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3-1206189
主題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文號: 湘鄉政辦發〔2013〕66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3-08-02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3-01016
失效日期:2018-08-02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湘鄉市“十二五”干線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13-08-02 17:00 點擊量:1
XXDR-2013-01016
湘鄉政辦發〔2013〕66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十二五”干線公路建設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湘鄉市“十二五”干線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8月2日
湘鄉市“十二五”干線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十二五”國省干線公路(以下簡稱干線公路)建設管理,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十二五”干線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1〕62號)和《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十二五”干線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潭政辦發〔2012〕5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入省“十二五”國省干線公路建設規劃且實施定額補助的項目。其中包括湘壺干線公路(S311)、湘棋干線公路(S312)、韶山經月山至水府廟旅游干線公路、韶山核心景區外環公路,4個項目建設里程總計143.5公里,總投資10億元。
第三條 干線公路建設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優化設計、強化管理;上級補助、本級配套;保證質量、確保安全”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干線公路建設項目享受省、湘潭市、湘鄉市重點工程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是干線公路建設項目的責任主體,是全市干線公路項目建設業主。成立湘鄉市“十二五”干線公路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干線公路建設領導小組),代表市人民政府對全市干線公路建設進行協調管理。
第六條 市干線公路建設領導小組由市人民政府市長任組長,常務副市長任常務副組長,分管交通運輸工作的副市長任專職副組長,市政府辦、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路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市審計局、市環保局、市城鄉規劃局、市安監局、市交建投資公司、市電力局、市電信公司、市廣播電視臺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干線辦),由市交通運輸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各鄉鎮辦事處是干線公路建設征地拆遷和環境維護的責任主體,要成立相應的干線公路建設工作機構,負責轄區內干線公路建設的征地拆遷和施工環境優化等工作。
第七條 市干線公路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審查干線公路實施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制定目標管理考核辦法,檢查督促項目實施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干線公路建設工作調度、指揮協調、考核獎懲工作。市干線辦負責協調干線公路建設有關工作,調度和督促工程進度,監管工程建設質量、施工安全和資金使用,考核項目完成情況,總結交流經驗,收集整理和反饋信息。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市政府辦:負責干線公路建設的協調與督查。
市發改局:負責干線改建規劃和計劃的銜接協調,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報批。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干線公路建設進行監督和行業管理,編制和申報干線公路建設年度計劃;按照現行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向省交通運輸廳報批工程建設項目,負責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監督。
市財政局:負責干線公路項目省、湘潭市定額投入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辦理好干線公路建設用地、臨時用地的初審和報批手續,確保工程建設用地(費用由項目業主負責)的落實。指導鄉鎮辦事處做好工程建設用地的征地(騰地)拆遷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干線公路建設環境維護及交通管制工作。
市水利局:負責組織、協助項目業主做好干線公路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影響評價報告的編制(費用由項目業主負責),并上報省水利廳審查批復。
市林業局:負責銜接協調干線公路建設項目林業用地的指標和報批手續。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協助項目業主做好干線公路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費用由項目業主負責),并上報省環保廳審查批復。
市城鄉規劃局:負責組織和協助項目業主做好干線公路建設選址工作,并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批復。
市公路局:參與全市干線公路的建設與管理。
市安監局:負責組織和協助項目業主做好干線公路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的函,并上報省安監局批復(如有獨立大橋須批復此項)。
市交建投資公司:負責組織籌措項目前期、項目建設、項目用地征地拆遷等資金,對資金使用行使監督管理職能,并保障資金的支付。受項目業主委托組織項目的招投標工作。根據工程進度,向上申請撥付國省及湘潭市干線公路建設定額補助資金。
市電力局、電信公司、廣播電視臺及桿線搬遷的相關責任單位:負責干線公路建設沿線的桿線搬遷。
市監察局:負責對市直相關部門、各鄉鎮辦事處貫徹執行干線公路建設管理辦法情況進行監督;根據市直相關部門、各鄉鎮辦事處在干線公路建設中所承擔的職責對其進行效能監察;對工程項目的廉政建設進行監督。
第三章 項目前期和設計
第八條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統籌全市干線公路建設前期工作,并于每年年初提出當年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九條 干線公路建設項目一般實行一階段設計,新建、提質改造一級公路和方案復雜、技術難度大的其他干線公路項目應采取兩階段設計。
第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六個堅持、六個樹立”理念和“沿著老線行,基本達標準,設計要靈活,安全要保證,結構要強化,路面要平整,環境要友好,資源要節約”要求,做好項目設計工作,確保干線公路安全、環保、節約、實用。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按照國家交通運輸部頒布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及省、湘潭市干線公路建設管理辦法,根據公路建設工程的特點和技術要求,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勘察、設計單位,負責完成干線公路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并督促勘察、設計單位按規定認真編制好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十二條 干線公路建設項目應同步設計完善的養護管理設施,相關費用列入項目概(預)算。每50—100公里按專業化養護要求設置1個中心養護工區。
第十三條 干線公路建設項目要加強工程變更、計量支付管理,嚴格控制工程投資、建設規模和標準,確需變更的須按《湘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湘鄉市重點工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湘鄉政發〔2013〕15號)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項目建設
第十四條 干線公路建設項目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項目業主應按照有關要求組建項目法人公司。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配備滿足工程建設需要的技術、財務、管理等專業人員,其配備的人員須報湘潭市交通運輸局備案,其具體工作由市干線辦負責。
第十六條 干線公路建設項目應依法開展招投標工作,評標方式采用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招標文件、招標結果由項目法人報湘潭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干線公路建設項目實行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四級的質量保證體系。項目法人在項目開工前應當向湘潭市交通建設質量監督部門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項目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向湘潭市交通建設質量監督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未辦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項目法人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八條 干線公路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明確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確保施工安全。項目施工單位應當依法辦理交通建設質量監督安全風險抵押,加強重大危險源動態管理,杜絕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九條 干線公路建設項目須經湘潭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施工許可后方可施工,未經許可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期間,項目法人應督促施工方做好道路保暢工作。必要時,由公安交警和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協同管理。
第五章 項目資金及管理
第五章 項目資金及管理
第二十一條 干線公路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建設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制定的建設資金管理辦法,強化籌資和資金使用管理。省定額投入項目的資金和湘潭市、湘鄉市人民政府投入干線公路建設的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必須專款專用。工程資金撥付必須根據合同要求,按計量支付程序,由施工單位填寫書面申請撥款書,經標段施工單位負責人、監理方代表、建設方技術總負責人、干線公路建設領導小組負責人簽署意見,報項目法人審批同意,方可支付。
第二十二條 納入省“十二五”干線公路新建、提質改造項目省定額補助標準為:二級公路250萬元/公里,三級公路150萬元/公里,橋(大橋及以上)隧1500元/平方米。納入省“十二五”干線公路提質改善項目省定額補助標準為:路基寬度12米及以上的150萬元/公里;路基寬度10-12米的130萬元/公里;路基寬度8.5-10米的110萬元/公里。湘潭市政府對新建、提質改造項目按60萬元/公里的標準實行定額補助。余下不足部分資金由市人民政府自籌解決。
第二十三條 項目法人要按照工程進度,及時支付工程款;按照規定的期限及時退還保證金、辦理工程結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將保證農民工工資按時發放工作納入合同管理范疇。
第二十四條 干線公路建設的補助資金,包括省定額補助資金和湘潭市定額補助資金,由項目法人按工程進度,市干線辦配合,編制好工程計量資料,向上申請撥付。省、湘潭市定額補助資金不得用于征地拆遷。市干線公路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建設資金安全使用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干線公路建設資金必須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資金。
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應對干線公路建設項目實施動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臺賬、工程變更臺賬、工程計量支付臺賬,形成整體工程造價管理體系。
第六章 項目驗收與管養
第二十七條 項目法人應根據批復的工期合理組織施工,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第3號,2004年)及時組織交工驗收和做好竣工驗收準備工作。未進行交(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干線公路交工驗收達到合格等級以上,原則上由原負責日常管理養護的單位負責其養護和路政管理;對于新修的干線公路,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養護單位。
第二十九條 干線公路交工驗收后,新線、改線地段棄用的原有老路段,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養護,不再作公路使用的,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廢棄,并作相應安全標識。
第三十條 干線公路建設項目缺陷責任期滿后,項目法人應做好竣工驗收準備工作,按有關規定審查后向湘潭市交通運輸局申請竣工驗收。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干線公路建設納入全市績效考核內容,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另行制訂。
第三十二條 “十一五”期間結轉的干線公路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8月2日印發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相關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