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3-1206182
主題詞:經濟、財政、金融、審計
文號:湘鄉政辦發〔2013〕96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3-11-12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3-01028
失效日期:2018-11-15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關于調整全市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的通知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13-11-12 17:26 點擊量:1
XXDR-2013-01028
湘鄉政辦發〔2013〕96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調整全市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的通 知
各鄉鎮辦事處,市直各單位,市屬及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為加強全市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工作,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2007年)規定,結合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全市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市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建安造價交存比例:別墅為6%;有電梯的商品房為6%、無電梯的商品房為5%;有電梯的經濟適用房為5%、無電梯的經濟適用房為5%;符合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車庫、車位為5%。
二、全市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進行核算,其具體交存標準附后。
三、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將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未按規定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給購買人。
四、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公房出售額(或市場評估價)的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在辦理產權過戶前交存 。
五、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湘鄉市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比例和標準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1月12日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1月12日印發
附件
湘鄉市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比例和標準
物業類型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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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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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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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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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辦理
房屋所有權證的車庫、
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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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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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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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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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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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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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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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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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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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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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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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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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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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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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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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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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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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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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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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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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造價管理站2013年4月8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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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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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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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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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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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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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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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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