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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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3-01018
湘鄉政辦發〔2013〕68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實施辦法的通 知
各鄉鎮辦事處,市直相關單位:
《湘鄉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3年8月13日
湘鄉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09〕648號)、《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湘財辦〔2011〕16號)和《湘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湘鄉市重點工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湘鄉政發〔2013〕15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財政部門通過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概算、預算和竣工結算進行評價與審查,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其他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是財政資金規范、安全、有效運行的基本保證。
第三條 財政投資評審業務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組織開展。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除自身專業技術人員開展評審外,可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評審,也可組織專家評審。評審結論均由市財政評審中心認可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社會中介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產生。
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應建立評審人才專家庫,為財政投資評審服務。對不同行業、不同類型項目的評審業務,應根據專業特點組織聘請相應的專業評審人員評審。
第四條 實施財政投資評審工作所需業務經費由市財政預算全額安排,不得向建設項目有關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職能具體包括:
(一)負責財政性投資項目的概算、預算、竣工結算的評價與審查工作,及時出具財政投資評審報告;
(二)參與財政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設計論證、招標投標、合同審查等有關工作;
(三)參與財政性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工程變更、工程驗收等監督管理和對特定項目進行財務分析、績效評價;
(四)負責對委托評審的社會中介機構評審的管理和專家評審的管理。
第六條 凡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均屬財政投資評審范圍。具體包括:
(一)財政預算資金(含國債)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政府性基金、非稅收入、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等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以政府性資金或資產、資源清償的融資建設項目;
(四)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需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的其他項目或專項資金。
第七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包括:
(一)項目預(概)算和竣工結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審核;
(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審核;
(三)項目招投標情況及相關合同等審核;
(四)項目政府采購執行情況的審核;
(五)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審核及索賠情況審核;
(六)實行代建制項目的管理及建設情況審核;
(七)項目建成運行情況或效益情況審核;
(八)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
(九)其他相關內容的審核。
第八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實施:
(一)項目評審的依據。
1.與財政投資評審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2.國家及省市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定額和各類規范;
3.與項目有關的市場價格信息、同類項目的造價及其他相關市場信息;
4.經批復的設計所確定的建設內容和投資額;
5.項目設計、招投標、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文件;
6.項目評審所需的其他依據。
(二)資料受理。
建設項目評審資料由建設單位簽字蓋章后送達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對資料進行審核,對資料合格的予以簽字受理。
項目預(概)算評審所需的資料有:項目立項批復文件(或相關會議紀要、資金安排文件等)、設計圖紙、項目預(概)算書及與預(概)算相關的其他資料等。項目預(概)算書的編制工作應由具有資格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承擔。需要招標的項目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編制。
項目結算評審所需的資料有:項目竣工結算書、招標文件、招標答疑、會審記錄、工程量清單匯總表、經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定的預(概)算(或合理定價)、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承包合同、現場確認的計量和變更簽證資料、施工記錄、監理報告、工程竣工圖、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與結算相關的其他資料等。工程竣工結算應由施工單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編制。
(三)合同評審。
項目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前,應將合同文本送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對合同進行初審,再送市政府法制辦對合同進行審核。市政府法制辦應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建設單位對市財政評審中心和市政府法制辦提出的合理化修改意見應予采納,避免不合理條款,防止合同糾紛。
(四)項目評審的程序。
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在接收資料后應及時組織評審,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審核完畢。具體評審程序是:
預(概)算評審程序:初審——與建設單位對審——出具初步評審意見——復核——出具評審結論和評審報告——評審報告公示。
結算評審程序:初審——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審(含現場踏勘)——出具初步評審意見——與項目建設單位交換意見——復核——出具評審結論和評審報告——評審報告公示。
對50萬元以上的項目原則上要安排復核并出具評審報告。評審報告應在湘鄉市人民政府網上進行公示,在公示期(10天)內沒有反映的,有關部門單位可按評審報告執行;對評審報告有反映的項目,由市監察局組織調查并責令財政部門重新評審。
(五)評審資料歸檔。
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存檔和保管工作。建設單位對項目評審資料原件進行歸檔,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對評審資料復印件進行歸檔。
第九條 財政投資評審結論作為預算控制、工程招標、資金撥付、價款結算、財務決算辦理的依據,原則上實行“先評審、后下達預算”、“先評審、后撥款”、“先評審、后批復決算”的工作程序。
第十條 財政投資評審工作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堅持合法、公正、客觀的原則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涉及國家機密等特殊項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員;
(三)對評審工作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財政及相關部門報告;
(四)建立健全內部復核機制;
(五)在規定時間內出具評審報告;
(六)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存檔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履行以下義務:
(一)積極配合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開展工作,及時向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提供評審工作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對評審工作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管理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變更應嚴格按照《湘鄉市重點工程管理辦法(試行)》執行。由建設單位申報,相關部門監督,按審批權限審批。未經審批的變更項目,評審不予認可。對因設計論證必須處理的變更,建設單位應及時將相關資料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和市審計監督中心進行監督并審核,未進行監督和審核的,評審不予受理。
(四)對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的投資評審結論,由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項目法人代表)蓋章簽字認可,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
(五)項目建設單位已委托項目法人的,由受委托的項目法人履行項目建設單位義務。
第十二條 變更管理。
(一)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變更事項由湘鄉市重點工程變更監督領導小組負責監督管理。
(二)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擅自進行變更。確需變更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提出變更理由和方案并履行相關變更手續后,工程造價變更在5萬元以下(增加或減少,下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人(項目法人代表)審批;工程造價變更在5萬元至20萬元的,報分管副市長審批;工程造價變更在20萬元至50萬元的,報常務副市長審批;工程造價變更在50萬元以上的,依法依規按程序辦理。如涉及重大安全或財產損失并情況緊急的,分管副市長可以現場處置,并在緊急狀態消除后48小時內補辦變更審批手續。以上變更的實際認定數額以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和市審計監督中心核定額為結算依據。
因執行上級政策文件而造成的人工工資、材料、機械費用調增(減)引起工程總價增(減)不納入工程變更審批范圍。
第十三條 監督管理。
(一)財政投資評審預(概)算評審結論作為項目招標上限控價。無立項文件和未明確資金來源的項目,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不得進行評審;未經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進行招標和開工建設;應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招標和未取得驗收合格認定的項目,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不予受理結算評審。所有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結算以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結論為準,已
納入審計的項目以審計監督部門審計結論為準。財政評審誤差率不得大于3%。
(二)嚴格工程款項支付程序。工程預付款和工程款必須憑合同、財政投資評審結論和經批準的變更審批手續等方可撥付。市國庫集中支付局和建設單位財務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嚴格把關。
(三)加強地方材料價格管理。建設工程造價部門應會同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及時掌握市場建筑材料價格變化情況,定期發布地方建筑材料價格,確保材料價格與市場價格相符。
(四)加強審計監督。審計監督部門應依法加強對財政性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對500萬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對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按不少于60%的比例進行重點審計,對200萬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按不少于20%的比例進行抽查審計。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
(一)對項目建設相關單位在工作中存在的違反財政法規行為,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二)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因評審質量控制不嚴導致評審結果失實的,按有關績效考核辦法處理,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相應行政處分。
(三)委托社會中介機構評審的項目質量達不到委托要求的,財政部門不予支付委托業務費用;對出現嚴重差錯、提供內容不實或虛假評審報告的,不支付委托業務費用、追究違約責任直至終止其承擔委托業務的資格,并建議相關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四)項目建設單位拒不配合或阻撓投資評審工作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批評,并可視情況采取暫緩下達基本建設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資金的處理措施。
(五)對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發現有嚴重違反財經紀律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或已涉嫌犯罪且其行為已超出財政行政處罰權限的,財政部門必須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并在必要時提供相關材料,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36號)同時廢止。
附件:湘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評審辦結時限表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8月13日印發
附件
湘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評審辦結時限表
項目建設投資規模評審時間(工作)
類別資料審查初審復審會審合計
50萬元以下預(概)算12216
結 算14218
50-100萬預(概)算153110
結 算164112
100-300萬元預(概)算174214
結 算1127222
300-500萬元預(概)算184215
結 算1207230
500萬以上預(概)算1106219
結 算12510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