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3-1206193
主題詞:民生保障
文號: 湘鄉政辦發〔2013〕28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3-04-12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3-01008
失效日期:2018-04-12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湘鄉市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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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3-01008
湘鄉政辦發〔2013〕28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湘鄉市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4月12日
湘鄉市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實施好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推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0〕22號)、《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3〕8號)和《湖南省農業機械管理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湘農機計發〔2013〕39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注重突出重點,向關鍵薄弱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注重統籌兼顧,協調推進全市農機化發展;注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農機具;注重陽光操作,加強實施監管和廉政風險防控,強化績效考核,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注重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補貼范圍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范圍。省公布的補貼機具種類,全部納入我市補貼范圍。2013年補貼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和其它機械等11大類31個小類77個品目機具。重點支持插秧機、拖拉機和收割機的發展;滿足全市所有農民水稻機插秧機具購置補貼需求。
(二)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本市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農機產品補貼額由農業部和省統一確定。補貼額的確定按照“分檔科學合理直觀、定額就低不就高”的原則,以“2012年湖南省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系統”數據為基礎,通過開展補貼機具市場銷售情況調查摸底,按不超過近3年的平均銷售價格的30%測算。所有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插秧機及育秧設施設備補貼率維持50%。各類機具補貼額以湖南省農機局發布的《湖南省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為準。
根據我市農機發展和農戶需求等實際,補貼額低于1000元(含1000元)的補貼機具品目納入我市補貼范圍。農用工程機械實行限定資金規模補貼,補貼資金規模不超過我市全年總資金規模的10%。
三、補貼資金規模
我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由省農機局商省財政廳根據我市耕地面積、主要農作物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鄉村人口數、農業機械化發展等因素,并結合實施結算進度進行分配,分批次下撥到我市。
四、補貼對象與經銷商確定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我市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單個農戶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總額30萬元以上的,由我市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并報省、湘潭市農機、財政部門備案;單個農戶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總額50萬元以上的,經湘潭市農機局審核后報省農機局審批,并報省財政廳備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先來先得后來后得、順序排隊、公開搖號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報廢老舊農機后申請購買同類型機具的農民,出示拆解回收證明后可優先補貼。
我市補貼機具經銷商的資質條件和確定程序嚴格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湖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湘農機科發〔2013〕1號)和有關規定執行。我市2013年農機補貼產品經銷商名單以省農機局公布的為準,市農機局要加強對補貼機具經銷商的監督管理,督促其規范經營,按章操作。
五、補貼操作程序
(一)申領指標購機。符合補貼條件的購機意向者向戶口所在地(或工商注冊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或市農機局購機補貼受理點申請購機補貼指標,購機補貼受理點將申請信息錄入補貼系統,市農機局根據資金使用方案及優先補貼條件對申請購機者通過網絡審核。審核通過后,由購機補貼受理點打印《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書》,(以下簡稱“補貼指標確認書”)向申請人發放《補貼指標確認書》和《農機購置補貼辦理告知書》,農機補貼機具生產企業及時將產品供貨信息真實、準確錄入湖南省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補貼系統”),并將產品銷售區域設定為全省。購機申請人在領取《補貼指標確認書》后5日內在全省范圍內自由選擇具有農機補貼產品銷售資質的經銷商全價購機,經銷商向購機者出具發票和售后服務憑證,登錄補貼系統錄入供貨信息,打印《經銷企業供貨表》交給購機者。
(二)申請補貼。購機者在購機后1個月內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購機發票原件及復印件、惠農補貼“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復印件(存折姓名與購機者姓名不一致時,要攜帶戶口簿并復印戶主頁和本人頁)、《經銷企業供貨表》原件、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的《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補貼指標確認書》原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還須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經營組織社員花名冊、合法銀行賬號存折及復印件、經營組織社員購機信息表到鄉鎮辦事處申請補貼。鄉鎮辦事處可授權農機站受理,審核購機者的申請資料(證、票、存折只留復印件),核對無誤后,登錄補貼系統錄入相關信息,打印《農機購置補貼申請核查表》和《農機購置補貼申請受理通知單》并簽字,向符合補貼條件和要求的購機者出具《農機購置補貼申請受理通知單》。不符合條件的或資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當場作出說明。
(三)補貼公示。鄉鎮辦事處農機站歸納整理受理的補貼機具信息,從補貼系統中打印《湖南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公示表》,報鄉鎮辦事處。鄉鎮辦事處每月在購機者所在村的村部公示,同時公布鄉鎮辦事處和市農機、財政、糾風等部門的舉報電話。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內鄉鎮辦事處財政所對公示信息進行檢查監督。機具核實和統計匯總上報補貼信息可與公示同步進行。
(四)機具核實。鄉鎮辦事處受理購機者申請后,15日內組織農機專干、駐村干部、村委會負責人實地核實購機者所購機具,見人(購機人)、見機(購置的補貼機具)、見票(購機發票)后在《農機購置補貼申請核查表》逐項簽字確認(跨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不需村委會簽字確認,跨鄉鎮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機具核實,由受理申請的鄉鎮辦事處會同相關鄉鎮辦事處共同核實)。核實機具后,鄉鎮辦事處農機站5日內匯總核查表,編制《農機購置補貼發放明細表》和《農機購置補貼發放匯總表》,經鄉鎮辦事處分管領導簽字后連同購機者申請補貼及機具核查等資料按照“一戶一檔”的要求上報市農機局。市農機局收到鄉鎮辦事處上報的申請補貼資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對補貼信息進行復核,補貼額高于5000元(含5000元)的非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實地逐臺核查,對已上牌的補貼機具,鄉鎮辦事處農機站將《行駛證》上傳到補貼系統作為核實依據,市農機局可不再逐臺實地復核。跨區作業機具必須回申請補貼的鄉鎮辦事處接受核實,市農機局和鄉鎮辦事處相關人員要及時主動上門的核查;購機戶如無特殊情況,在規定日期內未回申請地接受核實的,視為放棄補貼。
(五)發放補貼。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市農機局根據復核結果,確認資料齊全無誤后匯總編制《農機購置補貼發放明細表》和《農機購置補貼發放匯總表》,出具農機購置補貼結算文件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15個工作日內審核無誤后,每季通過惠農補貼“一卡通”將補貼資金發放到卡;對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通過國庫集中支付到位。
市農機局、市財政局按季度將補貼資金發放情況(含補貼發放明細表、匯總表)上報湘潭市農機局、財政局,并抄送市糾風辦、減負辦。
六、退貨規定
符合農機產品“三包”退貨規定的購機戶要求退貨或購銷雙方協商同意退貨的,可以退貨。已申請補貼但補貼資金尚未發放的,補貼產品經銷商在購機發票上簽署“同意退貨”并加蓋公章,及時告知市農機局,市農機局在系統中將相關補貼信息作廢;鄉鎮辦事處財政所在購機發票上簽署“補貼未發,可退貨”意見并加蓋公章后,補貼產品經銷商方可退貨。補貼資金已發放的,購機者先將所領補貼款全額匯入財政惠農補貼“一卡通”專戶,鄉鎮辦事處財政所和市財政局先后在購機發票上簽署“補貼已退,可退貨”意見并加蓋公章后,補貼產品經銷商方可退貨,并須及時告知市農機局,市農機局在補貼系統中就相關補貼信息進行備注說明。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湘鄉市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組織領導,加大指導和協調力度。各相關部門聯合對補貼政策進行監管。市農機、財政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建立“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明確任務和責任。制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績效考核辦法,購機補貼工作列入市直相關部門和鄉鎮辦事處績效考核管理。加強政策宣傳、實施和管理;加強農機產品市場監管;積極與銀信部門溝通協調,出臺農機購置補貼信貸支持措施。同時,強化市農機部門內部約束機制,做到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市財政局應積極支持和參與補貼資金落實和監督工作,增加資金投入,安排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對開展政策宣傳、公示、建立信息檔案和核查機具等方面的支出給予保證;各鄉鎮辦事處要保障人員到位、設備到位、服務窗口到位,并安排必需的工作經費,確保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順利實施。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于工作經費。
(二)加強引導,科學調控。正確把握政策取向,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調控作用,突出補貼重點,向農業生產薄弱環節急需的機械傾斜。通過補貼政策的實施,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優化,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加快農機化發展步伐,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
(三)規范操作,嚴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度。二是切實加強經銷商管理。嚴格執行補貼產品經銷商由生產企業自主推薦制度,由農民自主選擇經銷商和補貼產品;嚴格經銷商資質審查,對經銷企業的注冊資金、經銷場地、硬件設施、管理人員、售后服務及誠實守信情況等方面嚴格把關,嚴禁弄虛作假;對經銷商違法違規行為,農機生產企業承擔相應連帶責任。我市所有補貼產品經銷商必須對其所經銷的補貼產品實行明碼標價,并在顯著位置明示配置和技術參數,同時不得代辦補貼手續。三是加強對牌證管理機具的牌證管理。享受補貼政策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牌證管理機具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向市農機安全監理所申請登記。四是及時兌付發放補貼資金。市農機、財政部門要加強配合,增強責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嚴格按季向符合政策規定的購機者兌付發放補貼資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發放補貼資金。已發放的補貼資金,要及時在補貼信息系統中點擊已結算。2013年12月10日前要將全年的補貼資金全部發放到位。市農機、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下達的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額度進行操作,嚴禁超額度補貼,誰超誰負責。建立信息備案制。市農機局要定期將購機補貼信息報市糾風辦、減負辦備案。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市農機局要按規定設置信息公開固定網址或開通固定專欄,公開補貼信息。市農機局將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支持推廣目錄、補貼經銷商名單、操作程序、投訴舉報電話、資金規模等內容公開,每半月公布一次補貼資金實施結算進度;市農機局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及時公布資金實施進度以及每名購機戶的相關信息。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市農機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和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在市人民政府網站或本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要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
(五)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嚴格遵守國務院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和《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建設的意見》(農機辦發〔2011〕4號)及湖南省“九個不得”等紀律。
加強監督檢查力度。按照《湖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湘農機計發〔2012〕12號)的規定,市農機、財政部門要商有關部門制定監管督查工作方案,主動邀請市人大、政協機關和紀檢監察、糾風、減負等部門采取多種形式和手段,切實加強本市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接受省農機和財政部門的不定期專項督查和重點抽查。市農機、財政、監察、糾風和減負部門每季度對上一季度的補貼機具進行一次聯合核查,抽查比例為20%以上。
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安排專人受理農民投訴,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做到有報必查,一查到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按照農業部有關規定及湘農機計發〔2012〕12號的規定,對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及時列入“黑名單”并予以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對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及時取消其產品補貼資格;對違法違規性質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對套取補貼資金、亂收費、搭車收費、延期發放補貼資金、有組織、有預謀倒賣補貼機具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市財政局、市農機局等有關部門及時將工作督查情況和違法違規案件查處情況上報省財政廳、省農機局。
(六)強化能力,提高水平。各鄉鎮辦事處必須配足工作人員,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保障工作經費。要求所有鄉鎮做到“三個一”,即:掛1塊農機推廣服務站的牌子,至少有1名專做購機補貼工作的農機員,有1臺電腦和相應的設備設施,以便使用補貼系統。市農機局辦理補貼工作機構和分工應上下對口,選優配強工作班子,工作人員相對固定。加強技術指導,加強業務培訓和情況交流。提升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網絡化水平,逐步實現農機購置補貼與財政部門資金支付信息共享,提高購置補貼工作效率和服務能力。
市、鄉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要求,充分發揮就地就近實施監管的優勢,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補貼對象和補貼種類及補貼產品經銷商的確定、農民實際購機情況核實等方面,積極履行職責。
(七)加強宣傳,搞好服務。充分利用鄉村黑板報、宣傳欄、掛圖、明白紙及電視、廣播、網絡等各類新聞媒體等多種形式和渠道,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宣傳,特別是要做好對農民的宣傳引導,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搞好咨詢服務,認真答疑解惑。市農機局設立購機補貼政策和補貼機具咨詢電話:0731-56711379,舉報電話:0731-56771040。
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供應,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依法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了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和農民的反映,積極受理質量投訴,保護農民權益 。
市農機、財政部門及時將本實施方案聯合上報省農機局、省財政廳,同時上報湘潭市農機局、財政局,并按照省農機局規定的信息上報規定,及時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執行、進度、統計及信息報送工作。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4月1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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