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責任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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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5-01001
湘鄉政辦發〔2015〕2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非稅收入執收工作
責任制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湘鄉市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責任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月12日
湘鄉市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責任制規定
第一條 為切實規范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執收行為和征收管理,確保財政收入依法征收、應收盡收,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責任規定〉的通知》(湘政辦發〔2010〕2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由法定的征收管理機構和執收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法依規征收或收取(以下簡稱執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緩征、減征、免征。
第三條 我市非稅收入執收工作實行各執收單位主要領導負總責、相關領導和執收人員具體負責的工作責任制。
第四條 市財政局是非稅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門,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責任制的考核工作由市財政局牽頭組織,市監察、審計、物價、政務服務中心等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實施,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市非稅收入管理局負責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責任制執行情況的具體考核工作。
第五條 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及時準確、科學合理地向市非稅收入管理局編報全口徑的本單位非稅收入年度執收預算;
(二)按照有關規定向繳款義務人足額執收非稅收入款項,并及時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或依照有關規定直接繳入國庫;
(三)嚴格審核本單位執收范圍內的非稅收入緩減免事項,并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單位不能直接減免);
(四)建立和健全本單位非稅收入執收臺賬和票據管理制度,定期與市財政部門進行收入核對,自覺接受票據年檢,并定期向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報告本單位非稅收入執收情況;
(五)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由本執收單位負責執收的非稅收入項目及其執收依據、范圍、標準、時間、程序等;
(六)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執收單位違反有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隨意多收濫罰等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屬于非稅收入執收工作亂作為。主要有:
(一)虛報、少報或漏報本單位非稅收入年度執收預算,致使非稅收入年度執收預算明顯脫離實際;
(二)擅自設立非稅收入項目,以及執收或變相執收已停征、取消的非稅收入項目;
(三)擅自提高非稅收入執收標準、擴大執收范圍;
(四)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轉讓、出借、代開非稅收入票據,私自印制、偽造、買賣非稅收入票據或使用非法票據;
(五)擅自緩征、減征、免征非稅收入。
第七條 執收單位在非稅收入執收工作中敷衍、規避、拖延、放棄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職責的行為,屬于非稅收入執收工作不作為。主要有:
(一)非政策性或其他不可抗拒性因素未完成當年非稅收入年度執收預算且明顯低于上年度實際完成數;
(二)無視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應收不收、應罰不罰,導致非稅收入流失;
(三)對執收工作違法違規問題的舉報不予受理或無故拖延不予辦理;
(四)在市財政、監察、審計、物價、政務服務中心等有關部門對非稅收入執收情況實施稽查、檢查、審計時,不按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相關資料;
(五)將非稅收入存放在執收單位過渡性賬戶,應繳不繳,拖延、滯壓、截留、轉移非稅收入。
第八條 市財政局對執收單位非稅收入執收工作進行季度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于次年第一季度內完成)。考核結果作為同業對標和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按照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考核辦法進行嚴格考核后,將執收單位評定為先進單位、合格單位和不合格單位。對擬評定為先進單位的,由市財政局向社會公示;對評定為不合格單位的,由市財政、監察、審計、物價、政務服務中心等部門實施重點稽查、檢查和審計。
第十條 對非稅收入執收工作先進單位,按照行政獎勵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經查實有亂作為和不作為并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執收單位,由市監察機關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對有亂作為和不作為的執收單位領導予以問責,由市監察機關提出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決定后,由市監察機關實施,并將問責有關材料歸入個人檔案。
第十二條 對執收工作不合格單位,給予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和取消評先評優資格的處理。其中對有亂作為和不作為的執收單位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職權,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加強對非稅收入執收工作的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非稅收入執收過程中的亂作為和不作為。廣播、電視、網絡、報紙、刊物等媒體,對已經查實的非稅收入執收工作亂作為和不作為,應予以公開曝光;市財政、監察、審計、物價、政務服務中心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對非稅收入執收工作的亂作為和不作為依法作出處理,按有關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負責非稅收入執收工作的執收單位。執收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執收非稅收入的,參照上述有關規定對受委托單位實施監督、考核和問責。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