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8-1206027
主題詞:經濟、財政、金融、審計
文號:湘鄉政辦發〔2018〕12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8-03-20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8-01004
失效日期:2023-03-20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湘鄉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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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8-01004
湘鄉政辦發〔2018〕12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
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
《湘鄉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3月20日
湘鄉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由購房者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各種購房款,以及房屋在建工程抵押貸款。
我市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預售資金不納入監管范圍。
第三條 市房產局是我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我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政府監管、多方參與、專戶專存、專款專用的原則。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不動產首次登記止。
第五條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分重點監管資金和非重點監管資金。重點監管資金是指用于購置本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支付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法定稅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的資金。除此以外的是非重點監管資金。
重點監管資金標準由市房產局結合區域、建筑結構等因素綜合測定,定期調整公布,并實行全程監管。
第六條 我市建立統一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通過監管系統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網絡化管理。
第七條 具備資金監管安全規范運行所需的金融管理業務能力及網絡技術條件的商業銀行,可以配合市房產局開展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按照一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超過5個監管專用賬戶的原則選擇商業銀行申請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帳戶,并由市房產局、商業銀行開戶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格式文本由市房產局制定。
第九條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二)監管項目的名稱、坐落位置;
(三)監管賬戶名稱、賬號;
(四)監管項目范圍;
(五)監管資金使用節點;
(六)監管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宜。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變更開戶銀行、企業名稱、監管賬號、開戶范圍、項目名稱等開戶相關信息的,應當到市房產局、商業銀行開戶行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購房者應將購房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商業銀行開戶行核實繳款信息后在監管系統中點擊確認。
購房者申請商品房貸款的,按揭銀行應當將貸款直接劃轉至該套商品房買賣合同注明的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貸款銀行應當將貸款直接劃轉至該項目對應的監管賬戶。
第十二條 監管賬戶內預售資金未超過項目重點監管資金標準總額(預售總面積×重點監管資金標準)的,不予撥付任何費用。監管賬戶內預售資金超過重點監管資金標準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申請提取重點監管資金以外的資金,優先用于項目工程有關建設,但應當按照三方簽訂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約定辦理撥付手續。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使用重點監管資金的,應當按節點向市房產局提出申請,并如實提供相應資料(含工程監理機構、項目總監對工程形象進度的準確描述和簽章及簽署“復印屬實”并加蓋房地產開發企業公章的支付票證復印件)。市房產局受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用款申請后,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審核,在2個工作日內對項目形象進度進行現場查勘并留照,符合條件的,出具同意撥付證明。商業銀行開戶行應當及時核對付款憑證,依據市房產局的意見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 重點監管資金按照施工至首層室內地平標高、主體結構驗收、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備案、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等環節設置資金使用節點。
6層以上(含6層)17層以下(含17層)的建筑,可增加“建設層數達1/2”節點;18層以上(含18層)的建筑,可增加“建設層數達1/3”節點、“建設層數達2/3”節點。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申請撥付重點監管資金: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申請撥付重點監管資金:
(一)完成施工至首層室內地平標高的,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40%;
(二)完成主體結構驗收的,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70%;
(三)完成竣工驗收的,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94%;
(四)完成竣工驗收備案的,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99%;
(五)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的,可以申請使用剩余監管資金。
6層以上(含6層)17層以下(含17層)的建筑完成“建設層數達1/2”節點的,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55%;18層以上(含18層)的建筑完成“建設層數達1/3”節點和“建設層數達2/3”節點的,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分別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50%和60%。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提取重點監管資金,市房產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出具同意撥付證明;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撥付通知書。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開戶行應當依據市房產局出具的同意撥付證明和傳輸的電子信息,于2個工作日內撥付。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將資金支付給項目工程建設相關單位。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戶行應當按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將開戶行監管賬戶內的相關信息匯總后,提供給市房產局。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結算退房款,房價款應當自辦理退房手續后7個工作日內退還。非重點監管資金應當優先支付退房款。
第二十條 應納入監管的預售資金與實際繳入監管賬戶的資金不符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持市房產局出具的資金沖正證明,到開戶銀行辦理沖正手續。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后,應當將市不動產首次登記證明送達市房產局。市房產局于2個工作日內解除對監管賬戶的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持物業欠繳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須在監管賬戶解除監管前結清。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對監管賬戶進行凍結和扣劃的,商業銀行開戶行有義務證明新建商品房預售重點監管資金及監管賬戶的性質,并及時書面告知市房產局,市房產局須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三條 獨立占地的非住宅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后,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監管系統隨時提出申請,無需提交書面材料,市房產局及時撥付賬戶內資金。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產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房產局暫停其監管資金撥付,并可以關閉該項目網上打印商品房買賣合同功能,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將房價款存入監管賬戶;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項目工程建設資金支付給相關單位;
(三)未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將房價款退還購房者。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戶行未按照規定或者協議約定及時入賬、撥付監管資金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擅自撥付或者挪用監管資金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追回款項,市房產局暫停與該違規銀行簽訂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第二十六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人員在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七條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建筑設計規范、房地產市場變化等情況,市房產局可以對監管資金使用節點和相應資金使用額度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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