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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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湘鄉政辦發〔2020〕2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水府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
《湘鄉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湘鄉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提高文件質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公布實施,第289號修改)和《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辦法>的通知》(潭政辦發〔2019〕2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室),市直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水府管委會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行政公文。
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含備忘錄)、工作方案、請示報告及表彰獎勵、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納入規范性文件管理和合法性審查范圍。
第四條 嚴禁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部門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制發規范性文件。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負責以市人民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登記、編號、報備、清理工作和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登記、編號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水府管委會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工作。
市行政審批局負責市人民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室)本級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市直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水府管委會應明確具體機構負責做好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第六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必須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等規定的程序,如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等。制定屬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規范性文件,必須同時嚴格遵循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七條 起草部門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和論證,分析擬出臺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缺乏必要性、沒有實質性內容、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能合并的盡量合并,不重復發文。擬定的內容要從實際出發,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專業性較強或較為復雜的事項,起草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形成評估結論或論證報告。
第八條 起草部門應根據規范性文件對公眾影響的范圍、程度等,采用座談會、協商會、聽證會以及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等方式征求意見;涉及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要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切實保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在制度建設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起草規范性文件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意見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起草部門應當依法依規依程序舉行聽證。
第九條 以市人民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規范性文件,市司法局、起草部門、市直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和本部門“三定”規定,履行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職責。
(一)起草部門全面初審。起草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對本部門起草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初審,提出初審意見;未經初審的,市司法局不受理其合法性審查申請。
(二)職能部門依職審查。起草部門征求意見時,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能依法提出部門審查意見。起草部門應當采納職能部門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見。
(三)市司法局全面審查。市司法局受理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申請后,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進行全面審查,依法依規提出審查意見。
市直各部門,經開區、水府管委會規范性文件由其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由其司法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條 以市人民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經市政府辦公室秘書組審核后,由起草部門提請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草部門征求相關職能部門、公民、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的意見及采納情況,組織聽證的,還應當提供聽證意見及采納情況的聽證報告;
(二)應當評估論證的,提供評估報告或論證報告;
(三)起草部門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初審意見;
(四)起草部門形成的規范性文件審議稿、起草說明、政策解讀方案及解讀材料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依據等。
材料不齊的,市司法局可以要求起草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未補充的,予以退回。
市司法局應及時進行合法性審查,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情況緊急的,當天審查完畢。
第十一條 市司法局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
(三)是否違反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四)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五)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
(六)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作出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的情形;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市司法局進行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時,根據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的審查意見。
市司法局對影響面廣、情況復雜、社會關注度高的規范性文件,應進行集體討論,并可組織法律專家、律師進行論證。
第十三條 屬重大行政決策范圍內的市人民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室)和市直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經開區、水府管委會規范性文件,分別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局(委、辦)務會議、班子成員會議審議決定,并按程序簽署。
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提請集體審議和簽署。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簽署后,由市司法局登記、編制登記號,交市行政審批局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布。
市直各部門,經開區、水府管委會規范性文件簽署后,編文號,報送市司法局登記編號,交市行政審批局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布。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報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簽署后,由屬地司法所登記、編制登記號,并在本級政府網站進行公布。
第十五條 市直各部門,經開區、水府管委會報送規范性文件登記,應當經單位負責人簽署,編制文號,并將下列材料送市司法局:
(一)報送登記的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二)制定機關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應參照第十一條規定逐一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市司法局對報送登記編號的市直各部門和經開區、水府管委會規范性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于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登記、編制登記號,并出具《規范性文件登記通知書》。對主體資格、制定權限等違法的,不予登記,并出具《規范性文件不予登記通知書》。
第十七條 公布和印發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規定標注湘鄉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登記號(見附件)。
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室)的規范性文件,市司法局應在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內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和湘潭市司法局備案;垂直管理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部門應在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后15日內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水府管委會的規范性文件應在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內報送市司法局備案。
第十九條 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1份;
(三)合法性審查報告;
(四)備案目錄。
第二十條 市司法局對符合報備規范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登記,按月公布目錄,并進行事后監督審查。
第二十一條 市司法局確認規范性文件違法、不當、無效的,應當書面通知制定機關停止執行并自行撤銷、廢止或者修改。制定機關應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內處理完畢并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制定機關逾期不處理的,市司法局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撤銷該規范性文件,或者由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市司法局撤銷該規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司法局決定撤銷規范性文件的,撤銷決定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部門、經開區、水府管委會規范性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范文件違法,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書面審查,市司法局應當于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應建議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擅自印發、公布規范性文件的;
(二)合法性審查意見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制定機關審查機構在合法性審查中玩忽職守,致使規范性文件違法、不當或者無效的;
(四)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市司法局要求停止執行并自行糾正規范性文件的通知,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司法局撤銷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的。
第二十四條 市司法局不履行規范性文件審查職責,或者對審查發現的錯誤不予糾正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因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決定或者命令,需要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可以適當簡化起草單位調研論證、聽取意見、協調爭議、集體討論和制定機關集體審議等程序。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湘鄉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登記號
1. 湘鄉市人民政府 XXDR-△△△△-00△△△
2.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XXDR-△△△△-01△△△
3. 湘鄉市發展和改革局 XXDR-△△△△-02△△△
4. 湘鄉市教育局 XXDR-△△△△-03△△△
5. 湘鄉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 XXDR-△△△△-04△△△
6. 湘鄉市公安局 XXDR-△△△△-05△△△
7. 湘鄉市民政局 XXDR-△△△△-06△△△
8. 湘鄉市司法局 XXDR-△△△△-07△△△
9. 湘鄉市財政局 XXDR-△△△△-08△△△
10. 湘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XXDR-△△△△-09△△△
11. 湘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民防空辦公室) XXDR-△△△△-10△△△
12. 湘鄉市交通運輸局 XXDR-△△△△-11△△△
13. 湘鄉市自然資源局 XXDR-△△△△-12△△△
14. 湘鄉市水利局 XXDR△△△△-13△△△
15. 湘鄉市農業農村局 XXDR-△△△△-14△△△
16. 湘鄉市商務局 XXDR-△△△△-15△△△
17. 湘鄉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 XXDR-△△△△-16△△△
18. 湘鄉市衛生健康局 XXDR-△△△△-17△△△
19. 湘鄉市審計局XXDR-△△△△-18△△△
20. 湘鄉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XXDR-△△△△-19△△△
21. 湘鄉市應急管理局 XXDR-△△△△-20△△△
22. 湘鄉市林業局 XXDR-△△△△-21△△△
23. 湘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XXDR-△△△△-22△△△
24. 湘鄉市統計局XXDR-△△△△-23△△△
25. 湘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XXDR-△△△△-24△△△
26. 湘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XXDR-△△△△-25△△△
27. 湘鄉市信訪局XXDR-△△△△-26△△△
28. 湘鄉市醫療保障局XXDR-△△△△-27△△△
29. 湘鄉市行政審批服務局XXDR-△△△△-28△△△
30. 湘鄉市稅務局XXDR-△△△△-29△△△
31. 湘潭市生態環境局湘鄉分局XXDR-△△△△-30△△△
32. 湘鄉市氣象局XXDR-△△△△-31△△△
33. 湘鄉市經開區管委會XXDR-△△△△-32△△△
34. 湘鄉市水府管委會XXDR-△△△△-33△△△
鄉鎮(街道)登記號舉例:
白田鎮人民政府XXBTTR-△△△△-00△△△
白田鎮人民政府辦公室XXBTTR-△△△△-01△△△
昆侖橋街道XXKLQTR-△△△△-00△△△
昆侖橋街道辦事處辦公室XXKLQTR-△△△△-01△△△
說明:1. 根據《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規定和機構改革的變化,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登記號重新編排,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鄉鎮(街道)登記號請各鄉鎮(街道)按照登記號舉例方法自行編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機構需要編制規范性文件登記號的,另行編制。
2.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名漢語拼音縮寫加行政級別英文簡稱再加“R”;第二部分,年份;第三部分,制定機關代號和登記流水號。三個部分之間用短橫杠連接。
3. 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名標全稱,如“湘鄉”(XX)、“東郊鄉”(DJ)等等,應大寫;行政級別英文簡稱,縣(市、區)為“D”,鄉鎮(街道)為“T”;年份為登記當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數字標識,標全稱;制定機關代號為兩位阿拉伯數字,縣(市、區)政府(鄉鎮政府)代號為“00”,縣(市、區)政府辦(鄉鎮辦)代號為“01”,政府部門的代號,按機構編制機關的排序編;登記流水號為三位阿拉伯數字,每個制定機關編一組,按登記順序,每年從"001"起,末尾不用“號”字;制定機關代號與登記流水號連續,中間不用連接符分隔。
例如:湘鄉市財政局編制排序為08,該局2020年第8件規范性文件,登記號應為“XXDR—2020—08008”。湘鄉市東郊鄉人民政府編制排序為00,該鄉政府2020年第3件規范性文件,登記號應為“XXDJTR—2020—00003”;湘鄉市東郊鄉人民政府辦公室編制排序為01,該鄉政府辦公室2020年第6件規范性文件,登記號應為“XXDJTR—2020—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