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湘潭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法律、法規、政策,完善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工作規章制度;負責實施和管理全市征地拆遷與房屋征收事務性工作。
(二)承擔擬訂全市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與補償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相關事務性、服務性工作。
(三)承擔宣傳解釋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政策并監督執行的相關事務性、服務性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從業人員業務培訓。
(四)承擔組織實施全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具體事務性、服務性工作。參與擬訂集體土地征收土地公告、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方案公告;參與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方案的聽證工作;承擔監督、指導補償和安置方案實施的事務性、服務性工作。
(五)承擔組織實施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體事務性、服務性工作;參與擬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參與審核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聯系和組織房屋征收評估工作。
(六)負責全市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的監管、調度撥付、預算和結算審核工作。
(七)負責全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房源的組織、管理、調配和監督工作。
(八)負責協調督促項目指揮部、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按時完成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騰地等相關工作;協助征收項目限期騰地。
(九)按有關規定負責市優化人居環境相關公益服務性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