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3-1206180
主題詞:經濟、財政、金融、審計
文號: 湘鄉政辦發〔2013〕100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3-12-06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3-01031
失效日期:2018-12-08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湘鄉市進一步加強鄉村債務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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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3-01031
湘鄉政辦發〔2013〕100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進一步加強鄉村債務
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湘鄉市進一步加強鄉村債務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6日
湘鄉市進一步加強鄉村債務管理規定
湘鄉市進一步加強鄉村債務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鄉村債務管理,有效控制和防止鄉村債務的過度增長,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確保農村社會穩定和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5〕39號),結合我市實際,就進一步加強我市鄉村債務管理制訂本規定。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鄉鎮辦事處要成立黨(工)委書記任組長、鄉鎮長(主任)任副組長的消赤減債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實施本轄區消赤減債工作;各村民委員會要成立村支書記為組長的消赤減債工作小組,負責本村的消赤減債工作。
二、清理鎖定舊債
各鄉鎮辦事處、各村民委員會要組織專門力量澄清2013年底前所欠債務底子,建立鄉村債務臺賬,登錄債務形成原因、時間、年限、債權人情況等。鄉級負債報市財政局、市審計局認定,村級負債報鄉鎮辦事處財政所、農經辦認定,并于2013年12月底前錄入湖南省債權債務平臺進行鎖定。除償還債務外,錄入數據不得變更。
三、控制新增債務
從2014年1月1日起,嚴禁鄉村未經批準舉借新債(含由施工方墊資和超項目預算或資金計劃,下同),凡舊債未還清的鄉村,一律不得舉借新債;嚴禁鄉村以任何名義為企業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因違規擔保形成的新債,實行“誰簽字、誰負責”,由簽字人負責償還,并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嚴禁舉債解決公用經費不足。因公益事業、基礎設施建設確需舉債的鄉村,必須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則,其新增債務額度應有可靠的償債資金來源,且在2個預算年度內全部還清。凡需新增債務的鄉村,均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并實行“誰審批、誰負責”的審批責任制。鄉鎮辦事處舉債由行政正職簽字并加蓋行政公章后,經市鄉鎮財政管理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30萬元以下由常務副市長負責審批,30-50萬元的由市長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集體研究決定。村級舉債由村主任簽字并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后,經鄉鎮辦事處財政所審核,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10萬元以下的由鄉鎮長(主任)審批,10萬元以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集體研究決定。所有鄉村債務均須報市財政局備案。
有債務的鄉鎮辦事處及村民委員會應根據自身經濟發展狀況,評估還款能力,按所欠債務數額、年限等制定切實可行的償債計劃,并按計劃主動償還債務。
四、理順管理體制
鄉鎮辦事處債務由市人民政府管理,市財政局負責日常監管工作;村級債務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財政所負責日常監管工作。
(一)增強預算觀念,提高預算約束力,堅持量入為出,不得超預算、超計劃安排支出,確保年度收支平衡。
(二)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防止擠占或挪用民生、專項、運轉保障等資金,形成事實債務。
(三)切實做好村賬鄉代理和財政扶持村級項目資金監管,確保不新增村級債務和防止過度負債。
(四)重點加強對鄉鎮辦事處、村財經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規范收支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從根本上杜絕新增財政隱性債務。
五、完善獎懲辦法
(一)將消赤減債工作列入鄉鎮辦事處年度農村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市人民政府根據鄉級負債總額每年下達還債指標。年度償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上年債務余額的20%,由市財政局根據各鄉鎮辦事處的實際情況提出具體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對于超額完成年度償還債務指標的鄉鎮辦事處,由市財政按超出部分50%的比例給予獎勵(總額不超過20萬元),但獎勵的資金必須全部用于化解債務。各鄉鎮辦事處應根據本規定制訂村級消赤減債獎懲辦法,并于2013年12月1日前報市財政局。
(二)將消赤減債工作列入鄉村干部績效考核和離任審計的重點內容。對違規舉債(審批)或未按時完成消赤減債任務的鄉村,必須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視情節輕重和數額大小,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依法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在新債未化解之前,鄉鎮主要負責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交流或異地任職;對在規定期限內未化解新增債務的負責人,要予以免職或責令辭職。對以舉債為名從中牟利的鄉村干部,要責令其將所得款項全部退回,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六、明確監管責任
(一)市紀委、組織、監察、財政、審計、人社、農經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二)市農村工作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充分運用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管成果,嚴格考核到位。
七、本規定自2013年12月31日起執行。之前有關文件 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1、湘鄉市新增鄉級債務審批表
2、湘鄉市新增村級債務審批表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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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單位名稱(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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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債務金額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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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債來源及
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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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單位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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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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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審核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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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意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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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意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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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領導
審批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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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副市長意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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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意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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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舉債單位、市財政局、市人民政府各存一份。
附件2
湘鄉市新增村級債務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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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單位名稱(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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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債務金額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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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債來源及
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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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單位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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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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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所審核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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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意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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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意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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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領導
審批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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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辦行政正職意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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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二份,舉債單位、財政所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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