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3-1206179
主題詞:經濟、財政、金融、審計
文號:湘鄉政辦發〔2013〕101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3-12-06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3-01030
失效日期:2018-12-10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湘鄉市村級財政性項目資金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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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3-01030
湘鄉政辦發〔2013〕101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村級財政性項目資金
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辦事處,市直各有關單位:
《湘鄉市村級財政性項目資金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6日
湘鄉市村級財政性項目資金管理規定
湘鄉市村級財政性項目資金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村級財政性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中辦發〔2011〕21號)、農業部、財政部、民政部、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村級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3〕6號)、《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湘財鄉〔2010〕5號)等有關規定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財政部門是村級財政性項目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政策和本規定,對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安排用于村級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實施監督管理;市鄉鎮財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鄉財政局)和各鄉鎮(含辦事處,下同)財政所負責行使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條 農經部門是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的指導部門,負責對農村集體財務、村干部經濟責任等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條 審計部門負責對村級財政性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 鄉鎮要按照財政資金的性質、使用范圍、管理要求和績效評價等建立健全管理機制,明確工作目標和工作職責,確保村級財政性資金安全、有效。鄉鎮行政正職是本轄區村級財政性項目資金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支村兩委應依據本規定完善村規民約,建立廉政承諾制度,并將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年度述職述廉和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自覺接受黨員和村民的監督。
第二章 資金來源
第七條 村級財政性項目資金是指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安排和撥付村級用于改善鄉村生產生活條件、自然生態環境、教育、醫療、文化條件和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等財政性資金。
第八條 村級財政性項目資金的來源包括:上級政府或部門下達、追加村級的項目補助資金;本級財政預算安排或專項、切塊中安排用于村級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的資金;市直部門單位支持村級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的資金。
第九條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的投入力度,確保村級財政性項目資金穩定增長,促進農村社會長治久安,加快我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
第十條 各村民委員會應根據鄉(鎮)村總體規劃在廣泛聽取和征求村民意見的基礎上,做好本村的項目建設規劃和實施計劃,并報財政所。財政所應會同相關站辦所對各村民委員會申報的項目建設規劃和實施計劃認真審查,審查后交村民委員會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鄉鎮行政正職審批。財政所應分村建立本鄉鎮的農村水利、鄉村道路、學校醫院、集鎮村莊、環境保護等項目庫。
第十一條 村級財政性項目資金申報由村委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鄉鎮相關站辦所,相關站辦所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可行性進行實地查看和論證,簽署書面意見后報鄉鎮行政正職審查,鄉鎮行政正職審查同意后方可向上級有關部門申報。從2014年1月1日起,凡未按上述程序申報的涉村項目,市財政和相關部門單位不得安排補助資金或轉呈上級相關部門。
第十二條 資金按照“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審批權、民主監督權”不變的原則,村級財政性項目資金實行鄉級專戶儲存、專項管理。具體操作辦法由市財政局制訂。
第三章 資金撥付
第十三條 指標下達。上級下達、追加指標中涉村部分市財政應在接到上級指標通知后7個工作日內下達到鄉鎮財政所。本級預算安排或專項、切塊中安排用于村級項目建設的資金應在安排后7個工作日內下達到鄉鎮財政所。市級部門和單位支持村級的專項資金,市財政局對口的專業股室要嚴格把關,并將支付信息在7個工作日內傳達到鄉鎮財政所。鄉鎮財政所要在接到上級撥付的村級項目資金或資金指標后5個工作日內告知村民委員會。各鄉鎮財政所要建立村級項目資金臺賬,避免項目重復申報,套取財政資金。
第十四條 歸口管理。全市村級財政性項目資金歸口市鄉財政局管理。市財政局各專業股室應在所有村級財政性項目資金的指標下達和資金撥付鄉鎮的同時,傳送市鄉財政局。
第十五條 市財政應根據鄉鎮村級財政性項目資金指標和國庫資金情況,每季度至少調度安排一次村級項目資金撥款。
第十六條 村級財政性項目資金在項目竣工驗收并經公示無異議后辦理付款手續,一般不預付資金。項目資金由項目村提交付款資料和憑證,經鄉鎮相關站辦所審核后報鄉鎮行政正職審查,鄉鎮行政正職審查后,鄉鎮財政所或村級財務會計代理中心方可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審核無誤的村級項目資金應在3個工作日內支付到位,且直接支付比例要達到80%以上。
第十七條 施工方應向村民委員會提交合法有效的稅務發票作為支付憑證,領據、收款收據等不再作為結算付款憑證。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八條 村級項目建設由村民委員會按規定自主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要規范工程招投標行為、加強合同管理、狠抓工程質量,杜絕“豆腐渣”工程。
第十九條 鄉鎮站辦所要夯實“一看二算三照” (即現場察看、核算工程量和工程造價、拍攝項目實施前、實施后及項目收支公示照片)的項目管理模式,確保村級項目真實準確。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期間,鄉鎮相關站辦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工程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檢查是否按照批復的地點和建設內容使用項目資金,各類手續是否齊全,資金使用是否與工程量一致,項目竣工后,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笫二十一條 項目村要把項目實施的有關信息資料在“村務公示欄”進行公示。包括項目名稱、工程造價、資金來源及數量、項目虧欠情況、公示期限、舉報電話等情況。
笫二十二條 項目竣工驗收后,鄉鎮財政所或村級財務會計代理中心要分村分項目做好村級項目資料及財務會計資料的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紀律處分
笫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用、挪用、調劑、克扣村級項目資金,不得在村級項目資金的申報、審批、撥付、監管等環節“索拿卡要”或貪污、私分村級項目資金。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不得虛構項目和捏造債務,套取、騙取項目資金。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村級項目資金中按比例提取工作經費。不得將項目資金用于彌補村級運轉經費。
第二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支村兩委成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相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笫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支村兩委成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給國家、集體或者村民造成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支村兩委成員違反本規定受到有關部門處分的,由市農辦和鄉鎮按照規定減發或者扣發績效工資和獎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3年12月31日起施行。
附件:1、湘鄉市村級財政性項目資金申報表
2、湘鄉市村級財政性項目資金報賬申請 表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6日印發
附件1
湘鄉市村級財政性項目資金申報表
申報單位: 村(蓋章)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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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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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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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工程量
及其造價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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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受益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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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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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田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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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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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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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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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總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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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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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自籌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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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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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級補助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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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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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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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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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報送部門(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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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書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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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對口站辦所及分管領導
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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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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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所
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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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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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辦行政正職
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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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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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受理部門
(單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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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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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湘鄉市村級財政性項目資金報賬申請表
申報單位: 村(蓋章)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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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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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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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總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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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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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自籌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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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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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補助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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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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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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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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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竣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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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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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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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實施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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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受益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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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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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田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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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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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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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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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施工單位
或個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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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銀行賬號或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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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請報賬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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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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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報賬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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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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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賬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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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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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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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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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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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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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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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報賬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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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書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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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所專管員
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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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站所及分管領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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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中心
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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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辦行政正職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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