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湘鄉市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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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22-00001
湘鄉市人民政府文件
湘鄉政發〔2022〕2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湘鄉市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各儲備糧承儲企業:
《湘鄉市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8日
湘鄉市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縣級儲備糧管理,提高調控糧食市場能力,確保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湖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行政區域內縣級儲備糧的計劃、儲存、動用、財務管理以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用于調節全市糧油供求,穩定糧油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縣級儲備糧包括市級儲備稻谷、大米、食用植物油等。
第四條 縣級儲備糧的糧權屬于市人民政府。
第五條 縣級儲備糧的儲存應當做到布局合理、調度靈活、管理科學、儲存安全。
縣級儲備糧的管理必須做到帳實相符、數量真實、質量良好、管理規范。
第六條 全面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設立縣級糧食風險基金,列入市財政預算,主要用于縣級儲備糧、成品糧油、地方臨儲糧的價差虧損、利息和費用補貼、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本金所產生的貸款利息?h級糧食風險基金在滿足規定的必保支出后仍有剩余的,可用于消化糧食政策性財務掛賬,也可用于加強糧食應急供應保障體系建設、發展城市小包裝成品糧油、支持倉儲設施建設等。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監督管理;根據國、省、湘潭市有關規定,擬定縣級儲備糧總量計劃。
市財政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保管費、輪換費等財政補貼資金的籌措、下達以及監督檢查。補貼資金采取季度預撥、年終結算的方式撥付。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審計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縣級儲備糧管理相關工作。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湘鄉支行(以下簡稱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省、湘潭市有關規定,安排縣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實施信貸監管。
第二章 計 劃
第八條 縣級儲備糧規模實行動態調整,原則上3至5年調整一次。
縣級儲備糧的具體品種、數量、質量以及入庫價格由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根據應急供應需要,建立一定規模的成品糧(含小包裝食用植物油)儲備。城市主城區建立不低于7天市場供應量的成品糧儲備。
第十條 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計劃,由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制定并下達,由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具體實施。
第三章 儲 存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有倉庫容量、倉儲設施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品種、規模、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施條件,具備糧食裝卸、輸送、清理、計量、消防等設備;
(三)具有符合相關標準的檢測糧食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標必需的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符合規定的檢測糧食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等糧情的條件;
(四)具有符合規定數量要求、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保管、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具有能夠與省、湘潭市及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監管信息平臺對接的糧庫信息化管理基礎設施;
(六)經營管理和企業資信良好,具備農業發展銀行縣級儲備糧貸款條件,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選擇承儲企業,并與承儲企業簽訂縣級儲備糧承儲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縣級儲備糧承儲庫點、倉號一經確定,各承儲企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調整的報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批準后,由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組織對縣級儲備糧進行入庫前空倉(罐)驗收和入庫數量確認。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對承儲的縣級儲備糧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國家倉儲標準、技術規范和縣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推廣應用綠色儲糧技術;
(二)執行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和輪換計劃,保證入庫的糧食為最近糧食生產季生產的糧食或者近期新加工的產品,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符合國家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
(三)儲備運營業務與企業商業經營相分離,實行人員、實物、財務、賬務分開管理;
(四)對縣級儲備糧實行專倉(罐)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
(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六)對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報告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七)執行國家和省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建立相關臺賬。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承儲的縣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
(二)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陳頂新;
(三)擅自串換品種以及變更儲存地點、倉房(油罐),擅自委托或者租賃其他企業庫點代儲地方儲備糧,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
(四)以縣級儲備糧擔保、清償債務;
(五)以虛購虛銷、以次充好、以陳頂新、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地方儲備糧貸款、利息和費用補貼;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承儲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縣級儲備糧實行入庫必檢、出庫必檢、在儲糧食抽檢的質量管理制度。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定對收購的縣級儲備糧進行質量檢測,不符合糧食質量要求的,不得入庫。糧食入庫平倉后應當進行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驗收檢驗,驗收檢驗合格的,方可作為縣級儲備糧。
縣級儲備糧出庫應當對糧食的常規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進行檢驗;在儲存期間施用過儲糧藥劑且未滿安全間隔期的,還應當增加儲糧藥劑殘留檢驗,檢驗結果超標的暫緩出庫。未經出庫檢驗的,不得出庫銷售;經檢驗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的,不得作為食用用途出庫銷售。
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湘潭市有關規定對縣級儲備糧質量進行抽查。
第十六條 縣級儲備糧入庫驗收檢驗和出庫檢驗由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委托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承擔。
被委托的糧食檢驗機構應當現場扦樣,不得由承儲企業送樣檢驗;扦樣方法、程序和扦樣人員應當符合國家、省湘潭市有關規定或者標準。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執行縣級儲備糧質量管控相關規定,定期開展常規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檢驗,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食品安全指標檢驗。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縣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糧食銷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四章 輪 換
第十八條 縣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輪入的糧食必須是當年生產的且符合國家食品安全質量標準三等以上的新糧,并建立適量的優質稻儲備。承儲企業根據縣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輪換數量、品種、計劃,報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由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批準后,將輪換計劃下達給承儲企業。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輪換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縣級儲備糧的輪換。
縣級儲備糧儲存年限一般為稻谷不超過3年,成品糧(大米)不超過6個月,食用植物油不超過2年。
縣級儲備糧的輪換架空期不得超過4個月,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宏觀調控需要,經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第二十條 成品糧(大米、食用油等)儲備可結合加工、貿易實行先購后銷、邊購邊銷等方式動態輪換,成品糧儲備實物庫存不得低于承儲計劃。
第二十一條 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主要通過規范的糧食交易中心以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符合國、省、湘潭市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縣級儲備糧相關交易憑證、資料應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重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由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依法重新確定承儲企業。
第五章 動 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儲備糧的動用權屬于市人民政府,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加強市場監測預警,適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動用建議。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縣級儲備糧:
(一)全市區域內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縣級儲備糧動用方案,由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和費用結算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地方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并組織承儲企業實施。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縣級儲備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縣級儲備糧動用后,應當按照國、省、湘潭市有關規定及時恢復庫存。
如遇突發事件需緊急動用縣級儲備糧,不能及時履行出庫手續時,可憑上級機關的文件辦理出庫,事后由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補辦出庫計劃文件,承儲企業據此補辦正式手續。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的驗收情況和補貼撥付申請撥付貸款利息、保管費、輪換費及損失損耗等補貼?h級儲備糧發生的差價,具體補貼標準參照中央或省級儲備糧油執行。
縣級儲備糧各項費用補貼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財政負擔并列入預算。
第二十八條 動用縣級儲備糧取得的差價收入上繳市財政,設立專戶管理,用于糧食事業等方面的支出;動用縣級儲備糧發生的差價虧損及有關費用由市財政據實補貼。
第二十九條 縣級儲備糧貸款按照國、省和湘潭市有關規定實行封閉運行管理,做到庫貸掛鉤、專戶管理、?顚S。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
第三十條 縣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參照國家當年確定的糧食最低收購價及市場行情核定。
第三十一條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損耗,由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進行核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承擔。
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違反承儲合同行為造成的損失,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對縣級儲備糧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縣級儲備糧品種、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整改,并報告湘潭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縣級儲備糧監督檢查所需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三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承儲企業承儲的縣級儲備糧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復制縣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檢查承儲企業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五)依法查封、扣押非法收購或者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用于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建立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信用檔案,根據信用等級實施分類監管。
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局依法對縣級儲備糧財政補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審計局依法對有關縣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湘潭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及時下達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或者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不及時、足額撥付縣級儲備糧費用補貼的;
(三)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或者動用命令的;
(四)發現縣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存在問題,不責成承儲企業及時糾正或者處理的;
(五)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三十七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承儲合同。
第三十八條 破壞縣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縣級儲備糧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應當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
鼓勵糧食經營企業建立合理商業庫存,鼓勵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自主儲糧。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