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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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4-01024
湘鄉政辦發〔2014〕95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
《湘鄉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2月4日
湘鄉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湖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湖南省專利條例》的有關規定,參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湖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和《湘潭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市科學技術獎包括科學技術進步獎、專利資助獎和技術創新獎。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研究開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加速科技興市戰略的實施。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建議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工作。
第七條 參與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保密,不得泄露。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不得向申報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研發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經實施應用,明顯優于同類產品性能指標和技術經濟指標或者對促進行業科技進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創造出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轉化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做出突出貢獻,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經實踐檢驗,創造出顯著社會效益的;
(四)在決策科學化、管理現代化研究中,取得創新成果,經實踐檢驗,創造出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在科學技術普及活動中,對提高全民科學素養、營造科技創新環境、弘揚科學創新精神等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屬單位;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推薦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
第十條 推薦單位推薦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單位、個人)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規則和標準對推薦為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項目(單位、個人)進行評審,并提出獎勵項目(單位、個人)和獎勵等級建議。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建議的獎勵項目(單位、個人)和獎勵等級應當在湘鄉市人民政府網和湘鄉市科技網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7天。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和公眾意見,確定獲獎項目(單位、個人)和獎勵等級,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設置一、二、三等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20個,其中一等獎不超過3項,二等獎不超過6項。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的項目(單位、個人)必須有通過科技成果主管部門鑒定的科技成果或授權發明專利。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及獎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標準為:一等獎5萬元;二等獎3萬元;三等獎1萬元。
第十六條 市專利資助獎受獎的專利權人必須是湘鄉市進行了專利登記的法人或公民,已獲得專利授權證書,且專利權屬明確。
第十七條 申報市專利資助獎遵循自愿申報和獎勵年度內有效的原則,申報時應當提供授權專利證書復印件、專利權人身份證復印件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第十八條 市專利資助獎包括授權發明專利、授權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外觀設計專利三個獎勵等級,以授權專利證書為準。
第十九條 市專利資助獎的獎勵標準為:授權發明專利4000元;授權實用新型專利800元;授權外觀設計專利400元。市專利資助獎屬于資助性質,只發資助獎金,不發證書。
第二十條 市技術創新獎的評選、授獎列入市財源建設獎勵中實行。
第二十一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
第二十二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蛘呷∠扑]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參與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取消其參加評審工作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取締。
第二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沒收所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所收取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5日起施行!断驵l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49號)同時廢止。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2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