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府廟水庫庫區非法采砂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讀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16-11-03 10:14
為改善通航環境和通航條件,消除水上重大安全隱患源,確保水上交通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水府廟水庫庫區非法采砂專項整治行動。為確保專項整治有序開展并取得實效,特制訂專項工作方案,現將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方案》出臺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挖砂船、運砂船、躉船綜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潭政辦發[2016]74號)要求,結合《中共湘鄉市委辦公室、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水府廟庫區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湘黨辦發[2016]23號)出臺《水府廟水庫庫區非法采砂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二、《方案》總體目標
依法嚴厲打擊水府廟水庫庫區內非法采砂行為,堅決取締庫區內非法采砂船、運輸船和非法砂石經營場所,確保庫區的通航安全、防洪安全、生態安全,創造良好的庫區水生態環境。
三《方案》組織體系
市人民政府成立水府廟水庫庫區非法采砂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周俊文任組長,副市長謝北葵、政協副主席劉定宇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政協副主席、水利局局長劉定宇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市水利局。
四、《方案》工作任務
(一)整治內容
對水府廟水庫庫區現有的10個砂石場、14艘采砂船、36艘運砂船進行專項整治。
(二)整治內容
1.在專項整治期間,庫區所有采砂船一律停止采砂行為,采砂船只全部靠岸固定。
2.采砂船只、砂石運輸船只在規定期限內實施拆解退出補助;取締非法砂石場。
3.打擊整治期間的涉黑惡行為及其保護傘,打擊危害公共安全、通航安全的行為。
五、《方案》職責分工
市水利局:牽頭組織庫區非法采砂專項整治工作,負責打擊非法采砂行為;負責與各部門銜接;負責制訂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和庫區巡查方案,確保整治效果常態化。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查處采砂船只、砂石運輸船只無船名船號、無相關船舶證書、無船舶駕駛證、砂石運輸船超載等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負責禁采期內采砂船、運輸船只靠岸停放和安全監管;負責制定船只(采砂船、運砂船)拆解方案。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專項整治工作現場秩序,對暴力抗法、妨礙執行公務、聚眾鬧事等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負責打擊水上船只無證駕駛行為;負責打擊進出砂石場的無牌、無證運輸車輛和無證駕駛員人員。
市財政局:負責為本次專項整治行動提供經費保障。
市供電公司:負責查處庫區非法砂場的用電行為,切斷庫區非法砂場供電線路,停止向非法砂石場供電。
市公路局:負責打擊庫區砂石場運輸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
水府示范區:配合各職能部門做好采砂整治工作及后勤保障;做好專項整治期間的宣傳發動及維穩工作。
棋梓鎮政府、毛田鎮政府:負責做好當地群眾的信訪維穩工作和專項整治的宣傳發動。根據屬地管理原則,與船舶業主簽訂協議,發放拆解船只補助。
市監察局:負責查處國家公職人員、黨員參與非法砂場經營的違紀違規行為;監督采砂專項整治過程中,各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履職情況。
市政府督查室:負責督查各職能部門依法依規開展采砂整治工作情況。
市安監局、市政府法制辦等其他部門依照各自工作職責,明確1名班子成員配合做好本次專項整治相關工作。
五、《方案》保障措施
(一)明確工作責任。按照屬地管理與“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水府示范區、毛田鎮、棋梓鎮為工作責任主體,市水利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國土資源局為執法主體,市供電公司、市公安局等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積極配合,形成整治合力。
(二)嚴格責任追究。政府督查室要牽頭組織開展督查檢查,督促各級各部門狠抓落實,切實提高執行力。對在專項整治行動中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工作不力的部門,由市監察局對其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實行行政問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在進行作業或者活動前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構筑、設置、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筑物或者設施;
(三)架設橋梁、索道;
(四)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
(五)設置系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
(六)航道建設,航道、碼頭前沿水域疏浚;
(七)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
進行前款所列作業或者活動,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經其他有關部門審批的,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禁止向河道傾倒沙石泥土和廢棄物。
在通航河道內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惡化通航條件。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下列河道范圍為禁采區:
(一)堤防、閘壩、水文觀測、取水、排水、護岸等工程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二)橋梁、碼頭、電纜、管道、線路等工程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三)河道險工、險段;
(四)飲用水源保護區;
(五)有關法律法規禁止采砂的其他區域。
湘鄉市水利局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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