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政府合同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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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政府合同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鄉政辦發〔2021〕1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湘鄉市政府合同審查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7月2日
湘鄉市政府合同審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和減少糾紛,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維護政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合同,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街道和市屬國有企業(以下統稱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和經濟民事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協議以及備忘錄、紀要、責任書、承諾書等具有契約性的法律文書。
第三條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權責明確、程序規范、內容合法、處理及時、全面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市司法局是政府合同的審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合同在簽訂前需報經市司法局審查:
(一)市人民政府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政府合同;
(二)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施工合同;
(三)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合同;
(四)城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合同;
(五)國有資產處置、收購等合同;
(六)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為一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標的超過人民幣300萬元的或涉及事項較為復雜、法律風險較大或其它社會影響較大、關系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合同;
(七)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市司法局審查的其它政府合同。
除上述以外的政府合同的審查工作由各部門法制機構負責。
第二章 政府合同相關單位職責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政府合同,由相關職能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為承辦單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政府合同,由該部門自行承辦。
政府合同承辦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政府合同項目的調研、評估、論證等前期工作;
(二)負責核查政府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以及擔保情況;
(三)負責對政府合同中專業性、技術性內容進行論證把關;
(四)負責政府合同的協商與談判,擬定與修改政府合同文本;
(五)負責將政府合同文本等資料報合同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六)負責合同履行、變更、解除,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匯報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和出現的問題,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
(七)負責合同糾紛的協商、解除、仲裁、訴訟等活動;
(八)負責合同簽署文本原件等相關資料的整理、歸檔與保管。
第六條 市司法局的主要職責:
(一)參與、指導、監督重大政府合同的調研、談判、起草、簽訂等工作;
(二)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對重大復雜的政府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風險等問題進行評估論證;
(三)對報送的政府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發現存在法律風險或其它合法性問題的給予風險提示,并視情況及時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四)協助政府合同承辦單位處理合同糾紛;
(五)負責合同審查文本等資料的整理、歸檔與保管;
(六)對政府合同的訂立、履行、糾紛處理、資料歸檔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政府合同訂立
第七條 政府合同訂立由合同承辦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屬于重大復雜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在合同訂立前通知聘請的單位法律顧問或市司法局參與調硏、談判、起草、簽訂合同等事項。
第八條 政府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一般應遵循調研、評估、協商、擬定、審查、報批、簽訂、歸檔等程序。涉及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政府合同,應當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的規定,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決策程序。
第九條 政府合同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合同承辦單位應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征求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訂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內容:
(一)超越政府機構職權范圍的承諾或義務性約定;
(二)臨時機構和內設機構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以政府機構作為保證人或提供擔保;
(四)承諾合同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在合同中約定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內容。
第十一條 政府合同在其承辦單位完成合同文本擬定后,應及時報送市司法局審查;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合同報送文本以及相關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屬于重大復雜的經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4個工作日,需要核查、評估、論證或者補充提交相關資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二條 政府合同承辦單位向市司法局報審政府合同時,應當隨附以下材料:
(一)經締約各方充分磋商后擬定的合同文本;
(二)與合同有關的情況說明和前期背景材料,包括招投標文件、政策依據、風險論證的情況、合同相對方的資信調查情況、會議硏究情況以及其他需要重點說明的問題等;
(三)部門法制機構提出的初審意見和其他職能部門意見。
報送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司法局可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有關材料;市司法局在審查中認為需要補充提供其他材料的,可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未在指定期限內補充的,市司法局可以停止審查。
第十三條 已經通過合法性審查的政府合同,需要變更原合同的主體、標的、權利義務等實質性內容的和政府合同簽訂后在履行過程中需要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合同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報送市司法局審查。
第十四條 政府合同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后,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合同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通過合法性審查的重大政府合同,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通過合法性審查的一般政府合同,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政府合同在簽訂之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按本辦法報經合法性審查的,政府合同承辦單位不得提請批準簽署或擅自簽署政府合同。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備案的合同由合同承辦單位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四章 政府合同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合同簽訂后,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同的履行,并應當及時對履行過程中的問題進行處理。重大政府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的,合同承辦單位應及時主張權利,采取措施防止合同風險發生,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一)出現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
(五)合同對方當事人先期違約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風險的情形。
第十八條 政府合同履行完畢后,政府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將合同及相關資料整理歸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政府合同檔案包括:
(一)簽訂的政府合同正式文本原件及附件;
(二)政府合同履行過程中簽訂的有關補充協議、變更協議等資料;
(三)簽訂政府合同的審查審批資料;
(四)政府合同前期談判過程中的背景資料、往來函電、會談紀要及與政府合同簽訂有關的會議紀要、傳真、視聽資料等;
(五)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九條 市司法局應當對合同承辦單位簽訂、履行政府合同以及政府合同審查、歸檔、糾紛處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且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范圍。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政府合同承辦單位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由任免機關、監察委員會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確定合同相對方,或者應當依法以競爭性方式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而未采用的;
(二)未經合法性審查擅自對外簽訂合同或補充合同、備忘錄、承諾書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
(四)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政府利益的;
(五)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六)在應訴過程中,因證據滅失、應訴期限過期等工作不當而導致敗訴的;
(七)在糾紛處理中,擅自放棄屬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權益;
(八)泄露內部的審查意見或領導審批文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未妥善保管導致政府合同資料、檔案資料毀損、丟失的;
(十)其他應予追責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政府合同審查管理單位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在政府合同審查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惡意串通和泄露商業秘密等損害政府利益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經開區管委會、水府旅游事務中心的政府合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工程除外)、土地房屋征收及補償安置合同、土地出讓合同、行政機關與其工作人員所簽訂的聘任、聘用合同等人事合同和為應對突發事件而采取應急措施訂立政府合同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審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