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教育系統學校閑置資產處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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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4-01011
湘鄉政辦發〔2014〕50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教育系統學校閑置資產
處置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各中小學校:
《湘鄉市教育系統學校閑置資產處置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7月25日
湘鄉市教育系統學校閑置資產處置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教育資產的管理,提高教育資源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2006年)、《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湘鄉政辦發〔2013〕78號)、《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教育評議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鄉政辦發〔2014〕7號)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系統學校閑置資產(以下簡稱學校閑置資產)是指在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布局調整中被撤并停辦的、且今后該校址不再用于舉辦同類學校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資產,以及目前由市教育部門管理的各級學校中不再利用的閑置資產(包括以前的學校農場,不包括尚在辦學中的學校的空閑校舍)。
第三條 學校閑置資產處置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最佳利用原則。根據學校閑置資產的具體情況,尋求最合理的利用方式,保證教育資源得到最佳利用。
(二)最大收益原則。通過盤活學校閑置資產達到籌措學校建設資金以及償還債務的目的,促進中小學布局調整后的建設和發展。
(三)保值增值原則。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有效使用,嚴防國有資產損失和流失。
第四條 成立全市教育系統學校閑置資產處置領導小組,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鐘興旺任組長,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劉許生、副市長文華良任副組長,市政府辦公室協助分管教育的副主任、市教育局局長、市財政局局長、市審計局局長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教育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
第五條 由市教育、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等相關部門對全市學校閑置資產進行認定,對土地權屬清楚,界址明白,來源合法的現有學校補辦有關校舍產權手續,相關稅費征繳按《湘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湘鄉市政務服務中心稅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湘鄉政發〔2014〕1號)文件執行。
第六條 由市教育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和各鄉鎮辦事處配合,對現有學校閑置資產進行清理、登記,明晰產權,進行公開處置。2014年至2016年每年處置三分之一的學校閑置資產。
第七條 學校閑置資產處置基本方式:
(一)對利用閑置校舍繼續用于舉辦中小學或由市教育部門按中小學布局調整規劃需要,合理配置盤活學校閑置資產,發展公辦幼兒教育、成人教育的,由市教育局規劃,報市財政局備案。
(二)對因中小學校布局調整需異地新、擴建校舍的,各鄉鎮辦事處教育部門可對中小學布局調整后的閑置校舍進行置換,置換收益應全部用于調整保留學校的建設投入。置換前應對閑置校舍進行資產評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置換方案應按照湘鄉政辦發〔2013〕78號文件精神執行。
(三)對中小學布局調整中明確不再使用的農村中小學閑置校舍,應根據學校地理位置、校舍功能等特點,調整作為學前教育機構、農村中小學勤工儉學基地、職業教育培訓中心、社區教育機構等公益性機構使用。農村中小學布局調整后,所有被撤并學校的固定資產,均應全部登記造冊,同時移交新合并學校,并報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備案。無產權爭議的校舍和土地資產等可以在教育系統內部實行遞次劃轉,如原初中可以改作定點完小,定點完小可以改作教學點、幼兒園,也可以改作學校勞動基地用于開展勤工儉學活動。
(四)對中小學布局調整中明確不再使用的農村中小學閑置校舍,經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審批同意后,方可公開處置,處置前應先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處置收益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統籌用于該鄉鎮辦事處學校的建設或用于償還教育債務等。對外租賃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且須公開招租,由市教育、財政等部門派員監督。
第八條 對原由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捐資興建的校舍,應先征得捐贈人及群眾的合理意見,妥善處置,具體處理辦法應按《教育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在中小學校布局調整中注意保護海外僑胞捐贈財產的意見》(教外港〔2003〕55號)執行。
第九條 市教育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學校資產的管理、維護,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處置,絕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分割校舍資產。對不按程序審批,暗箱操作處置學校閑置資產和將學校閑置資產處置收益用于發放福利、獎金、津補貼或者挪作他用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25日起施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7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