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7-1206034
主題詞:民生建設
文號:湘鄉政辦發〔2017〕72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7-12-19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7-01037
失效日期:2022-12-19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17-12-19 10:59 點擊量:1
XXDR-2017-01037
湘鄉政辦發〔2017〕72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推進“精美湘鄉·美麗鄉村”行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規定,以及《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潭政辦發〔2017〕44號)文件精神,經2017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決定在貫徹落實《中共湘鄉市委辦公室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實施意見》(湘黨辦發〔2014〕39號)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市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健全管理機構
(一)成立湘鄉市農村宅基地管理領導小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辦公室協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主任、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市城管執法局局長、市城鄉規劃局局長任副組長,市公安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市公路局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市國土資源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市國土資源局。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全市各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修編;對宅基地審批和實施管理進行監督考核;對違法用地處置工作中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的人員依法追究相關責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會商督辦重大違法用地案件;對各鄉鎮(街道)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進行專項督查等。
各鄉鎮(街道)須成立相應的農村宅基地管理領導小組及聯合審批辦公室。
(二)成立湘鄉市違法用地聯合巡查執法小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辦公室協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主任、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市城管執法局局長、市城鄉規劃局局長任副組長。執法小組下設辦公室,城管執法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市城管執法局。城區四個街道辦事處控違拆違的執法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各鄉鎮違法用地聯合巡查執法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負責。領導小組負責建立健全違法用地聯合巡查執法工作機制,完善、落實違法用地聯合巡查執法責任制,負責全市違法用地聯合巡查執法工作的指揮調度、綜合協調、情況匯總、督促檢查、考核評比。
各鄉鎮(街道)須相應成立違法用地聯合巡查執法小組并下設辦公室,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正職任組長,分管控違拆違工作的負責人任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執法小組主要負責轄區內農村居民建房的監督巡查,引導農村居民規范建房,依法查處違法用地行為。
二、強化管控,合理利用土地
(一)嚴格規劃管控
1.市城鄉規劃局要指導各鄉鎮人民政府“十三五”期間完成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鄉鎮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必須在2019年年底前,組織完成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要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中,指導各鄉鎮(街道)做好集中農居點規劃,并根據實際需求,適當預留農村宅基地用地規模。
2.市城鄉規劃局要編制農村住宅建筑方案通用圖集(統一外墻和屋頂顏色)并在農村試點推廣。經批準并采用市城鄉規劃局提供的農村住宅建筑方案通用圖集建房的農村居民,經市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驗收合格后,拆舊建新的每戶給予10000元獎補資金,新建的每戶給予5000元獎補資金。
3.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鄉鎮規劃、村規劃。不具備集中居住的住戶可以自選宅基地,分散自選宅基地在不占用基本農田,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禁止性內容的前提下,視同符合本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集中聯建的,須經市國土資源局和市城鄉規劃局批準方可實施。
(二)嚴格計劃管理
1.各鄉鎮(街道)不得超過市國土資源局下達的年度農村居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各鄉鎮(街道)農村居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由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各地上年度農村居民建房審批情況于每年1月預下達并嚴格執行。
2.嚴格落實“一戶一宅”“拆舊建新”,嚴格執行新建農村宅基地標準(城市規劃區域人均不超過25㎡,3人及以下控制在100㎡以內;其他區域人均不超過35㎡,3人及以下控制在110㎡以內)和增量控制。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空閑宅基地尚可利用的,原則上不得批準新宅基地。原有宅基地的農村村(居)民應在原址改、擴建,原址不適合改、擴建的在申請新宅基地時應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放棄舊宅協議,并將原宅基地退還集體經濟組織,新房建成后必須按協議約定拆除原宅基地上房屋,并經市國土資源部門確認后辦理土地注銷登記,未按協議拆除舊房的不得辦理新建房屋的土地登記。
3.鼓勵各鄉鎮、村參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方式推進“空心村”治理,加大對建新房不拆舊房行為的處置力度,充分發揮村、組作用,依法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鄉規民約,積極協助做好宅基地資格審查、批前公示、權屬糾紛調處、舊宅基地復墾、違法問題查處等相關工作。
4.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在國家、省、湘潭市、湘鄉市確定的重點工程項目控制區內,停止審批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
5.嚴禁在基本農田保護區、生態資源保護區、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歷史文化核心保護范圍和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建房。農村村(居)民建房選址應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地段和地下采空區,嚴格控制切坡建房。
三、優化審批,提高服務效率
1.聯合踏勘
各鄉鎮(街道)農村宅基地聯合審批辦公室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會同村(居)委會到實地進行聯合踏勘選址。對不符合建房條件的,應于3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對符合建房條件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組織資料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審核)。
2.審批公示
具備委托審批權限的鄉鎮人民政府應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頒發《湘鄉市宅基地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規劃許可證》)。
擬選址區域涉及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的,各鄉鎮人民政府應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經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審核,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由市國土資源局頒發《湘鄉市宅基地用地許可證》、由市城鄉規劃局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規劃許可證》)。
不具備委托審批權限的街道辦事處應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分別報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審核,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應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由聯系城建系統的政府辦副主任組織召開聯審會議組織會審,并由市國土資源局城區分局頒發《湘鄉市宅基地用地許可證》、由市城鄉規劃局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審批結果應在當地村(居)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
四、嚴格執法,強化主體責任
(一)明確責任主體。各鄉鎮(街道)違法用地聯合巡查執法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巡查轄區內農村居民的建房行為,嚴格按照“早發現、早處理、不成型、不成風”的要求,加大對各類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對正在實施建設的各類違法建筑,一律無條件予以拆除。
各村(社區)農村居民建房由村(社區)黨組織書記負總責,村(居)委會主任為第一責任人,村(居)委會分管同志為直接責任人。村(居)委會分管人員負責接收農村居民建房報批申請,對申請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直接責任;對發現的各類違法建設行為,要及時制止、上報鄉鎮(街道)違法用地聯合巡查執法小組,并協助處理。
(二)及時巡查報告。各鄉鎮(街道)建立由駐村干部、村(社區)委員會成員、村(社區)居民組長以及“兩代表一委員”和黨員組成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巡查執法信息網絡制度,形成有效的巡查執法監控網絡,保持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的全程動態監控,發現違法建設行為要及時報告鄉鎮(街道)違法用地聯合巡查執法小組,并切實遏制違法建設行為。
鄉鎮(街道)違法用地聯合巡查執法小組要及時制止各類違法建設行為,已無法控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市違法用地聯合巡查執法小組,申請啟動聯動機制。
各鄉鎮(街道)、村(社區)兩級每月要及時匯總上報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材料,涉及重大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的案件要一事一報,對瞞報、漏報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市違法用地聯合巡查執法小組商議后移送市監察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1.對建造進度在1層(3.5米)以下(含1層)的違法建筑,鄉鎮(街道)違法用地聯合巡查執法小組作為管控責任主體要予以制止,要責成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限期自行拆除,如違法對象不停止建設或到期不自行拆除的,要及時組織現場強制拆除工作,拆除在建墻體,清除基礎部分,若因特殊情況無法獨立完成的,要第一時間向市違法用地聯合巡查執法小組報告,申請協助實施。
2.對建造進度在1層以上的違法建筑,鄉鎮(街道)違法用地聯合巡查執法小組作為管控責任主體在違法對象不停止建設或到期不自行拆除的情況下,應在第一時間組織現場強制拆除,如果無能力自行組織實行的報市違法用地聯合巡查執法小組啟動聯動機制。
五、強化監督,落實追責問效
(一)明確監督管理職責。市農村宅基地管理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各鄉鎮(街道)農村宅基地管理領導小組的監督和指導,以及在審批、執法方面的監督,督促履行好各項職責;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切實加強對農村居民建房施工期間的監督管理,掌握轄區內農村建房發展狀況,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使戶型、外觀在建設過程中落實到位,變事后管理為事前、事中控制。各村(居)委會、小組要通過信息聯絡員及時掌握農村居民建房動向,并建立經常性巡查制度,確保農村宅基地管理全覆蓋,不留盲區。
(二)建立聯合督查機制。由市農村宅基地管理領導小組聯合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定期、不定期的對各鄉鎮(街道)、村(社區)農村居民建房審批情況、違法用地巡查執法情況進行督查。
1.對鄉鎮(街道)農村居民建房審批中違反有關規定的,應撤銷宅基地審批文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2.對鄉鎮(街道)違法用地聯合巡查執法小組接到報告后,未及時制止、遏制事態發展、造成較大影響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3.對在審批、執法工作中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量化監督責任目標。各鄉鎮(街道)農村宅基地管理領導小組應組織年度計分考核,對監管不力、查處不到位的單位和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扣分和問責:
1.轄區內發生違法建設未及時發現、上報,或未按時向市農村宅基地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巡查、控違工作基本情況的,每起扣0.2分;
2.出現1層(3.5米)以下(含1層)違法建筑,未及時拆除到位的,每起扣0.5分;
3.對轄區內違法建設查禁不力,致使違法建筑達到1層以上、兩層以下的,每起扣1分;
4.出現兩層以上(含兩層)或主體基本完工的違法建筑的,每起扣1.5分;
5.農村居民建房審批中提供了虛假證明及相關材料的,每起扣0.5分;
6.對“建新不拆舊”的,每起扣0.5分。
1年內,累計扣分達8分及以上的,由市農村宅基地管理領導小組組長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進行誡勉談話,并責令其向市農村宅基地管理領導小組寫出書面檢查;累計扣分達10分及以上的,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通報批評并責成其主要負責人向市委、市政府進行書面檢查,依法罷免情節相對嚴重的村(居)委會主任職務,提請免去村(社區)黨組織書記職務;累計扣分達15分及以上的,依法罷免或免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聯合巡查執法工作負責人的職務;累計扣分達20分及以上的,提請免去或依法罷免鄉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職務。構成失職、瀆職等犯罪行為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四)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將農村宅基地審批、執法工作納入全市對各鄉鎮(街道)年度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績效考核范疇,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成員換屆考察的重要內容。將耕地保護納入干部任期審計范圍,并推行責任終身制,對干部離任后發現的突出問題進行嚴格追責。
《中共湘鄉市委辦公室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實施意見》(湘黨辦發〔2014〕39號)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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