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有關文化(文物)、旅游、廣播電視、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文化、旅游、廣播電視、體育事業中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文化、旅游、廣播電視、體育領域體制機制改革。
(二)指導、管理全市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和示范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三)負責全市公共文化、旅游、廣播電視領域、體育事業發展,推進全市文化、旅游、體育等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深入實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負責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四)統籌規劃全市文化、旅游、廣播電視領域、體育產業,組織實施文化、旅游等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旅游、廣播電視領域、體育產業發展。
(五)指導文化、旅游、廣播電視領域、體育市場發展,對文化、旅游、廣播電視領域、體育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范市場。
(六)負責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市文化、文物、出版、旅游、廣播電視、電影、體育等市場的違法行為,并承擔“掃黃打非”有關工作任務,維護市場秩序。
(七)管理全市性文化、旅游、廣播電視、體育活動,指導全市文化、旅游、廣播電視、體育設施建設,組織全市旅游整體形象推廣,促進相關產業對外合作和交流,制定旅游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游。
(八)協調指導全市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安全防范工作,指導全市文物安全責任落實;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市考古工作,組織、協調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組織審核文物保護單位的向上申報和本級認定;擬訂文物和博物館公共資源共享規劃并推動實施;負責文物保護利用。
(九)指導和推進文化、旅游、廣播電視、體育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旅游、廣播電視、體育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十)負責對全市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行業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絡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督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負責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電信網與互聯網的三網融合;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指導、推進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廣播電視系統安全和保衛工作。
(十一)積極推行全民健身計劃,協調、組織群眾性體育活動的開展,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負責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建設;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十二)統籌協調全市體育事業和競技體育發展,組織參加和承辦國家、省和湘潭市級體育競賽;研究和平衡全市競技運動項目設置與重點布局;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加強體育后備人才建設。
(十三)培養全市文化、旅游、廣播電視、體育人才,加快文化、旅游、廣播電視、體育人才隊伍建設。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