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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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3-01014
湘鄉政辦發〔2013〕61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辦法的
通 知
各鄉鎮辦事處,市直各相關單位:
《湘鄉市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七屆第四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19日
湘鄉市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行政處罰行為的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湖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的重大行政處罰必須向市人民政府報送備案。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具體負責行政執法機關重大行政處罰的備案審查工作。
第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報送備案。
第五條 本辦法中重大行政處罰包括:
(一)對公民處以1萬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的罰款;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收上述數額的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二)責令停產停業;
(三)吊銷許可證或者企業營業執照;
(四)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
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報送備案時,應當填寫并提交預定格式的備案報告加蓋單位公章,并附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及相關案卷資料,行政執法機關內設法制機構負責對報送備案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把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具體包括:
(一)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否合法;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是否正確;
(三)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超越或濫用職權;
(六)處罰是否適當;
(七)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在審查過程中發現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或明顯不當的,應當及時告知報備機關,由報備機關提出整改意見,行政處罰決定違法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報請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或變更。
第九條 對在規定期限內不報送備案或者拒絕報送備案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處理機關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在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中發現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建議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或者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除外)。
對被暫扣或被吊銷行政執法證件者,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有權處理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定期或不定期通報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情況。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嚴厲查處危害生產安全、食品藥品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破壞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違法案件。上述所有行政處罰均應向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報送備案。
第十三條 各行政執法機關重大行政處罰報備工作納入依法行政績效考核。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