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程》的通知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6-01-07 15:51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和經開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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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由市數據局統一受理,并按本規程予以辦理。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布《湘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公開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申請方式等。
第四條 申請人可通過當面申請、郵政寄送、在線申請、傳真申請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填寫《湘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下載地址:https://www.xiangtan.gov.cn/109/213/217/index.htm),提供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或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有效證件原件或復印件,委托他人申請的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證和授權委托書復印件。當面申請時,申請人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或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有效證件原件供查驗。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當面口頭申請,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人簽名確認。
第五條 市數據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及時登記并詳細記載申請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請人姓名(名稱)、聯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請方式、申請內容、答復期限、送達方式等。
第六條 市數據局填寫《湘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交辦單》(以下簡稱《交辦單》,詳見附件1),按職責分工交辦有關單位辦理。其中,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制作的政府信息,由代為擬制單位或涉及該項職責的單位承辦;代為擬制單位涉及多個行政機關的,由牽頭單位承辦。以市級議事協調機構名義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承擔該議事協調機構日常工作的單位承辦。
第七條 承辦單位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當在收到《交辦單》后3個工作日內退回市數據局,并附書面理由和轉辦建議;對因申請內容不明確需補正的,應當在收到《交辦單》后3個工作日內將補正意見反饋至市數據局,市數據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
第八條 承辦單位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時,應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并及時報市數據局,由市數據局告知申請人。征求第三方意見的過程及時限要求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執行。需收取信息處理費的,按照國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承辦單位在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對申請公開內容進行分析研判,確認屬于《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范疇后,再甄別確認該政府信息的公開主體。對公開主體為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承辦單位要根據內容描述認真查找檢索,確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并依法作出“予以公開”“不予公開”“部分公開”等決定,對不予公開的要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十條 承辦單位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要進行合理充分檢索,確保檢索范圍的全面性,覆蓋相關數據庫、檔案系統及可能保存信息的單位;注重檢索方法的適當性,使用與申請人描述內容相匹配的關鍵詞;保留檢索記錄的完整性,留存檢索時間、方式、結果等證據。承辦單位未查詢到相關信息的,應當就已盡合理檢索義務等事實舉證或作出合理說明。
第十一條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商機制,市數據局及時組織相關部門會商研究解決依申請公開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政府信息公開事項屬于重大、疑難、復雜情形的,由市數據局報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負責人同意后,提交聯席會議研究討論。市司法局及相關承辦單位應當按照職能職責提出會商意見,確保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合法、準確。
第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由承辦單位代表市人民政府擬制《湘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以下簡稱《答復書》,詳見附件2),并對答復意見進行合法性審查和保密審查,在收到《交辦單》7個工作日內,經單位負責人審定且加蓋單位印章后報市數據局。因申請內容數量較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的,經市數據局同意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市數據局嚴格按照《條例》規定把握答復期限,做好《答復書》格式、內容等審查,并把好程序關。
第十三條 市數據局將承辦單位擬制的《答復書》報市人民政府協管副秘書長審定后,按程序送達申請人。答復期限為20個工作日,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市數據局主要負責人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市數據局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送達《答復書》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十五條 對辦結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件所涉材料,包括依申請公開件原件(含信封)、申請人證件及其他證明材料、補正告知書、《交辦單》、第三方意見征詢書、《答復書》及附件材料、郵政單據、確定受理時間的錄音資料等,市數據局應及時歸檔備查,做到“一案一號一檔”,并逐步實現案卷材料電子化保存。
第十六條 因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引發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應訴案件,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規定》《湘潭市行政應訴工作規定》(潭政辦發〔2024〕4號)處理;交辦相關承辦單位答復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引發的行政復議應訴案件,由具體承辦單位承擔行政復議應訴答辯舉證責任;市數據局和行政復議應訴承辦單位要代市人民政府積極履行行政復議應訴義務,化解矛盾爭議,做好行政復議應訴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中因承辦單位原因導致行政訴訟敗訴或行政復議糾錯的,由承辦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可參照本規程執行,也可參照本規程制定相應工作制度。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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