表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