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中小微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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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4-01013
湘鄉政辦發〔2014〕48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中小微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
《湘鄉市中小微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7月18日
湘鄉市中小微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管理
暫 行 辦 法
為改善湘鄉市中小微企業融資環境,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規范信用擔保基金業務操作與管理,控制基金風險,提高基金運作效率,確保基金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一、服務對象
在湘鄉市辦理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中小微企業、“三農”經濟組織。
1.符合國家產業、環境政策及湘鄉市產業規劃要求,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在市內實現經營和銷售收入且在市內納稅,具有一定成長性,且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有關中小型企業劃型標準;
2.企業近兩年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企業營業收入、利潤、應交稅金逐年持續增長,且連續兩年盈利;
3.有充足的第一還款來源;
4.企業及主要股東銀行信貸無不良記錄,稅務、金融機構等部門記錄良好。
明確以下企業不得作為信用擔保對象:
1.房地產開發企業、酒店、小商品零售企業;
2.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機構等具有金融功能的機構;
3.企業法人代表或實際控制人有惡意逃廢銀行債務、非法金融行為、信用惡意透支、非法集資等不良行為;
4.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的造紙、水泥、冶金、采砂、采礦等高耗能、高污染、產能過剩的企業。
二、合作主體
市財政局與湘鄉市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村鎮銀行)作為合作主體支持中小微企業進行短期信用融資。
1.市財政出資1500萬元建立中小微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并存入市村鎮銀行專戶,為企業提供信用貸款擔保,擔保基金存款利息收入用于充實擔保基金資本。
2.市村鎮銀行給予市內中小微企業15000萬元的授信額度,為中小微企業、“三農”經濟組織提供信用貸款相關金融服務。
三、組織管理
成立湘鄉市中小微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擔保基金管理中心),由常務副市長任主任,分管金融、工業、農業的副市長任副主任,市財政局、市經信局、市商務局、市農辦、市農經局、市林業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金融辦、市人民銀行、市村鎮銀行為成員單位。擔保基金管理中心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市人民銀行。辦公室設審貸小組,由市人民銀行行長任組長,由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和市人民銀行分管副職任副組長,成員由市財政局、市經信局、市商務局、市農辦、市農經局、市林業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金融辦和市人民銀行、市村鎮銀行專業人員組成。各成員單位主要工作職責:
市人民銀行:負責擔保基金及賬戶的日常經營管理;匯總各部門核實上報的可以擔保企業(中小微企業、“三農”經濟組織)材料,召集部門聯席會,組織召開審貸會;將審貸會通過的材料報分管工業、農業、金融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常務副市長審批。定期向擔保基金管理中心報告業務運行情況及財務收支情況,不定期組織召開審貸會議和工作例會。
市財政局:負責基金劃撥,并安排一定經費用于擔保基金管理中心作為工作經費。
市經信局:受理、初審、推薦園區外工業類企業的信用擔保申請,由單位負責人在信用擔保確認書上簽署單位意見并加蓋公章,參與保后跟蹤檢查和債務的追償。
市農辦:受理、初審、推薦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信用擔保申請,由單位負責人在信用擔保確認書上簽署單位意見并加蓋公章,參與保后跟蹤檢查和債務的追償。
市農經局:受理、初審、推薦農業類企業或市級以上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濟組織主體的信用擔保申請,由單位負責人在信用擔保確認書上簽署單位意見并加蓋公章,參與保后跟蹤檢查和債務的追償。
市林業局:受理、初審、推薦林業類企業或市級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用擔保申請,由單位負責人在信用擔保確認書上簽署單位意見并加蓋公章,參與保后跟蹤檢查和債務的追償。
市商務局:受理、初審、推薦商貿流通類企業的信用擔保申請,由單位負責人在信用擔保確認書上簽署單位意見并加蓋公章,參與保后跟蹤檢查和債務的追償。
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受理、初審、推薦園區內企業的信用擔保申請,由單位負責人在信用擔保確認書上簽署單位意見并加蓋公章,參與保后跟蹤檢查和債務的追償。
市村鎮銀行:受理、初審企業貸款申請并進行貸前調查,撰寫調查報告,認為符合貸款條件的,出具貸款意向書,收到擔保中心的擔保確認書后,及時發放貸款,貸后跟蹤檢查和債務的追償。
四、擔保業務
1.貸款額度:單戶信用貸款額度一年內累計不超過300萬元;
2.貸款利率:參照人民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限30%內執行。
3.資金用途:必須用于約定用途。市村鎮銀行或主管部門發現企業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可提前收回貸款。
4.操作流程:
(1)貸款申請:有貸款需求的企業(由市經信局、市商務局、市農辦、市農經局、市林業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初審推薦或企業自主)向市村鎮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2)貸前調查:市村鎮銀行派信貸人員進行貸前調查,收集資料并撰寫調查報告。
(3)信用擔保申請:市村鎮銀行認為符合貸款條件和信用擔保條件的企業,由市村鎮銀行向擔保基金管理中心出具書面意見(貸款意向書);企業自主向市村鎮銀行提出申請的,企業憑市村鎮銀行貸款意向書向主管單位提出信用擔保申請。
(4)信用擔保審批:擔保基金管理中心辦公室匯總貸款意向書,經審貸小組評審通過后,由各主管單位核實,在信用擔保確認書上簽署單位意見并加蓋公章,經分管副市長審核;擔保基金管理中心辦公室送分管金融的副市長審核,常務副市長審批。
(5)發放信用貸款:擔保基金管理中心辦公室在接到市村鎮銀行貸款意向書后,原則上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貸工作,出具擔保確認書。市村鎮銀行在收到擔保確認書后,辦理貸款手續,原則5個工作日內完成放款,并將借款合同(原件)及放款通知書(原件)提交擔保基金管理中心辦公室。
五、止損抵償
按照共擔風險的原則,如發生貸款損失,市財政局與市村鎮銀行對貸款本息損失各按照50%的比例進行清償。清償順序為:
1.貸款逾期當天,市村鎮銀行發出逾期催收函給借款企業和擔保基金管理中心;貸款逾期1個月后,市村鎮銀行向擔保基金管理中心出具從信用擔保基金賬戶扣款的書面通知;收到扣款通知1周內,由擔保基金管理中心從信用擔保基金專戶將逾期貸款本息的50%劃入市村鎮銀行指定賬戶。
2.出現貸款本息逾期、拖欠情況,市村鎮銀行以債權人進行追償、訴訟,相關職能部門積極配合債權人進行追償。
3.如逾期貸款本息追回,按照貸款本息的50%返還信用擔保基金專戶;發生部分損失,在各按50%比例進行結算后,將剩余金額返還信用擔保基金專戶。
4.擔保基金管理中心設置期限暫定為3年。期間市村鎮銀行壞賬損失超過信用貸款擔保基金的20%或不良率超過2%時,擔保基金管理中心終止合作,市村鎮銀行清償結算后將剩余資金返還市財政局。
六、附則
1.對在貸款發放、信用擔保的調查、審核、審批、管理、追償過程中出現人為干擾、瀆職行為的,應追究其相關部門或人員的行政責任,并負責收回貸款;造成損失的還應追究其司法責任。
2.本暫行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3.本辦法如與國家公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不一致時,按國家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7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