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3-1206192
主題詞:經濟、財政、金融、審計
文號:湘鄉政辦發〔2013〕47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3-06-06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3-01017
失效日期:2018-06-06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湘鄉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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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3-01017
湘鄉政辦發〔2013〕47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湘鄉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6月6日
湘鄉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
湘鄉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簡稱“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意見》(湘政發〔2005〕4號)、《湖南省土地市場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國土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關于印發<湖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綜〔2007〕26號)、《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湘財綜〔2007〕65號)、《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簡稱“土地出讓收支”)一律實行“收支兩條線”,統一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形成的收入(簡稱“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繳入國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安排的支出(簡稱“土地出讓支出”)嚴格按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計劃予以安排。
第三條 財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人民銀行國庫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管理和土地儲備成本審核、土地出讓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出讓收入的具體執收工作和土地儲備成本的控制和管理,并按土地出讓宗地建立臺賬,核算土地出讓收支,辦理土地出讓收支會計業務。
人民銀行國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等各項業務,及時向財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相關報表和資料。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條 土地出讓收入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及其相關的收入。具體內容及征收標準是: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
(二)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和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補繳土地價款的具體比例為:商業用地不得低于成交價款(沒有成交價的按所處地段的基準地價或評估價,下同)的45%;商品住宅用地不得低于成交價款的40%;工業用地不得低于成交價款的30%;其他用地不得低于成交價款的30%。
(三)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其補繳標準按成交價的5%補繳(不區分房價和地價)。
(四)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其中:工業用地改變用途,按合同約定應依法收回的,國土資源部門應依法收回。未改變用途,但改變了容積率的,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計算應補繳的土地價款并送財政部門備案,在限期內征收入庫。
1.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簡稱“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容積率但不改變土地用途的非工業用地,按照該宗地改變時市場價下不同容積率的地價之差全額繳納,或者按該宗地改變時市場價下樓面地價乘以新增建筑面積后的金額全額繳納。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容積率的,不再補繳土地價款。
2.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按照批準改變土地用途時的現時市場價,減去原土地用途剩余出讓年期土地使用權現時市場價之差全額繳納。
(五)其他土地出讓收入是指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等收入。
按照規定依法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暫不納入土地收入管理,在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價款。劃撥土地的預付款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五條 對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應按規定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具體計提辦法:
1.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是指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中按5%計提(國有企業改革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形成的收入暫不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
2.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是指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中按照規定比例計提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根據上級劃定我市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等別的15%計算,折合為5.25元/平方米。
第六條 國有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出讓形成的收入嚴格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第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凡涉及到已登記為國有資產的地上附著物的處置時,由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協商,由國土資源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分類評估、一并處置,處置收入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分別繳入國庫。
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按照招拍掛程序或協議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15個自然日內),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否則視為自動放棄所有權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國土資源部門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具體數額、繳納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并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中約定的有關土地出讓總價款具體數額、繳納時限等相關資料復印件送財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土地出讓收入通過財政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專戶繳入國庫。其具體收繳程序如下:
(一)土地出讓收入由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用地批準文件,開具繳款通知書,市財政非稅收入管理部門開具《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按照繳款通知書和《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足額繳入湘鄉市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三)財政部門在核實確認土地出讓收入后,按照財政部統一規定填寫《繳款書》,將土地出讓收入按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劃繳國庫。
第十條 繳款通知書應當明確供應土地的面積、供地方式、土地出讓收入總額和繳納時限,國有土地出讓總價款原則上一次繳清,一次繳清確有困難的,報經國土、財政部門和分管國土、財政的副市長審批,可分期繳納。分期繳納的期限為從開具繳款通知書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且首次繳納額不得低于總價款的50%,超過約定繳款日期的,按違約金額每日收取1‰的滯納金。
第十一條 任何部門單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國有企業改制”等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實行“零地價”,甚至“負地價”,或者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不得違反規定通過簽訂協議等方式,將應繳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直接將征地和拆遷補償費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等。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出讓收入安排的支出屬于政府性基金支出,包括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土地出讓收入安排的其他支出。
(一)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是指按規定計提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我市按規定計提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全額用于我市土地儲備成本相關支出,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其他支出。
(二)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是指按規定計提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安排的支出,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三)土地出讓收入安排的其他支出:是指土地出讓收入計提劃轉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及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后安排的支出。包括:
1.土地儲備成本相關支出: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土地出讓業務支出。
2.純收益安排的支出:城市建設支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支出、廉租住房支出、棚戶區改造支出、公共租賃住房支出、教育支出、農田水利建設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償債風險準備金、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土地儲備成本支出由市國土資源儲備交易中心核算,市財政部門審核,經審核確認后計入相應儲備項目成本。計入土地儲備項目成本支出的內容核定方法如下:
(一)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征地拆遷補償費、房屋拆遷費用及其他費用等,以簽訂的征拆補償協議及實際支付的補償款為依據進行審核認定。
(二)土地開發支出:指用于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及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必須由市財政評審中心進行決算評審確認后,計入項目成本;其中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必須進行預算評審。土地開發支出單宗地塊進行單獨開發的按實際支出計算,屬于成片開發的,按片區綜合開發成本計算,具體由財政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儲備交易中心核定。
(三)補助被征地農民支出:指用于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及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由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提出支付建議報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支付。
(四)土地出讓業務支出:與土地儲備相關的支出,包括直接費用如報批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耕地占用稅、植被恢復費、防洪保安專項資金、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各項稅費、用地管理費、規劃設計費、土地勘測(測繪)費、土地評估費、地質災害評估費、壓覆礦產評估費、儲備資金占用費等可以直接歸屬的業務工作費;間接費用包括行政管理費、協調費等與土地儲備相關不能直接歸屬的工作經費支出。對上述支出根據實際發生額經財政審核后認定。
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年度土地出讓收支計劃和已出讓的宗地收入按規定的收支內容編制宗地收支預算,報市財政局審核(填寫《湘鄉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預算表》)。
財政部門按下列標準進行儲備土地成本費用控制:商業用地不超過成交價款的55%;工業用地不超過成交價款的70%(經濟開發區的工業用地根據市委、市政府支持經濟開發區發展的有關規定另行確定并報市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備案);住宅及其他用地不超過成交價款的60%。
國土資源部門應加強成本核算,節約土地儲備成本。對實際成本低于控制成本的節余部分,可計提30%的獎勵資金用于獎勵相關人員,但全年獎勵標準不能超過市人民政府當年制定的上限,獎勵資金支出計入土地儲備成本支出。
第十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純收益(簡稱“純收益”)是指土地出讓收入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土資金、扣除土地儲備成本支出后的收益。純收益作如下分配:
(一)按純收益的20%計提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二)按純收益的10%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用于水利建設支出;
(三)按純收益的10%計提教育資金,用于教育支出(國有企業改制補繳土地出讓收入的不計提教育資金);
(四)按純收益的5%計提償債風險準備金,用于償還以財政擔保形成的城市建設貸款本息;
(五)按純收益的12%計提征收業務經費,報請人民政府審定(經濟開發區按儲備土地成交總價款的2%計提、城北先導區、東山新城區、工貿新區和水府示范區按土地純收益的10%計提);
(六)按總成交價款的5%計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
純收益按要求計提以上各項資金后的余額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凈財力(簡稱“可用財力”),可用財力作如下分配:
對國有企業改制土地出讓形成的可用財力90%用于彌補企業改制資金不足;
經濟開發區、水府示范區、東山新城區、城北先導區、工貿新區等土地出讓可用財力全額返還用于各區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鄉鎮參與儲備的土地出讓形成的可用財力,工業用地按100%、商業和住宅用地按80%安排用于所在鄉鎮基礎設施建設;
可用財力凈結余部分全額列入市城鄉社區專項用于全市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第四章 預決算管理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并分別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執行。
編制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按照上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價水平等因素編制,編制計劃后國土、財政部門要制定收入任務分解責任書,建立健全收入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實行專項目標責任考核;土地使用權出讓支出預算根據預計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計劃、拆遷計劃以及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其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每年年終,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決算,并分別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決算,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報市人大審議、批準。
第十六條 國土資源部門與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要加強協作,建立國有土地出讓、儲備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以及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中有關土地出讓總價款、約定的繳款時間、繳款通知書等相關資料及時抄送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土地出讓收支情況反饋給國土資源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先稅后證”制度,協助稅務部門征收相關稅費。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與國庫建立土地出讓收入定期對賬制度,對應繳國庫、已繳國庫和欠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數額進行定期核對,確保有關數據的準確無誤。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人民銀行機構以及審計機關要建立健全對土地出讓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對土地出讓收支的監督管理,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支出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國土資源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合同,確保將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市財政。對未按照繳款通知書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并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國土資源部門不予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紀律,對違規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應予收回和注銷,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不按土地出讓合同、劃撥用地批準文件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應當按違約金額加收滯納金。滯納金隨同土地出讓收入一并繳入國庫。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不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政府采購等制度的,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依法處置閑置土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因主觀原因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依法對其征收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為劃撥或出讓土地價款的20%。閑置滿2年仍未動工開發的土地,依法無償收回其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實施細則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備案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之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6月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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