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3-1206185
主題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文號: 湘鄉政辦發〔2013〕87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3-10-25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3-01024
失效日期:2018-10-27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湘鄉市城市建筑渣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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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3-01024
湘鄉政辦發〔2013〕87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城市建筑渣土管理辦法的
通 知
各鄉鎮辦事處,市直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鄉市城市建筑渣土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屆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0月25日
湘鄉市城市建筑渣土管理辦法
湘鄉市城市建筑渣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加強城市建筑渣土管理,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條件的規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建筑行業文明施工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渣土包括建筑散裝材料和建筑垃圾。
建筑散裝材料是指工程建設所用到的散裝建筑材料,具體包括卵石、沙、水泥、石灰、磚、瓦等。
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和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場坪等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土石方、棄土、棄料、余泥等廢棄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渣土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產生建筑垃圾,承擔建筑散裝材料和建筑垃圾運輸、處置,以及需要利用建筑散裝材料和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堆放建筑渣土。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制止和舉報亂堆、亂倒建筑渣土行為的義務。
第五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建筑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許可、日常巡查及日常監管。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建筑渣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承擔城市建筑渣土管理的以下職責:
(一)負責制訂和落實城區渣土管理制度、舉報投訴制度;
(二)負責渣土行政許可審批;
(三)負責對城區渣土運輸行為的監管和執法;
(四)負責對城區道路污染的清理。
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施工場地的監管:
(一)負責與渣土運輸企業、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簽訂保護市政基礎設施的協議書;
(二)負責施工場地圍檔作業的監管;(不低于1.8米的圍墻)
(三)負責施工場地的封閉管理,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確保車輛凈車出場的日常監管;
(四)負責建立施工單位渣土管理考核長效機制,在項目建設招投標時,將考核結果納入中標條件;
(五)負責制訂和落實確保施工場地及周邊環境干凈整潔的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公安交警大隊承擔對渣土管理的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渣土車輛進行稽查,對無牌無照等不符合規定的渣土運輸車輛進行查處;
(二)負責對渣土運輸車輛改裝進行指導;
(三)負責將不符合渣土準運規定的車輛違規行為納入交通違章管理;
(四)協助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渣土運輸進行規范,配合制訂渣土運輸時間和路線等日常管理措施。
第九條 市規劃、公安、環保、交通、農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城市管理部門做好渣土管理工作。
第十條 建筑渣土處置實行收費管理,其收費標準依據物價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降低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渣土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均應按規定到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辦理事前報批、事后驗收等行政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 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運輸實行公司化運作。
申請渣土處置資質的渣土運輸公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是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二)有合法車輛行駛證件的承運車輛;
(三)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承運車輛;
(四)有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的承運車輛;
(五)有《渣土準運證》的承運車輛;
(六)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七)符合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城區內所有渣土運輸車輛必須歸屬渣土運輸公司統一管理,并到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辦理《渣土準運證》。《渣土準運證》按一車一證核發,正本隨車攜帶,副本張貼在副駕駛前擋風玻璃上。
辦理渣土《渣土準運證》的運輸車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持有交警、交通、農機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
(二)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三)3噸以下運輸車輛車箱檔板高必須達到800mm;
(四)3噸以上運輸車輛,必須有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
(五)渣土車輛改裝必須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
(六)符合環衛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施工場地的管理
項目實施單位或個人在項目施工前,必須到城市管理部門辦理渣土運輸備案核準手續。渣土運輸備案申請經審查合格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出具《渣土處置證》。
辦理《渣土處置證》,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項目實施單位或個人按中標結果與渣土運輸企業簽訂的合同;
(三)安裝渣土運輸車輛沖洗設施及門禁驗收合格證明材料;
(四)建設工程防止渣土撒漏保證金繳納證明;
(五)防止工程渣土運輸撒漏承諾書;
(六)建筑渣土運輸承包企業資質證、運輸車輛名單、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七)渣土消納場所與運輸企業簽訂的消納合同。
第十五條 渣土消納管理
(一)渣土消納場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并有計劃地建設。鼓勵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渣土消納場。
(二)需要設置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交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受納建筑渣土。申請設置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應提交下列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渣土消納場地土地用途證明;
3.建筑垃圾消納場地的方位示意圖、場所布局圖;
4.收納的渣土種類;
5.符合設置渣土消納場所具備的其他條件。
(三)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渣土消納證》;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的管理要求參照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凡承擔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提前5日向市渣土管理辦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經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城區白天(7:30至18:30)禁止運輸建筑渣土,特殊情況須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批準。市城區路段,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市公安交警部門指定運輸線路和時間。
渣土運輸公司及車輛必須嚴格按批準路線和時間運輸渣土。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不得將建筑渣土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的運輸單位進行運輸。
第十九條 承擔建筑渣土運輸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渣土備案的核準事項從事運輸活動。
第二十條 運輸建筑渣土的車輛駛出施工場地和消納場所之前,應當沖洗車體,凈車出場,不得沿途丟棄、遺撒建筑渣土。
第二十一條 渣土運輸時間內,渣土運輸企業必須安排專人負責運輸線路內道路撒漏渣土的清掃作業,確保街道干凈整潔。
第二十二條 渣土運輸結束后,渣土運輸企業必須報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并確保驗收合格。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城區環境污染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造成設施損壞的追究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施工企業,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將處罰結果納入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五條 對擾亂渣土市場秩序,非法經營渣土運輸的行為,由工商、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對渣土運輸進行強買強賣或阻撓渣土管理執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依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渣土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25日起施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0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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