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8-258884
主題詞:經濟、財政、金融、審計
文號:湘鄉政辦發〔2018〕23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8-04-28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8—01008
失效日期:2023-04-28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湘鄉市自主采購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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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8—01008
湘鄉政辦發〔2018〕23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自主采購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湘鄉市自主采購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4月28日
湘鄉市自主采購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采購當事人的采購行為,加強對自主采購的管理,提高采購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人,是指以下單位:
1.資金未納入預算內管理的湘潭水府投資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湘鄉市經濟開發區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湘鄉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湘鄉市東山投資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湘鄉市交通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等國有企業;
2.資金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市人民醫院、市第二人民醫院、市中醫醫院、市婦幼保健院、市供水管理處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第三條 采購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依法組織自主采購。
第四條 采購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回避的規定,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
第五條 自主采購的范圍及限額標準:
(一)5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項目。
超過以上金額標準但未達到公開招標采購數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采購人應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依法依程序實施采購。
(二)符合以下條件的工程項目: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下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下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下的。
超過以上金額標準但未達到《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令第16號)中招標數額標準的工程項目,采購人應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依法依程序實施采購。
第六條 自主采購有詢價、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等方式。
第七條 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提供項目市場調查及論證等文件。
第八條 自主采購程序:
(一)采購人首先明確采購任務,確定采購標的、技術參數、服務需求或工程量清單;
(二)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應向市財政局專業股室報送采購計劃并經主管預算單位審核后組織實施;
(三)采購人從單位項目實施、管理、財務等部門抽專人或外聘專家組成3人以上采購小組;
(四)采購小組應按照采購計劃,形成書面的采購文件,對不少于3家的合格供應商分別進行詢價,按照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供應商;
(五)采購人應與成交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明確標的、價款、數量、質量、指標參數、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售后服務、違約責任等條款,成交供應商的各種承諾應寫入合同或作為合同附件;
(六)采購合同履行完畢,采購人應成立驗收小組,嚴格按照采購文件的技術指標、服務需求或工程量清單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
(七)采購人憑采購合同、驗收單和采購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支付資金。
第九條 采購小組在采購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認或制定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
(二)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或詢價,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應說明理由;
(三)審查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并作出評價;
(四)要求供應商解釋或者澄清其響應文件;
(五)編寫評審報告;
(六)告知采購人在評審過程中發現的供應商的違法行為。
第十條 采購小組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履行職責;
(二)根據采購文件的規定獨立進行評審,對個人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三)參與評審報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購人答復供應商提出的質疑;
(五)配合市財政部門、市審計部門、市紀檢監察機關的投訴處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妥善保管采購活動的各類文件資料,至少保存15年。文件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采購方式,采用該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材料;
(四)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及原因;
(五)評定成交的標準及確定成交供應商的原因;
(六)履行審批程序的審批單;
(七)增減采購金額的資料和說明;
(八)終止采購活動的原因;
(九)采購人制定的內部控制制度;
(十)采購合同、驗收單等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 采購項目的采購方式及采購小組的組成人員應由采購人的班子成員和紀委派駐人員集體決定,并形成會議紀要,其中以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應在會議紀要中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市審計部門及采購單位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自主采購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采購人在采購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追究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緊急任務的采購項目,經分管副市長審批同意后,由項目實施單位直接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指采購項目的采購方式,如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有其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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