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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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9—01003
湘鄉政辦發〔2019〕9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水府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湘鄉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7月1日
湘鄉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城市配套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明確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的函》(湘財綜函〔2017〕20號)、《湖南省財政廳關于明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湘財綜函〔2018〕1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城區、鎮)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新建、改建(指原國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改變原有性質等)、擴建住宅、工業和商業類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本辦法繳納配套費。
第三條 城市配套費征收標準如下(按建筑面積):
城區:住宅按40元/㎡征收;商業、辦公用房(含行政事業單位、醫院、大中專院校、企業辦公用房,大中專院校教學樓及學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務配套設施用房,醫院住院樓和醫療設施設備配套用房)及工業生產廠房按80元/㎡征收。
鎮:棋梓鎮按城區標準的70%收取,其余建制鎮按城區標準的50%收取。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局為城市配套費征收工作的執收主體,統一由市自然資源局在項目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時負責執收,資金繳入市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統一管理。建設單位或個人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依據市自然資源局發出的建設項目審批收費單到市政務服務中心繳納城市配套費。
第五條 城市配套費的減免按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為積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對工業生產廠房征收的城市配套費,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給予獎勵。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局在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核實環節,對已繳納城市配套費,但實際竣工建筑面積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筑面積不一致或改變房產性質的項目,由市自然資源局發出建設項目收費補繳單或收費退庫單,由市財政局復核后,辦理補繳或退庫手續。
第七條 城市配套費屬于政府性基金,納入城鄉社區事務收支預算,按程序報批后專項用于城市基礎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其中鎮范圍內建設項目城市配套費的使用由市財政局商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制定方案,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八條 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多征、少征、緩征城市配套費,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等部門要加大檢查監督力度,嚴肅查處違規行為,確保城市配套費應收盡收。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之前下發的相關城市配套費征收管理文件同時廢止。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7月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