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2-1206198
主題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文號:湘政辦發〔2012〕61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2-08-01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2-01027
失效日期:2017-08-01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廉租住房后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12-08-01 10:32 點擊量:1
XXDR-2012-01027
湘政辦發〔2012〕61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廉租住房后續管理暫行辦法的
通知
各鄉鎮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湘鄉市廉租住房后續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湘鄉市廉租住房后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規范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發改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令第162號)、《城鎮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5〕405號)、《湘潭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市政府令第16號)和《湘潭市廉租住房后續管理暫行辦法》(潭政辦發〔2009〕75號),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后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廉租住房后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的實物配租管理、后續管理保障資金、廉租住房小區的物業管理和計劃生育、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等。
第四條 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級廉租住房后續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本暫行辦法明確的職責,相互配合,積極支持。
第二章 后續管理
第五條 對符合保障條件的對象(以下簡稱保障對象),限定一個家庭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六條 實物配租管理
(一)廉租住房的房屋產權歸屬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代為登記并負責管理。
(二)簽約和交接
1、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應對廉租住房實物保障對象簽訂《湘鄉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載明實物配租住房租金標準、退出規定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2、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向簽約保障對象發放住房鑰匙,交接室內設施,保障對象應在房屋移交單上簽字確認。
(三)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共同制訂。租金收入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統一收繳,及時上繳本級財政國庫。
第七條 退出
(一)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資格;享受住房租賃補貼的,停發其補貼;享受實物配租保障的,限期騰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
1、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擅自調換或者改變用途的;
2、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3、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4、經調查發現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5、未按要求及時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的或不參加年審的。
(二)保障對象騰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時,應當結清水、電、有線電視、電話、網絡、物業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三)暫時無法騰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房租金標準計租。過渡期滿,仍不騰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
(四)保障對象拒不執行上述規定,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年審
(一)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對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對象進行年度審核。
(二)年審的辦理時間:每年3月1日~4月30日。
(三)年審的辦理程序:
1.保障對象應當在規定的年審時間內主動到其戶口所在鄉鎮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進行初步年審登記;
2.鄉鎮辦事處將本轄區內所有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組織初步年審后統一報送至市民政局進行年審復核登記;
3.鄉鎮辦事處統一將本轄區內所有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經市民政局年審復核的結果在本年度年審規定時間內報送至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辦理年審核準登記。
(四)年審時保障對象應向所轄的鄉鎮辦事處提交如下經當地社區證明的資料:
1.家庭成員戶口證明;
2.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3.家庭住房狀況;
4.家庭成員收入狀況(享受湘鄉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低保證》);
5.《湘鄉市廉租住房租賃證》或《湘鄉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證》。
(五)經審核保障對象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仍符合原享受住房保障條件的,繼續保留原保障方式和標準;情況發生明顯變化的,已不符合原核定保障方式和標準的,按相對應的保障標準和方式予以調整;經審核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取消其保障資格。
(六)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將年審結果進行公示。
第三章 后續管理保障資金
第九條 市財政局負責廉租住房后續管理保障資金的籌集、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廉租住房后續管理保障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條 廉租住房后續管理保障資金來源:
(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
(二)市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后續管理保障的資金;
(三)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后續管理保障的補助資金;
(四)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五)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六)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的修繕維護及公共部分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等費用從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從后續管理保障資金中列支,仍不足的由市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后續管理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后續管理工作開支。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后續管理保障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于當年第四季度根據下年度廉租住房后續管理工作計劃,編制下年度廉租住房后續管理費用預算,按程序審核、審批后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章 物業管理、計劃生育及社會管理綜合治理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小區應當納入房屋所在鄉鎮辦事處及社區的社會管理。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房屋及其公共部分設施設備的維護、修繕和更新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小區內的環境衛生、綠地養護和小區安全由小區租賃戶負責。
第十七條 市公安部門應根據實物配租保障對象申請及時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的保障對象子女可在公辦學校就近入學,教育部門應予支持辦理。
第十八條 保障對象可根據實際需要添加必要的生活設施,但不得自行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騰退時,未搬離和不能搬離的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和裝飾裝修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保障對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實物配租保障對象應當遵守所在鄉鎮辦事處和社區社會管理相關規定,并按照其標準及時繳納各項服務費用。
(二)按照《湘鄉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期限和方式繳納房屋租金。
(三)保障對象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并合理使用房屋。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保障對象應當負責修復并承擔相關費用。
(四)按時足額繳納水、電、天然氣、電話、有線電視等費用。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小區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及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按照國家、省、湘潭市有關規定,由房屋所在地鄉鎮辦事處負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主題詞:城鄉建設 廉租住房△ 管理 辦法 通知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8月2日印發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相關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