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湘鄉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政策解讀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0-07-03 15:18
一、出臺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湘潭市委市政府高度關注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出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我市高度重視,在2015年4月10日出臺了《湘鄉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湘鄉政辦發〔2015〕11號),在各相關部門的配合支持下,我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平穩開展,保障有力。從啟動至今,我市享受政府補貼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共計21000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歷年累計支出4.3億元,目前結余資金1.3億元。由于規范性文件時效最長不超過5年,并結合近年來我市相關文件政策及我市情況變化,修訂此《實施辦法》適應新時代的新要求,十分有必要。
二、修訂依據
(一)2010年4月出臺了《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0〕20號),2008年10月1號以后征地的人員符合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條件的人員納入實施范圍。社會保障費征收標準:按20元/平方米征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一次性提取25%的征地補償費;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享有政府補貼。2012年9月出臺了《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2〕68號)。
(二)2012年9月,針對我市城區2008年10月1日以前被征地農民(即老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出臺了《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解決湘鄉市城區2008年10月1日以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問題的通知》(湘政辦發〔2012〕67號)。文件規定以組為單位末次征地在已實行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后到2008年10月1日前發生征地的,對符合的對象,采取同繳同補的方式,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到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三)2015年4月出臺了《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5〕11號)。社會保障費征收標準:按60元/平方米征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補償費,按被征地時在籍農業人口人平最高不超過5000元。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并享有政府補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補貼標準:40周歲及以下的人員,補貼4年(其中一次性繳納年限不足4年的按實際年限補貼),40周歲以上,每增大5周歲均加補1年(不夠5周歲的也加補1年);年滿60周歲的人員補貼8年,之上,每增大3周歲,均加補1年(不夠3周歲的也加補1年),最長補貼12年;補貼標準均按繳費基數的60%確定。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補貼標準:政府全額補貼5年。
三、形成過程
我局在《湘鄉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基礎上,結合省、湘潭市及我市最新文件精神,進行了修訂。于2020年4月28日在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并經市司法局合法審查后,形成了此審議稿。
四、主要內容
新文件與原文件的主要變化如下:
原文件共六章三十一條,新文件共五章二十二條。
(一)刪掉了就業培訓相關內容。
修改原因:《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31號)以及《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城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潭政辦發〔2015〕85號)兩個文件中均未涉及就業培訓相關內容。
(二)新文件第三條明確了不符合條件的人員:
1. 在以前的征地項目中已享受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的人員;
2. 被國有和集體企業招工錄干的人員,被機關事業單位招聘錄用為編制內的人員;
3. 已按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身份及其特定政策(如按特殊工種辦理提前退休、女性按50周歲辦理正常退休手續、按城鎮小集體企業人員方式參保等情形)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
(三)原文件關于“資金來源之集體補助”規定,“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補償費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按征地時在籍農業人口人平最高不超過5000元。”新文件第十二條中刪掉了“按征地時在籍農業人口人平最高不超過5000元”。
修改原因:2018年起,新參保的村組按征拆部門的審定數由村組統一解繳,未按人頭平攤。各級文件都要求由征拆部門在支付征地補償費是直接劃入財政社會保障專戶。
(四)因機構改革,部門合并,重新明確了各部門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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