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調整及用地性質變更的相關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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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4-01017
湘鄉政辦發〔2014〕71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調整及用地性質變更的相關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鄉市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調整及用地性質變更的相關規定》已經2014年9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屆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9月30日
湘鄉市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調整及
用地性質變更的相關規定
第一條 土地一經出讓,原則上不再調整容積率和變更用地性質。
第二條 確有特殊情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經依法依規批準可以調整容積率和變更用地性質:
(一)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等法定規劃已依法調整的;
(二)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公益性公共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出讓地塊的范圍或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三)為城市提供公共空間、公益設施或因景觀需要,并符合周圍整體環境要求的;
(四)依法依規可以調整容積率和變更用地性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申請容積率調整和變更用地性質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市城鄉規劃部門提出調整容積率和變更用地性質的書面申請,并附上規劃設計初步方案,陳述調整理由;
(二)市城鄉規劃部門負責進行初審;
(三)組織專家、各職能部門、各利害關系人、社會各界代表進行論證與聽證;
(四)提請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同意;
(五)容積率調整和變更用地性質的方案經批準后,市城鄉規劃部門對建設單位下達《調整規劃條件通知書》,并抄送市國土資源部門。
第四條 經依法批準提高容積率,增幅控制在30%以內可不重新上市的,由建設單位持《調整規劃條件通知書》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重新編制出讓方案,并報市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審議同意后,補交土地價款,采取協議方式重新出讓,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市城鄉規劃部門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重新確定規劃條件和審批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經依法批準的容積率增幅超過30%的,或由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等其他性質用地變更為居住、商業服務業用地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后,根據市城鄉規劃部門批準的新容積率和用地性質重新評估,編制出讓方案,報市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審議同意后,采用招拍掛方式重新出讓。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調整容積率和變更用地性質: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
(二)招拍掛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未滿兩年,原已經調整容積率自批準之日起未滿兩年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已經調整變更用地性質的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已經調整容積率和變更用地性質的;
(三)市國土資源局確認的閑置土地。
第六條 未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同意,市直部門、園區管委會等單位違反本規定擅自批準提高容積率、改變用地性質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并由市監察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項目建設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提高容積率的,除按照相關規定處以拆除處罰的之外,對增加容積率部分由市國土資源局補收土地價款;項目建設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用地性質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9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