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工作。
(二)承擔牽頭推進新型城鎮化戰略工作。擬訂全市推進新型城鎮化、住房保障、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建設、建筑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三)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住房改革實施辦法并指導實施,加快建立全市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
(四)承擔住房保障有關工作。負責全市住房保障整體規劃,擬訂全市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措施,編制全市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規劃。
(五)承擔規范和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職責。擬訂全市房地產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并監督執行;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管理全市建筑市場,指導全市建筑活動。
(七)負責城市排水、污水處理及其附屬設施的規劃建設工作。
(八)組織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發布權限內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九)負責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負責商砼企業的安全監管。
(十)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十一)指導全市村鎮建設、農村住房建設及農村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會同財政部門編制村鎮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的分配方案。
(十二)承擔推進全市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與建設科技進步工作。
(十三)指導全市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十四)指導全市建筑業協會及全市房地產業協會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