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3-1206184
主題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文號:湘鄉政辦發〔2013〕88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3-10-25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3-01025
失效日期:2019-07-01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湘鄉市控制和拆除違法建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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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3-01025
湘鄉政辦發〔2013〕88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控制和拆除違法建設管理辦法的通 知
各鄉鎮辦事處,市直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鄉市控制和拆除違法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屆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0月25日
湘鄉市控制和拆除違法建設管理辦法
湘鄉市控制和拆除違法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行為,加大對違法建設的治理,強化對建設行為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在本市城鄉規劃區域內未取得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房產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許可或違反行政許可規定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含戶外廣告),以及超過許可期限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含戶外廣告)。
第三條 按照“預防為主”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各鄉鎮辦事處、管委會是本轄區控制和拆除違法建設的工作主體,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城鄉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相關職能部門是控制和拆除違法建設的執法主體,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各自管理職責。
第四條 成立湘鄉市控制和拆除違法建設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控違拆違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五條 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在征收拆遷時不得予以補償。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市控違拆違辦負責建立健全控違拆違工作機制,完善、落實控違拆違責任制,負責全市控違拆違工作的指揮調度、綜合協調、情況匯總、督促檢查、考核評比。
第七條 明確職責
(一)鄉鎮辦事處
1.成立專門的控違拆違機構,安排專項工作經費、專人分管。
2.負責轄區內違法建設情況的巡查、發現、制止、報告,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對違法建設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同時做好拆除違法建設的善后工作。
3.協助做好立案調查工作,做好執法文書送達時的見證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負責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設依法履行執法主體責任,在所在地鄉鎮辦事處的組織下,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三)市城鄉規劃局
負責對違反城鄉規劃建設行為性質的認定;負責對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至按規劃條件竣工驗收期間發生的違法建設依法履行執法主體責任,在所在地鄉鎮辦事處的組織下,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四)市國土資源局
負責對違法用地進行認定;負責對集體土地上的違法建設依法履行執法主體責任,在所在地鄉鎮辦事處的組織下,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負責依法查處未經施工許可或擅自改變建筑設計的違法施工行為;負責及時查處擅自在承重墻體上增開、擴大門、窗、洞口或者變更位置等違法建設行為;及時將違法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納入建筑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參加建設工程投標資格,并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六)市房產局
加強對居民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嚴格控制小區內的違法建設。
第八條 工商、稅務、衛生、文體廣新、環保、食品藥品監管等行政部門在頒發行政許可、證照時,對不能提供經營場所合法建筑證明的,不予行政許可、核發有關證照。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在受理用水、用電、用氣報裝申請時,對不能提供合法建筑證明的,不得受理報裝申請。
第九條 市監察局、市控違拆違辦、市績效考核辦、市“同業對標”辦負責對各相關責任單位的控違拆違工作進行效能監察、考評及有關責任追究。
第十條 按照“屬地管理”與專業隊伍相結合的管理辦法,成立控違拆違專業隊伍,由市規劃、國土、住建、房產、公安等執法主體部門組成,辦公地點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對所在地鄉鎮辦事處多次制止無效的違法建設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一條 全市控違拆違工作安排專項工作經費,市控違拆違辦工作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
鄉鎮辦事處工作經費由市人民政府統籌,在年初按照各責任單位工作任務和工作績效進行分配,各責任單位所需工作經費實行包干負責制。
經濟開發區、市城北先導區、東山投資公司、城建投資公司、水府示范區的工作經費自行籌措。
第十二條 市城鄉規劃局應將城鄉規劃區內的建設規劃許可抄送市控違拆違辦、所在鄉鎮辦事處。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竣工驗收時,應會同所在鄉鎮辦事處和城管部門一同到現場參與驗收。
第十三條 建立周報制和聯席會議制度
實行控制和拆除違法建設周報制。以各鄉鎮辦事處、管委會為單位,由相關責任領導、具體巡查責任人簽字后每周如實上報轄區內巡查情況,市控違拆違辦對照上報情況實施抽查考核,并每月在全市通報。
市控違拆違領導小組每月組織各相關單位召開一次聯席會議,講評工作情況,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第十四條 工作流程
1.鄉鎮辦事處、管委會發現違法建設或接到單位、群眾舉報后,應迅速到現場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制止;對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的,在24小時內依法采取強制制止措施(必須控制在第一層封頂前)。
2.鄉鎮辦事處、管委會多次采取強制行動仍無法制止的(在第一層封頂前),按照明確的工作職責報告相關職能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在鄉鎮辦事處、管委會的牽頭組織下,在3日內安排執法隊伍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第四章 考核獎懲
第十五條 各工作責任單位及相關配合部門控制和拆除違法建設工作納入各單位年度績效考核和“同業對標”考核內容。
第十六條 市控違拆違辦聯合市監察局對全市控制和拆違違法建設工作進行考核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全市控制和拆除違法建設工作考核采取經濟獎懲、績效考核和行政問責相結合的辦法。
第十八條 經濟獎懲
(一)鄉鎮辦事處、管委會
1.對轄區內違法建設行為未及時發現的每例扣款2000元;
2.對轄區內違法建設行為在12小時之內沒有及時制止或對不聽制止的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每例扣款5000元;
3.對轄區內違法建設行為因制止不力需上報市控違拆違辦組織強制拆除行動的,每例扣款1萬元。
4.因未及時發現或對已發現的違法建設行為采取強制措施不力造成違法建設建成的,每例扣款3萬元,對分管負責人實行預免職,對主要負責人實行誡勉談話。
(二)相關職能部門
1.未依法立案調查,履行行政處罰程序的,每例扣款2000元;
2.接到報告后,未按照行政主體責任單位的組織在3日內安排人員依法采取強制行動的,每例扣款5000元;
3.因未按照鄉鎮辦事處、管委會的組織要求參與強制行動,導致違法建設建成的,對分管負責人實行預免職,對主要負責人實行誡勉談話。
全市控違拆違工作由市控違拆違辦負責年度考核并排名,排名第一位的獎勵2萬元,排名末位的罰款2萬元。
第十九條 控違拆違工作年度績效考核分值,根據“同業對標”或日常考核結果在年終按相應比例折算,計入各單位年度績效考核總分。
第二十條 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發生違法建設行為,需組織大型強制拆除行動的,在年度績效考核分值中對所在單位實行倒扣分,分值分別為1分、0.5分、0.25分。
第二十一條 對全市控違拆違工作中存在違紀違規現象的,按照行政問責的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25日起施行,之前有關控制、拆除違法建設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0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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