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19-07-08 15:17
湘鄉市農業農村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農(農藥)罰〔2019〕1號
當事人姓名:田學文;性別:男;年齡:48歲;住址:湖南省湘鄉市東郊鄉旺興村第一村民組006號。(系湘鄉市東郊鄉大田豐農資店經營者)
當事人經銷假農藥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湘潭市農藥監督管理站于2018年7月18日在對湘鄉市進行農資檢查時,隨機抽取了你所屬的農資店經銷的江西山野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5%阿維·噠螨靈(農藥登記證:PD20092775生產日期:20170516規格:20ML×200瓶/件)。2018年10月9日湖南省農藥檢定所出具檢驗報告證明其含有未登記的有效成分,判定該批次產品為假農藥。經調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次農藥1件,已全部銷售完畢,每件銷價500元,銷售所得500元整。當事人對調查結論無異議,承認自己的經營行為違法愿負違法責任。
本機關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對該案相關信息和事實進行了查實,于4月11日當面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告知了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該案證據有:
1、 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 詢問筆錄一份
3、 現場檢查(勘驗)筆錄一份
4、 農藥標簽復印件一份
5、 相片證據三張
6、 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7、 檢驗報告復印件一份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經營行為屬于《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之情形,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經營假農藥;.....”之規定。本機關責令當事人停止其違法經營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伍佰元整(500元)。
2、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湖南湘鄉市農村商業銀行(賬戶:湘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銀行帳號:84011000000000019;交款時備注:湘鄉市農業農村局農業罰沒收入)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沒)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市農業農村局會或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鄉市農業農村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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