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3-1206183
主題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文號: 湘鄉政辦發〔2013〕89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3-10-25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3-01025
失效日期:2018-10-27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湘鄉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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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3-01025
湘鄉政辦發〔2013〕89號
各鄉鎮辦事處,市直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鄉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屆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0月2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觀,有效配置城市戶外廣告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和《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鄉規劃區范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經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設施,是指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場地、道路等(下稱設置載體)占用城市空間設置的招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公益廣告牌、路牌、宣傳欄(畫)、站牌、牌匾、指示牌、畫廊、實物造型、宣傳車等構筑設施;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設置載體設置的臨時性彩旗、條幅、氣球等其他設施。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設施按設置方式包括:
(一)獨立支撐式:指利用城市各類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設置的廣告,如帶支架的廣告牌(包括擎天柱廣告牌)、燈箱、獨立的廣告張貼欄(柱)和電子顯示屏、實體廣告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著于設置載體上的廣告,如氣球、布幅等;
(三)吊掛附著式:指以連接固定裝置放置、吊裝或懸掛于設置載體上的廣告,如墻面牌匾、建筑標牌、電子顯示屏、懸挑廣告、樓頂廣告、檐下懸掛廣告、道旗等;
(四)粘貼式:指以粘貼方式附著在設置載體上的廣告,如各種告示、招貼、標語等;
(五)鑲繪式:指鑲嵌、繪制、粉刷在設置載體上的廣告,如壁畫廣告、嵌入式電子屏、浮雕式建筑廣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設置的廣告,如激光束、光照圖案等。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戶外廣告(含非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審批和管理。
第二章 設置許可
第六條 職責劃分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區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審批、日常管理、對非法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行政執法工作。
(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市城區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負責將市城區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納入到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負責對依法應當辦理工程規劃許可的進行規劃許可審批。
(三)其他相關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城區戶外廣告的管理。
第七條 利用公共場地、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設施等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由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的單位進行經營,廣告設施設置由特許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批準后,按照有關規定設置。
第八條 申請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審批表;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營業執照或單位證明;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載體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設置載體使用協議書;
(四)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效果圖各3份;
(五)1:500地形圖1份。
第九條 全市所有單位、個體工商戶利用自有的設施載體設置發布自己的名稱、產品、服務或經營項目等內容的戶外廣告(包括店堂牌匾廣告),必須到市城市管理部門辦理戶外廣告設置審批手續。
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批復。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二)妨礙人民生產、生活、影響交通道路暢通、有妨礙市容市貌和建筑物形象的;
(三)在國家機關辦公樓、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筑物和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設置的;
(四)利用行道樹、古樹名木或損毀綠地的;
(五)利用違法建筑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筑物和設施的;
(六)利用道路燈桿(柱)和其他物體設置過街商業性宣傳橫幅的;
(七)其他情形需要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
第十二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地點、規格、設計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程序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和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確需轉讓的,設置人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電子顯示牌(屏)一般不超過6年。期滿需延長設置的,設置人應當于到期之日前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長手續。延期審批按照新設置審批程序進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后,設置人應當自行拆除。
第十五條 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舉行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需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經市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并于活動結束后7日內自行拆除。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審核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設置,逾期未設置的,其審批手續即行失效。
第三章 戶外廣告的經營
第十七條 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和經營權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采用招標、拍賣和協議取得三種形式。
第十八條 利用公共資源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的,其設施設置權和經營權納入全市特許經營范圍。
利用市政公用設施設置廣告必須采用招標的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經營性戶外廣告有償使用所得收益的主要用于:
(一)戶外廣告管理;
(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章 戶外廣告管理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的單位或個人有義務接受城市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及時維護、更新,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確保設施安全。
有燈光照明設施的廣告牌、霓虹燈等設施,應當在規定時段內開啟燈光照明設施。
閱報欄應當每日更新報紙,公益宣傳欄(牌)應當定期更新內容。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期間,應當無償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置的安全措施、安全責任由設置單位和使用人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安全或者財產損失的,設置人或使用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批準設置、經營期間,因城市建設的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需拆除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或使用人應當按要求及時拆除。
第二十四條 在戶外廣告設置、經營、管理過程中,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拒絕、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相關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25日起施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0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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