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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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5—01002
湘鄉政辦發〔2015〕12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切實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群防群治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23號)和《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森林防火群防群治工作的實施意見》(潭政辦發〔2014〕6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防控機制
(一)強化森林防火指揮部職能。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由市長擔任指揮長,分管林業的副市長擔任常務副指揮長,市人武部部長、市林業局局長擔任副指揮長,市人武部、市政府辦、市林業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大隊、武警湘鄉中隊、市委宣傳部、市應急辦、市農辦、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市經信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衛生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安監局、市民政局、市廣電臺、市氣象局、市旅游局、市科技局、市供電公司等部門單位相關負責人為成員。市森林防火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市林業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市林業局。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火辦”)要充實人員,強化職能,全面做好值班備勤、火情監控、組織督查、宣傳培訓和防火物資儲備等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加強配合、組織、協調和指導森林防火工作。各鄉鎮辦事處成立以鄉鎮長(主任)為指揮長的森林防火指揮部,各指揮部要相應成立防火辦公室,并組建森林消防隊伍,辦公地點設各鄉鎮辦事處林業站。
(二)健全森林防火責任制考核體系。建立市級領導、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市直單位包鄉鎮(辦事處),鄉鎮(辦事處)班子成員分片包村、鄉鎮駐村干部包村、村常設干部分片包組、護林員包山頭地塊的“五包責任制”,把相關單位和山頭地塊的森林防火任務落實到人,并且堅持村為主,將工作重心下移,村內實現“五清”(清地邊、清林區、清墳邊、清礦邊、清隔離帶內可燃物)。市人民政府按年度與鄉鎮辦事處簽訂森林防火責任狀。年終按照《責任狀》規定的目標任務和要求進行考核,對完成任務的給予表彰獎勵,對未完成任務的予以通報批評。堅持森林防火工作“一票否決”制度,森林防火工作納入各鄉鎮辦事處“同業對標”管理考核內容。凡年度內發生一起一般森林火災或發生森林火災6小時未撲滅的鄉鎮辦事處,在“同業對標”林業工作考核中扣50%的分值;年度內發生兩起一般森林火災或發生兩起森林火災6小時未撲滅的,要向市防火辦上報整改措施,行政負責人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討,“同業對標”考核扣除森林防火考核全部分值;年度內發生三起以上一般森林火災或發生三起森林火災6小時未撲滅或一起重特大森林火災或人員傷亡事故的,取消該鄉鎮辦事處年終績效考核評先評優資格。
(三)狠抓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要大力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活動,切實提高人民群眾森林防火意識,市、鄉要組織媒體和宣傳隊開展廣泛宣傳,進村入戶采取發放宣傳單等形式,普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森林防火基本知識,各村要制定村規民約,形成自我教育、相互監督、自擔責任的群防群治機制。在林區、交通要道和居民集中區設立森林防火警示宣傳牌,密集布設防火宣傳陣地。在高火險期,市防火辦要向相關負責人和重點人群普發森林防火手機短信,電視臺要滾動播放森林火險預警信息,教育部門要把森林防火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形成覆蓋廣泛、氛圍濃厚的森林防火宣傳警示環境。積極倡導“無煙祭祖”“鮮花祭祖”方式,逐步改變祭祀燃放煙花爆竹習俗。
(四)建立防火巡邏檢查隊伍。在森林防火期,水府示范區、森林公園、國有林場、鄉、村要實行巡山制度,嚴格巡查林區,嚴格野外火源管理。在高火險期,頒布禁火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重要林區道口設立臨時森林防火檢查站,檢查進入高火險區的車輛和人員,加強對入山人員的防火提醒,在春節和清明節上墳祭祖的時段,重點林區各鄉鎮辦事處要深入重點地段和區域開展火源查堵工作。每個村設置一名護林員,護林員一般應由組織能力強、有責任心、身體素質較好的村民擔任,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批準和管理,其防火辦負責指導、培訓和檢查,市人民政府負責發放護林員證和標志,配備必要的巡護設施。護林員要認真履行巡護森林、鳴鑼預警、消除森林火災隱患的職責;看好山頭、看好地頭、看好墳頭、看好路口、看好特殊人群,協助管理野外火源、協助查處違規用火和火災案件;及時報告火情、協助撲救火災。
(五)嚴格森林防火值班報告制度。建立“56823119”森林火警報警平臺,及時受理和處置森林火警。在森林防火期,市防火辦、水府示范區、鄉鎮辦事處、東臺山國家森林公園、褒忠山林場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嚴格執行森林火情及時報告、歸口逐級報告制度。發生下列情況,各地接到通知或報警后,必須每隔兩小時向市防火辦報告情況,凡發生遲報、瞞報現象,要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追究行政責任。
1.衛星監測熱點的森林火災;
2.市、鄉行政交界處的森林火災;
3.直接威脅居民區、重要設施、重大危險源的森林火災;
4.發生較大(6小時及6 小時以上未撲滅)的森林火災;
5.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森林火災;
6.發生在東臺山國家森林公園、水府廟國家濕地公園、褒忠山林場、國道、省道、高速公路、鐵路、重點公益林區和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革命紀念地的森林火災;
7.網絡、電視等公眾媒體已播發的森林火災;
8.請求上級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市防火辦要及時將每場火災的起火時間、起火原因、過火面積、受害面積、受災程度、撲救措施、撲滅時間等情況復核審查,匯總后向上級報告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等情況。
二、強化經費保障,改善設施條件
(六)加強森林防火機構建設。市防火辦要落實相應機構編制規定,配備高效精干的專職人員,做好日常森林防火值班,組織協調和信息收集、上報工作。
(七)保障森林防火經費投入。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逐年遞增,用于森林防火宣傳、護林員隊伍專項補助、隊伍培訓、物資儲備、設備保養、基礎設施建設、值班補助及日常工作經費開支,并留足森林防火“預備費”,以備撲救重大森林火災等突發事件支出需要。
(八)加強防火指揮和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市森林防火指揮中心,配備森林防火指揮車、應急車、視頻指揮、地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網絡傳輸快捷化。市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要及時配足高壓水泵、油鋸、風力滅火機、對講機等滅火器材設備;各鄉鎮辦事處要及時配足二號工具、高壓水泵、消防砍刀、油鋸等滅火器材,確保指揮撲救森林火災需要。
三、加大技能培訓,組建專業隊伍
(九)建立森林防火指揮員培訓制度。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市防火辦主任、鄉鎮辦事處黨(工)委書記、鄉鎮長(主任)、分管負責人和防火專業隊隊長、副隊長構建市、鄉二級森林防火撲救指揮員隊伍。市防火辦要定期組織對指揮員隊伍的森林防火法律、法規、防火常識和實戰技術技能培訓,確保每年在1次以上。
(十)組建森林消防專業隊伍。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組建一支20人的武警森林滅火救援隊,實行集中駐扎、統一食宿、嚴格管理、規范指揮,落實待遇,配足裝備,搞好培訓和演練,接到命令,立即趕赴現場,撲救森林火災。在泉塘鎮、金藪鄉、虞唐鎮、棋梓鎮、壺天鎮、翻江鎮、月山鎮組建7支共105人的森林消防半專業隊伍。水府示范區、其他鄉鎮辦事處、東臺山國家森林公園、褒忠山林場要依托民兵預備役人員組建30人以上森林消防應急分隊,一旦發生火情,做到就近出擊、快速撲滅。森林消防專業隊、半專業隊、應急分隊的組建及運行費用分別由市、鄉財政解決,并逐步納入財政預算。市森林消防專業隊員、半專業隊員、應急分隊隊員要切實提高防撲火技能,并參加人身意外保險。
四、科學指揮撲救,及時撲滅火災
(十一)制訂和完善森林防火應急預案。在高火險期,市森林防火指揮部、防火單位、防火專業隊伍要時刻處于臨戰狀況,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市、鄉兩級防火指揮部要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立即統一組織指揮撲救,行政負責人要靠前指揮,精心組織,安全處置各類火災,實現“打早、打小、打了”目標,做到6小時內撲滅率90%以上,12小時內撲滅率95%以上,受害率控制在1‰以內,確保不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不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發生森林火災后,聯系鄉鎮辦事處的市級領導要前往現場指揮撲救,發生森林火災6小時后,市政府負責人前往現場指揮撲救。嚴禁組織未經防撲火技能訓練、缺乏撲火知識和經驗的干部、群眾直接撲打山火,嚴禁組織老、弱、病、殘、幼參與撲火。發生較大山火,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要統一服從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調配和安排,積極組織人員參與撲救工作,形成森林防火工作合力。
五、推進依法治火,嚴格責任追究
(十二)加大火案查處力度。市林業局及森林公安部門要加強與公安機關協調力度,督導、配合鄉鎮辦事處加大野外用火的稽查、行政處罰和打擊處理力度。對森林防火期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的單位或者個人,林業主管部門、森林公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要加大查處力度,依法進行處罰;對放火或者失火造成森林火災且情節嚴重的,森林公安機關要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一旦發生火災,當地派出所、森林公安要第一時間趕赴火災現場,全力偵破火災案件。
(十三)建立火燒跡地植被恢復機制。森林火災發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個人,要按照“燒一補二”“即燒即補”“誰燒誰補”“資金共擔”原則,及時恢復火燒跡地的森林植被。
(十四)建立森林防火督查制度。在森林防火期,市防火辦要牽頭組織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鄉鎮辦事處、林區開展防火督查,重點督查安排部署、措施落實、物資儲備、應急機制、巡山檢查、火災案件查處等方面的工作,及時發現、排除隱患和漏洞,對督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在全市通報,限期整改;在高火險期,鄉鎮辦事處駐村干部要入駐林區村、組,督促指導各村的森林防火工作。
(十五)建立森林火災責任追究制度。森林防火責任單位疏于管理,工作失職,致使發生森林火災,造成較大損失的,依法依紀嚴格追究其主要領導的責任。森林火災發生后,由林業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對未履行職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由監察機關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各鄉鎮辦事處要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十七)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3月12日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3月1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