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湘潭市、市本級有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擬訂全市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負責制訂全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各項專項規劃、制度等,并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二)負責對授權范圍內有關市政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權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相對集中行使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處罰權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負責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人員培訓。負責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的指揮調度,并組織實施聯合執法行動,協調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工作。
(四)負責城區城市照明、供水、城市道路、橋梁、公共廁所和公共停車場等市政公用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與管理。負責全市燃氣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城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占用或挖掘道路、橋涵、城市照明及燃氣等設施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城市管理方面政府投資和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五)負責城區市容市貌的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開展市容市貌綜合整治行動。負責城區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和監管工作。
(六)負責城區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區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和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城區環境衛生綜合整治行動;指導監督城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負責城區環衛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責城區園林綠化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區砍伐及移植樹木、占用綠地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區城市綠線綠章的監督管理和異地綠化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城區公園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區古樹名木、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區義務植樹的組織實施工作。指導推進城區社會綠化工作。
(八)負責城區公共停車設施、公共自行車和共享單車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城區城市廣場、人行道等管理范圍內公共區域靜態交通秩序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十)負責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以及使用過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等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十一)負責“智慧城管”的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