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湘鄉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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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9—00001
湘鄉政發〔2019〕2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
關于建立湘鄉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
實施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水府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業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為做好我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8〕23號)和《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潭政發〔2019〕8號)等精神,結合實際,確保殘疾兒童獲得精準、高效、優質的基本康復服務,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救助對象
具有湘鄉市戶籍或有效居住證,并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殘疾評定指定醫院、三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殘疾兒童監護人有康復意愿,預期合理;有康復服務適應指征;并經定點康復機構評估有康復潛力,通過康復服務可以達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0-6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
二、救助內容
(一)機構康復訓練。由定點康復機構為0-6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提供視功能訓練,聽覺言語功能訓練,運動、認知、溝通及適應性訓練等基本康復服務。
(二)輔助器具適配。為視力殘疾兒童驗配助視器;為重度聽力殘疾兒童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蝸(單耳),為聽力殘疾兒童驗配助聽器;為肢體殘疾兒童裝配假肢或矯形器,適配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
(三)手術。為有手術適應指征的重度以上聽力殘疾兒童提供人工耳蝸手術,為有需求的肢體殘疾兒童實施矯治手術。
三、救助標準
(一)機構康復訓練
1. 視力殘疾兒童康復。為視力殘疾兒童提供功能評估和視覺基本技能訓練、助視器使用培訓、認知學習社會適應以及生活技能訓練、實踐。時間不少于1個月,補助標準為一次性補助1000元。
2. 聽力、言語殘疾兒童康復。至少提供2次聽覺、言語康復能力評估(術前或適配前1次,術后或適配后1次)、康復訓練。根據評估結果,每年訓練時間不超過10個月,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500元。
3. 智力、肢體殘疾和孤獨癥殘疾兒童康復。每年訓練時間不超過10個月(同一年度康復救助不超過10個月),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500元。
4. 多重殘疾兒童同一救助年度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殘疾類別接受機構康復訓練救助。
(二)輔助器具適配
1. 視力殘疾兒童。根據需要為視力殘疾兒童免費適配助視器。助視器救助標準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
2. 聽力殘疾兒童。為經評估適合佩戴助聽器的聽力殘疾兒童免費配發助聽器,救助標準為每人每次6000元,其中80%用于助聽器(2臺全數字助聽器)產品費補助、20%用于助聽器驗配服務。
3. 肢體殘疾兒童。根據需要為肢體殘疾兒童免費適配假肢、矯形器、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萬元;矯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假肢、矯形器購置費占60%,適配服務費占40%。其他輔助器具購置費占80%,適配服務費占20%。在救助年齡內,假肢、矯形器適配每年不超過1次;助聽器、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輔助器具適配每3年不超過1次。
(三)手術
1. 為聽力損失重度聾以上,佩戴助聽器康復效果不佳,醫學檢查無手術禁忌癥,雙側耳蝸及內聽道結構正常,無蝸后病變,精神,智力及行為發育正常的有手術適應指征的聽力殘疾兒童植入人工耳蝸。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仍需個人自付部分費用,憑醫院開具的有效票據提供一次性補助7.5萬元(醫保報銷后個人支付部分低于補助標準的,按個人實際支付費用給予補助,對享受國家人工耳蝸救助項目的殘疾兒童不再享受救助)。
2. 肢體殘疾兒童矯治手術。為先天性馬蹄內翻足等足畸形、小兒麻痹后遺癥、腦癱導致嚴重痙攣、肌腱攣縮、關節畸形及脫位、脊柱裂導致下肢畸形等矯治手術提供一次性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次1.8萬元,其中含輔助器具適配及康復訓練等補助(手術費經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報銷后,個人支付部分低于補助標準的,按個人實際支付費用給予補助)。在救助年齡內,視力殘疾和人工耳蝸手術的救助都是一次性救助。
以上救助標準為我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最低標準,最低救助標準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財政狀況和康復服務價格變動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1)康復訓練、康復評估、家長培訓、康復教材、康復設備、康復檔案、功能房布置、人員培訓。(2)在康復機構接受醫療、康復、教育、輔助器具、社會融合活動等服務產生的直接支出。(3)用于適配殘疾兒童康復所需的各類普及型輔助器具。(4)本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方案規定的其他支出。
四、工作流程
(一)申請
1. 評估。由殘疾評定指定醫院或三級醫院對有康復需求的殘疾兒童進行康復評估(康復需求明確的持證殘疾兒童可不進行評估)。
2. 申請。本著自愿原則,殘疾兒童監護人根據評估意見,如實填寫《湘鄉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申請審批表》(附件1),并持家庭戶口簿、殘疾人證原件、專業資質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書原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殘聯提出申請。監護人也可委托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
(二)審核
鄉鎮街道殘聯收到申請后提交市殘聯審核,市殘聯將審核結果通知鄉鎮街道殘聯,鄉鎮街道殘聯再將審核結果通知監護人。經審核符合康復救助條件的,市殘聯根據年度計劃及時安排康復服務;審核未通過的或不符合條件的及時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救助
1. 經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市殘聯通知鄉鎮街道殘聯或殘疾兒童監護人到定點康復機構辦理康復訓練注冊登記,接受康復服務。
2. 定點康復機構必須與殘疾兒童監護人簽訂康復服務協議,同時將協議復印件報市殘聯備案。
3. 超齡或自行放棄康復訓練的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應終止其康復服務并及時報告市殘聯,市殘聯及時注銷該項康復救助。
(四)結算
1. 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輔助器具服務適配機構發生的費用,市殘聯會同市財政局審核,由市殘聯與定點康復機構進行結算。
2. 獲準接受異地或上一級康復機構救助的殘疾兒童,如戶籍所在地救助標準高于康復機構所在地的,按康復機構所在地標準執行;低于康復機構所在地標準的,差額部分由殘疾兒童家庭自行承擔。
(五)評估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殘聯組織第三方機構對救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五、政策銜接
(一)已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范圍,以及列入政府相關部門醫療救助的康復服務項目,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或政府相關部門項目資金按政策規定先行結算,再由市殘聯根據情況進行定額或差額補助。
(二)接受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不影響其同時按有關規定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及其他涉殘普惠特惠政策。
六、經費保障
(一)我市根據符合康復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數量、救助標準、工作保障等情況,科學測算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需求,統籌安排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及相應工作經費,在扣除中央、省、湘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補助的基礎上,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不足部分由市財政承擔。
(二)康復救助服務補助經費使用按照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市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行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統籌協調全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殘聯等市直相關部門按照責任分工和時限要求抓好落實。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系統推進相關工作。
(二)強化部門協作。市殘聯要認真組織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負責殘疾兒童救助對象的審核,定點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適配服務機構準入(市殘聯會同市衛生健康、教育、民政、醫保等部門,組織機關領域專家按照相關準入公開評審擇優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定點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適配服務機構名單)、評估、退出與綜合監管,康復救助工作宣傳、指導、評估檢查等工作的統籌協調;加強康復人才培養,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管理綜合信息平臺的信息錄入和管理,配合政府職能部門做好其他相關保障工作。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市教育局負責支持具備條件的特殊教育學校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為康復后的殘疾兒童進入普通小學或幼兒園就讀提供支持保障。市民政局負責做好孤殘、低保家庭以及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家庭中殘疾兒童的醫療救助和生活救助,引導社會捐助用于殘疾兒童康復;組織福利機構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加強對殘疾兒童困難家庭的救助。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經費,會同市殘聯研究制定康復救助提標擴面政策,并加強資金監管。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進一步完善我市包括殘疾兒童康復教育專業人員在內的特殊教育教師、醫療衛生機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有力促進殘疾兒童康復人才隊伍建設。市衛生健康局負責加強對定點篩查評估、醫療康復機構的管理和指導,組織醫療機構專業人員進行康復技術培訓,指導醫療機構開展殘疾兒童早期篩查、診斷、干預等工作,及時將有需求的殘疾兒童轉介到康復機構接受康復訓練;協調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納入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范疇。市醫療保障局負責按規定落實殘疾兒童醫療康復項目納入醫保支付范圍政策,逐步提高報銷標準。市貧困幫扶中心負責對建檔立卡殘疾兒童家庭給予特別扶持,防止因殘返貧;做好建檔立卡貧困家庭殘疾兒童的信息資源共享。市應急局負責對康復機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管。
(三)建立服務體系。市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統籌協調,推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能力建設,將康復機構設置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鼓勵和支持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服務機構,逐步建立以家庭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殘疾人康復中心為主體,醫療衛生單位為技術支撐,社會康復服務機構共同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體系。加強殘疾兒童康復專業人才隊伍和康復服務能力建設,搭建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綜合管理信息平臺,為殘疾兒童康復提供含康復建檔、評估、功能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信息記錄的基本康復服務,促進殘疾兒童康復事業發展。重視殘疾兒童家長的康復技術培訓和對家長的心理支持服務,提升殘疾兒童家庭康復能力和水平。
(四)嚴格監督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擔負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監督管理責任,加強殘疾兒童康復風險防控,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機構運營和殘疾兒童康復訓練意外傷害等風險分擔補貼機制。各有關部門和市殘聯要完善監管制度,對救助對象、康復機構實行動態復核、動態監管。市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對出具虛假材料騙取康復救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肅處理。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充分接受社會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對績效評估未達到協議要求的康復機構,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達標的,取消其參與政府招投標資格或康復定點機構資格。
(五)營造良好環境。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政策,營造良好輿論氛圍,讓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殘疾兒童康復。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到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中來,為殘疾兒童參與、融入社會生活創造良好的無障礙環境。
湘鄉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