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8-1206021
主題詞: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文號:湘鄉政辦發〔2018〕22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8-05-08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8—01007
失效日期:2023-05-04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湘鄉市城區地下停車場和國有劃撥土地上住宅、商業用房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18-05-04 16:37 點擊量:1
XXDR—2018—01007
湘鄉政辦發〔2018〕22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城區地下停車場和國有劃撥土地上住宅、商業用房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
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鄉市城區地下停車場和國有劃撥土地上住宅、商業用房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4日
湘鄉市城區地下停車場和國有劃撥土地上
住宅、商業用房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
實 施 細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城區地下停車場和國有劃撥土地上住宅、商業用房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工作,切實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2014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城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成〔2016〕19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湘政發〔2016〕10號)、《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城區地下停車場和國有劃撥土地上住宅、商業用房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潭政辦發〔2017〕93號)、《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湘鄉政辦發〔2013〕47號)精神,結合湘鄉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地下停車場,是指城區用于停車的各類地下場所(含地下停車場、地下停車位、地下停車庫,以及按照規定可以用作停車場的人防工程),包括結建地下停車場和單建地下停車場。結建地下停車場是指同一建設主體結合地面建筑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停車場。單建地下停車場是指利用地下空間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停車場。
第三條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停車場的,應當遵守人防工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城區地下停車場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工作;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城區地下停車場和國有劃撥土地上住宅、商業用房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財政、城鄉規劃、人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配套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下停車場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
第五條 建設地下停車場,應當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的取得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不得損害已設立的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其他用益物權。
本細則實施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上、地下部分應當一并出讓,市城鄉規劃部門須對地下停車場的建筑規模嚴格規劃條件和規劃核實。
地下停車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參照出讓或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結建地下停車場,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分別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辦理登記;單建地下停車場,可單獨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登記。
結建地下停車場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出讓年限按以下辦法確定: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已確定停車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年限的,按照確定的年限登記;未確定年限的,本宗土地為單一用途的,按照本宗土地的使用年限登記;本宗土地為多種用途的,按照使用年限最長土地用途的年限登記。
第七條 本細則實施前已出讓的結建地下停車場,出讓時對地下停車場沒有約定需要繳納土地價款,且符合規劃建設要求的,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不動產登記,不再補繳土地價款。
第八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利用地下開發建設地下停車場的,其地下土地使用權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出讓價格按照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時的規劃用途和基準地價計算,其中地上為商住綜合用途的按照出讓時的住宅用途基準地價計算,具體標準如下:
(一)地下一層標準=國有建設用地地下使用權出讓面積×該宗地所在區域基準地價×20%;
(二)地下二層標準=國有建設用地地下使用權出讓面積×該宗地所在區域基準地價×10%;
(三)地下三層及以下部分不計。
第九條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以及國有存量建設用地地下空間單建地下停車場的,除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外,應當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出讓年限最高不超過50年。
地下停車場建設供地計劃公布后,采取招拍掛出讓方式供應土地。地下一層、地下二層的出讓底價(起始價)可分別按地表商業用地基準地價的20%、10%確定。
第十條 鼓勵利用工業用地地下空間建設地下停車場,不再補繳或增加土地價款。
第三章國有劃撥土地上住宅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原土地登記用途與實際用途不一致,因歷史原因實際為住宅,已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住宅房屋產權登記,但土地初始登記或批準用途為非住宅的,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按劃撥住宅用地登記。
第十二條 劃撥住宅用地辦理出讓,由權利人提出申請,符合規劃并繳納土地價款后,辦理出讓住宅用地不動產登記。集資房、房改房、優惠售房按批準時土地所在級別住宅基準地價乘以土地登記面積后的40%收取土地價款,其他房屋按現時土地評估價格乘以土地登記面積后的40%收取土地價款。
第十三條 劃撥住宅用地產權發生轉移的(含轉讓、繼承、贈與、置換等),原則上應當按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出讓。當事人申請不辦理出讓的,經批準后繳納土地收益,保留劃撥土地性質辦理不動產登記。土地收益按市國土資源部門批準轉移時土地所在級別住宅基準地價乘以土地登記面積后的1%收取(國家和省、市對土地收益標準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四章國有劃撥土地上商業用房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
第十四條 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劃撥土地上已辦理商業房產登記,與土地登記或批準用途不一致,權利人未發生變更的,原則上按原房產和土地登記用途和性質分別登記。
第十五條 權利人變更、產權發生轉移的應當辦理土地出讓,城市規劃原批準用途為商業的,報市國土資源部門批準,按協議方式補辦,并按批準時土地所在級別商業基準地價乘以土地登記面積后的45%收取土地價款,辦理商業用地不動產登記。獨立成棟的按批準時土地所在級別商業評估地價乘以土地登記面積后的45%收取土地價款,辦理商業用地不動產登記。
第十六條 權利人變更、產權發生轉移的,但城市規劃原批準用途為非商業的不得辦理出讓,經市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后收取土地收益按原房產和土地登記用途和性質分別登記。土地收益按批準轉移時土地所在級別商業基準地價乘以土地登記面積后的2%收取。
第十七條 規劃批準用途為商業,未辦理房產登記,土地登記為非商業的房產,權利人未發生變更的,原則上按規劃批準用途和土地登記用途分別登記。劃撥性質商業房產產權發生轉移的按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合法取得的商業劃撥用地申請辦理出讓(僅限于綜合樓性質零散申請的),報市國土資源部門批準,按協議方式補辦,并按批準時土地所在級別商業基準地價乘以土地登記面積后的45%收取土地價款,辦理商業用地不動產登記。劃撥性質商業房產產權發生轉移的依此辦理。
第五章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強制性規定的,遵從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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