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文藝精品創作獎勵與扶持辦法》的通知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2-07-23 11:08
XXDR-2022-01008
湘鄉政辦發〔2022〕15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文藝精品創作獎勵與
扶持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市屬和駐市各有關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鄉市文藝精品創作獎勵與扶持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23日
湘鄉市文藝精品創作獎勵與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藝工作系列重要論述指示批示精神和湘鄉市第八次黨代會關于打造“文化名片”的部署要求,充分調動廣大文藝工作者的創作激情和熱情,扎實推進“出名家出名作”,促進文學藝術事業繁榮興盛,為全面建設現代化新湘鄉提供強大思想動力和文化支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藝精品創作獎勵與扶持,堅持“兩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堅持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以激勵創作和繁榮文藝的原則。
第三條 文藝精品創作獎勵與扶持對以湘鄉本土人、事、物為原型創作的文藝作品、反映湘鄉改革發展的文藝作品在同等條件下優先。
第四條 申請獎勵與扶持的文藝作品可按月、季度或年度進行申報。
第二章 獎勵與扶持的范圍和條件
第五條 凡我市范圍內的文藝團體單位及個人創作的文藝作品均可申請湘鄉市文藝精品創作獎勵與扶持。湘鄉籍國家級會員知名藝術家回鄉創作、辦展或設藝術工作室可申請扶持。
第六條 獎勵與扶持范圍。文學類:小說(含長篇、中篇、短篇、小小說、網絡小說)、詩歌(含詩詞、楹聯、曲賦、歌曲)、散文(含雜文、隨筆)、報告文學(含紀實文學)、文學理論評論、兒童文學、文學翻譯、影視文學劇本(原創)等。藝術類:戲劇(含電視劇、廣播劇)、綜合性舞臺演出、小品、電影、音樂、舞蹈、美術、攝影、書法、曲藝、雜技、民間藝術、設計藝術、藝術理論等。
第七條 申請獎勵與扶持的作品、項目必須在評審要求的時間范圍內,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中宣部“五個一工程獎”,文化和旅游部“華表獎”“群星獎”,以及文化和旅游部舉辦的其他全國性文學藝術調演、比賽、評獎活動中獲獎的作品;在中國文聯、中國作協等主辦的全國性、常設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各文藝門類比賽、展覽、評獎活動中獲獎、入展、入選的作品;
(二)在湖南省“五個一工程獎”,湖南省人民政府主辦的各文藝門類比賽、評獎活動,省文旅廳舉辦的全省性文學、藝術調演、比賽、評獎活動中獲得三等獎以上(含三等獎)的作品;在湖南省文聯主辦的全省性、常設性文學藝術比賽、評獎活動中獲獎、入展、入選的作品;
(三)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公開出版發行的文藝專著;
(四)經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出版社公開出版發行的文藝專著(標有ISBN書號和圖書在版編目數據,可經中國版本圖書館數據核查);地市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報刊刊登的文藝作品;
(五)參加湘潭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委宣傳部、市文旅廣體局、市文聯組織的展、調(匯)演的劇目或參賽劇目獲三等獎以上(含三等獎)的作品,在湘潭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委宣傳部、市文旅廣體局、市文聯組織的展覽中獲獎、入展、入選的書法、美術、攝影等藝術作品;
(六)在地市級以上的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委宣傳部、市文聯名義主辦(承辦)的集體或個人書畫攝影精品展(50幅作品以上)、個人音樂會或戲曲演唱會;
(七)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義在地(市)級以上舉辦或承辦地(市)級以上集體、個人展覽、音樂會、戲曲演唱會;
(八)針對我市范圍內開展的反映我市歷史文化、紅色文化、旅游文化及山水人文景觀大型采風創作工程,提前申報可納入扶持范圍的。
(九)湘鄉籍在外的國家級會員知名藝術家回鄉交流指導性辦展、演唱會、建立藝術工作室等。
(十)本市文藝名家(“德藝雙馨”文藝工作稱號獲得者、湘潭市級以上骨干人才及湘潭市文藝人才扶持“一百工程”獲得者、國家級會員以上文藝骨干)創辦名家工作室、名家美術館等;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文藝工作者可申請獎勵與扶持:
(一)獲得縣(市)級以上政府“德藝雙馨”文藝工作稱號的文藝家;
(二)加入中國文聯下轄協會包括作家協會、戲劇家協會、電影家協會、音樂家協會、美術家協會、曲藝家協會、舞蹈家協會、民間文藝家協會、攝影家協會、書法家協會、雜技家協會、電視藝術家協會、文藝評論家協會的國家級、省級會員;
(三)本市骨干文藝家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或公辦藝術研究機構自費脫產學習一年以上兩年以內。
第三章 獎勵與扶持的組織機構
第九條 成立湘鄉市文藝精品創作獎勵與扶持評審委員會,由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任主任,市委常委、宣傳部長,分管副市長任副主任,成員由市政府辦、市委宣傳部、市財政局、市文聯、市文旅廣體局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和文藝界專家代表組成。參評人員10-15人,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市文聯,負責文藝精品創作評獎日常工作。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實行任職回避制,凡有作品申請獎勵與扶持的,本人不承擔該年度評審工作。
第四章 獎勵與扶持的標準
第十一條 每年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的文藝作品進行獎勵或扶持,在一個評選周期內,同一作品在不同評選活動中獲獎,只對其最高級別獎項進行獎勵。
第十二條 文藝精品創作獎勵與扶持標準:
(一)獲國家級獎項獎勵與扶持標準:
1.獲中宣部“五個一工程獎”的作品:獲特等獎的電影、電視片、戲劇、廣播劇、歌曲、圖書扶持20萬元;獲優秀作品獎的電影、電視片、戲劇、廣播劇、歌曲、圖書獎勵10萬元;獲入選作品獎的電影、電視片、戲劇、廣播劇、歌曲、圖書獎勵5萬元。
2.獲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下設“文華獎”“群星獎”2個子項)、中國廣播影視大獎(下設中國電影“華表獎”、中國電視劇“飛天獎”“中國廣播電視節目獎”3個子項)、中國戲劇獎、大眾電影百花獎、電影金雞獎的作品:獲綜合類或團體類一等獎(或金獎、特等獎,下同)獎勵10萬元,二等獎(或銀獎,下同)獎勵5萬元,三等獎(或銅獎,下同)獎勵2萬元;獲單項類或者個人類一等獎獎勵2萬元,二等獎獎勵1.5萬元,三等獎獎勵1萬元。
3.獲音樂金鐘獎、曲藝牡丹獎、雜技金菊獎、戲劇梅花獎、民間文藝山花獎、舞蹈荷花獎、電視金鷹獎、全國少數民族影視題材“駿馬獎”的作品:獲綜合類或團體類一等獎獎勵10萬元,二等獎獎勵5萬元,三等獎獎勵3萬元;獲單項類或者個人類一等獎獎勵2萬元,二等獎獎勵1.5萬元,三等獎獎勵1萬元。
4.獲茅盾文學獎、魯迅文學獎的作品獎勵10萬元;獲少數民族“駿馬獎”的長篇(專著)獎勵5萬元,中篇獎勵1萬元,短篇獎勵5000元;獲全國優秀兒童文學獎的長篇(專著)獎勵2萬元,中短篇獎勵1萬元;獲毛澤東文學獎的作品,獎勵2萬元。
5.獲美術金彩獎、書法蘭亭獎、攝影金像獎的作品,獎勵3萬元,獲全國美術書法攝影屆展的入展作品獎勵2萬元,入選獎勵1萬元。
6.由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廣電總局、中國文聯、中國作協主辦的其他全國性、常設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各文藝門類比賽、評獎活動中,獲一等獎的作品獎勵3萬元,二等獎獎勵2萬元,三等獎獎勵1萬元。未設等級獎的入展、入選、展演、展示視同二等獎獎勵。
7.加入中國文聯下轄協會的國家級會員獎勵1萬元。
8.獲得國家級“德藝雙馨”文藝工作者稱號的個人,獎勵5萬元;獲得省級“德藝雙馨”文藝工作者稱號的個人,獎勵2萬元;獲得地市級“德藝雙馨”文藝工作者稱號的個人,獎勵1萬元;獲得本市“德藝雙馨”文藝工作者稱號的個人,獎勵5000元。
9.獲中華詩詞學會華廈詩詞獎、中國楹聯學會中國對聯甘棠獎、楹聯梁章鉅獎的作品,一等獎獎勵2000元,二等獎獎勵1000元,三等獎獎勵500元。
10.在中國文聯所轄協會主辦的國家級專業文藝報刊雜志上發表的作品,每件(篇、幅)獎勵1000元。
(二)獲省級獎項獎勵與扶持標準:
1.獲湖南省“五個一工程獎”的作品獎勵10萬元。
2.在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和旅游廳、省廣電局、省文聯主辦的其他全省性、常設性的各文藝門類比賽、評獎活動中,獲綜合類或團體類一等獎的作品獎勵5萬元,二等獎獎勵2萬元,三等獎獎勵1萬元;獲單項類或個人類一等獎的作品獎勵1萬元,二等獎獎勵5000元,三等獎獎勵2000元。
3.獲戲曲田漢獎的作品,獎勵2萬元。
4.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出版社公開出版發行的文藝專著,國家級每本書(套)扶持2萬元,省級每本書(套)扶持1萬元。
(三)獲地市級獎項獎勵與扶持標準:
1.在湘潭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委宣傳部、市文聯等主辦(承辦)的全市性、常設性的各文藝門類比賽、評獎中,獲一等獎的作品獎勵5000元,二等獎獎勵2000元,三等獎獎勵1000元。只設優秀獎的視同二等獎。
2.由本級市委、市政府在地(市)級以上舉辦的集體、個人書畫攝影精品展(50件作品以上),每場扶持3萬元。
3.由本級市委、市政府在地(市)級以上舉辦的集體、個人音樂或戲曲演唱會,每場扶持3萬元。
第十三條 本市骨干文藝家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或公辦藝術研究機構自費脫產學習一年以上兩年以內,符合相應條件的,每年每人補助1萬元。
第十四條 針對我市范圍內開展的反映我市歷史文化、紅色文化、旅游文化及山水人文景觀大型采風主題性創作工程,經提前申報納入扶持的,視其工程實際情況酌情予以補助。
第十五條 湘鄉籍在外的國家級會員以上知名藝術家回鄉交流指導性辦展、演唱會、建立藝術工作室等,酌情予以補助。
第十六條 對獲得國際大獎的作品以及為宣傳推介湘鄉發揮巨大推動作用的文藝精品,由湘鄉市文藝精品創作獎勵與扶持評審委員會專題研究扶持標準。
第十七條 對綜合類、團體類作品的獎勵與扶持主要針對主創人員。
所有申報作品必須是本人原創,凡弄虛作假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騙取獎勵與扶持資金的,責任自負,取消其受獎勵與扶持資格,追回獎金;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獎勵與扶持申報程序
第十八條 申報的獎勵與扶持作品應填寫《湘鄉市文藝精品創作獎勵與扶持申報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作品發表件或影印件、復印件;
(二)表演藝術作品的劇照、或激光視盤錄相帶等;
(三)作品創意與發表有關情況及作者簡介;
(四)獲獎證書或復印件、或影印件;
(五)初審人員對作品的簡短評語和簽名。
(六)獎勵與扶持項目工程需提前申報項目內容、項目實施計劃。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獎勵與扶持的申報、評選秉著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由各文藝協會初評推薦,評審委員會嚴格評選,評選結果在最終確定前須通過湘鄉市級媒體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經獎勵和扶持創作的文藝精品征得主創人員同意后,可捐贈湘鄉市博物館收藏。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獎扶資金的監督檢查,對評審與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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