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5-1206148
主題詞:農業、林業、工業
文號: 湘鄉政辦發〔2015〕14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5-03-22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5—01003
失效日期:2020-03-26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國土資源局《湘鄉市農村宅基地審批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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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5—01003
湘鄉政辦發〔2015〕14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轉發市國土資源局《湘鄉市農村宅基地審批
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市國土資源局《湘鄉市農村宅基地審批實施細則》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3月22日
湘鄉市農村宅基地審批實施細則
(市國土資源局 2015年2月1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行為,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規范和改進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11號)和《中共湘鄉市委辦公室、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實施意見》(湘黨辦發〔2014〕39號)有關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市各鄉鎮辦事處及經濟開發區、水府示范區、城北先導區、東山新區(以下稱四大片區)宅基地的審批和管理。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居)民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相關附屬物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第四條 《湘鄉市宅基地用地許可證》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制作,加蓋授權審批機關宅基地審批專用章。
第五條 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職工在場內建住宅參照農村宅基地管理。
第六條 四大片區的宅基地審批管轄范圍,由其管理機構牽頭組織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和相關鄉鎮辦事處共同劃定。
第七條 各審批機關和授權審批機關應當成立宅基地審批管理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宅基地審批和監管等事項。街道辦事處和四大片區應明確專人或專門機構負責宅基地的審核和管理。
第八條 各鄉鎮行政正職為本轄區內宅基地審批管理第一責任人,分管國土工作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市國土資源局行政正職為街道辦事處和四大片區的宅基地審批管理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
第二章 審批原則
第九條 分區分級審批原則。
(一)鄉鎮農村宅基地審批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二)街道辦事處和四大片區宅基地審批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
第十條 耕地保護原則。
(一)農村村(居)民申請宅基地,應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原則上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申請宅基地確需占用耕地的,須經各宅基地審批管理領導小組同意。
(二)農村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占用耕地實行“占一補一、占補平衡”的原則,各鄉鎮辦事處應做好本轄區內村(居)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補充工作,確保本轄區內耕地占補平衡,并建立耕地占補臺賬。
第十一條 一戶一宅原則。
(一)農村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準。
(二)農村村(居)民申請宅基地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其面積控制標準如下:
1.占用耕地每戶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內;
2.使用荒山坡地每戶控制在210平方米以內;
3.使用其他土地每戶控制在180平方米以內。
農村村(居)民宅基地具體面積標準控制在人均35平方米以內(3人及以下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內),獨生子女家庭每證增加35平方米,但每戶的總用地面積不得突破上述所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控制標準。
(三)農村村(居)民以“拆舊建新”理由申請宅基地的,應當向審批機關作出自行拆除舊宅復墾或退還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書面承諾,注銷原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并須在新房建成后6個月內履行承諾,否則,審批機關對新建房屋不予驗收。
第十二條 統籌規劃原則。
(一)農村村(居)民申請新宅基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建設規劃,以及四大片區的發展規劃。不占用耕地的單宗宅基地可視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各鄉鎮辦事處應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科學確定農村居民點的布局和規模,鼓勵建設集中居住點和公寓樓建設。在城市、鄉鎮規劃區范圍內,原則上不批準單宗獨戶的宅基地。
(三)農村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遵循統籌規劃、統一建設的原則。市城鄉規劃局根據“城鄉一體化”和“美麗鄉村”建設要求,免費設計20套以上美觀、經濟、適用、節地的住宅戶型平面圖,各鄉鎮辦事處應引導建房戶從中選擇進行建設。
(四)農村宅基地實行用地計劃管理制度。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全市農村宅基地農用地轉用計劃的下達及監督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局每年年初根據各鄉鎮辦事處的實際情況,確定全年農村宅基地農用地轉用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下達。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條件。
(一)農村宅基地申請人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宅基地:
1.多子女家庭因成年子女結婚、分戶等原因,確需分居另行建房的(建房分戶的基本原則為:獨生子女住戶,為一個家庭戶型;有兩個以上農業戶口子女的,有子女已達婚齡,并經公安機關分戶可作為兩個以上家庭戶型,但父母必須伴靠一農業戶口子女建房);
2.因國家建設原宅基地被征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無其他宅基地且沒有實行貨幣補償的;
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鎮規劃、村莊整治、土地整治等需要搬遷的;
4.遷入農業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已退還集體經濟組織的;
5.因外出打工、上學、服刑等特殊原因將原農業戶口遷出,現戶口遷回后繼續從事農業勞動,且無住房的農業人口;
6.本村現役軍人的配偶及子女戶口已落戶在本村組,無住房的;
7.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請宅基地:
1.申請宅基地擬建位置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鄉鎮村莊建設規劃的;影響水利、交通、電力等基礎設施未經相關部門批準的;
2.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面積標準或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一戶一子(女)有一處以上(含一處)宅基地的;
4.將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擅自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5.原有住宅拆遷已按貨幣補償方式進行補償安置的;
6.戶口已遷入,但沒有原籍無宅基地或原宅基地已退還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證明;
7.未成年子女名義申請的;
8.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予批準情形的。
第十四條 申請宅基地須提供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及村組意見,其中利用原宅改建的須相鄰住戶意見,異地新建的須相鄰住戶意見、本組三分之二以上戶主簽字同意、原宅基地復墾或退還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
2.申請人家庭人員戶籍資料和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原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及注銷申請;
4.規劃部門的規劃用地審核意見;
6.涉及公路、鐵路、電力、水利、林業等相關部門的,需取得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7.外地遷入戶須提供原籍所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無宅基地證明;分戶建房的提供分戶協議。
以上資料除第二項外,其余的都須提供原件。
第四章 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 鄉鎮農村宅基地審批按照“村民申請、村級審查、鄉鎮審批、市級監管”的方式進行,具體程序如下:
(一)村(居)民申請
符合建房條件的戶主,應向村(居)民委員會或本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的內容應包括本戶家庭人口及原住宅情況、建房理由、地類、位置及面積等),村(居)委會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建房資格初審并公示5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由村(居)民小組和村(居)委會簽署明確同意的意見后報鄉鎮人民政府。
(二)勘查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書面建房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鄉鎮國土資源中心所、村鎮規劃建設環保站等相關部門實地踏勘。審核建房戶的建房條件和選址情況,對符合條件的發放《湘鄉市村(居)民宅基地審批表》;不符合條件的,現場書面答復不予受理并告之原因。
(三)審批公示
對現場踏勘符合建房條件及選址合理的,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在申報資料齊全后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審批結果應在當地村(居)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
(四)用地許可
經依法批準的建房戶,由審批機關發放《湘鄉市宅基地用地許可證》,宅基地用地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過期自動失效。
(五)放線定界
建房戶持《湘鄉市宅基地用地許可證》到審批機關申請放線定界,審批機關應組織相關部門及村(居)國土管理員等到現場放樣、定樁并作好放線記錄。
(六)驗收發證
房屋建成后30日內,建房戶應向審批機關申請驗收。審批機關應組織國土資源中心所等相關部門人員實地驗收,驗收內容應包括是否超標建設、是否存在批東建西、原宅基地是否拆除復墾等。對存在違法行為的必須依法依程序進行處理后,方能通過驗收。
宅基地通過驗收合格后,鄉鎮國土資源中心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登記并報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受理后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和四大片區范圍內宅基地審批按聯合查勘、集中審議、規委會報告的方式進行,具體程序如下:
(一)村(居)民申請
符合建房條件的戶主,應當向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村(居)委會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建房資格初審并公示5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由村(居)民小組和村(居)委會簽署明確同意的意見后報鄉鎮辦事處。
(二)聯合查勘
鄉鎮辦事處收到書面建房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四大片區負責宅基地審核管理的人員和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等部門人員實地踏勘,現場審核建房戶的建房條件和選址情況。
(三)聯席會審
由鄉鎮辦事處牽頭組織四大片區負責宅基地審核管理的人員和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等相關部門人員召開宅基地審批聯席會議。四大片區管理機構另有其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符合條件通過審議的發放《湘鄉市村(居)民宅基地審批表》;不符合條件的,由市國土資源局書面答復不予受理并告之原因。聯席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經宅基地審批聯席會議審核可以進行村(居)民住宅建設的由市城鄉規劃局報市規委會。
(四)審批公示
對通過聯席會議的建房申請,在申報資料齊全后由市國土資源局在15個工作日內審批。審批結果應在當地村(居)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
(五)用地許可
經依法批準的建房戶,由市國土資源局發放《湘鄉市宅基地用地許可證》,宅基地用地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過期自動失效。
(六)放線定界
建房戶持《湘鄉市宅基地用地許可證》到市國土資源局申請放線定界,市國土資源局應組織相關部門及村(居)國土管理員等到現場放樣、定樁并作好放線記錄。
(七)批后監管
批后監管工作由鄉鎮辦事處牽頭負責,市城鄉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協同配合。四大片區管理機構另有其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驗收發證
房屋建成后30日內,建房戶應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驗收。市國土資源局應組織相關部門實地驗收。對存在違法行為的必須依法依程序進行處理后,方能通過驗收。
宅基地通過驗收合格后,市國土資源局城區分局和相關鄉鎮國土資源中心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登記并報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受理后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七條 農村集中居住點由村(居)委會為單位申報集體建設用地,市國土資源局按要求進行審核,報湘潭市人民政府審批。農用地轉用計劃單列,耕地補充指標由鄉鎮辦事處負責。
第十八條 從正式受理開始到《湘鄉市宅基地用地許可證》發放,辦理時間不得超過45個工作日。
第五章 稅費征收
第十九條 農村村(居)民宅基地審批按《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關于核定國土資源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湘發改價〔2014〕958號)收取工本費,每本20元。
農村村(居)民新建住房按《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號)繳納耕地占用稅(按占地面積計算,以下同),具體標準為:占用水田、旱地、園地的為14元/平方米;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的為11.2元/平方米。
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委托宅基地審批機關代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鄉鎮辦事處應強化共同責任機制,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動態巡查管理,落實工作分工和責任,形成執法監管合力,共同遏制違法占地建住宅的行為。控違拆違工作嚴格按照《中共湘鄉市委辦公室、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控制和拆除違法建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湘黨辦發〔2014〕25號)精神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鄉鎮要建立健全宅基地審批管理臺賬,每季度前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宅基地審批數據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加大對各鄉鎮辦事處宅基地審批管理中耕地占補平衡、用地審批、違法用地查處等工作的監督檢查,并納入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目標責任考核。
第二十三條 各鄉鎮辦事處應當公示宅基地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審批權限、審批時限和宅基地年度用地計劃等信息,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耕地復墾激勵制度,以各鄉鎮辦事處為單位統籌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農村舊宅基地和廢棄建設用地復墾及“空心村”治理的獎勵。舊宅基地、廢棄建設用地復墾實施后,由市國土資源局和市農業局進行驗收,確認耕地補充指標。
第二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局及下轄城區分局、鄉鎮國土資源中心所應規范農村宅基地檔案管理,及時將宅基地審批資料立卷歸檔。
第二十六條 嚴禁在集體土地上搞商品房開發和“小產權房”建設,嚴禁城鎮居民購置“小產權房”和農村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和土地登記。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審批主體對本轄區內宅基地審批管理不力,造成宅基地管理秩序混亂、亂占耕地的;對本轄區內原宅應拆除未拆除督查不力的,對直接責任人實行預免職處理,對第一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情況嚴重者實行免職處理。同時在“同業對標”及年終績效考核中對該單位實行扣分,情節嚴重者實行一票否決。
第二十八條 在宅基地的審核、審批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監察及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屬于非法批準的農村宅基地,除對當事人作出處理外,應依法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宅基地。對村(居)民造成損失的,相關單位及責任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農村宅基地審核、審批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2.不按規定時間和規定要求進行審查和辦結;該受理不受理;擅自改變審查條件的;
3.無權批準的單位或個人擅自批準的;
4.超越批準權限批準的;
5.超用地計劃審批的;
6.違規收取村(居)民宅基地審批費用的;
7.違規向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和土地登記的;
8.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批準的。
第二十九條 農村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超過規定標準多占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三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村(居、社區)負責人參與、唆使、縱容、包庇違法用地行為的,由市監察及有關部門嚴格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監管主體。
(一)市國土資源局是全市宅基地審批管理的監管主體。
(二)各鄉鎮須將宅基地審批相關資料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市國土資源局須對各鄉鎮宅基地審批進行監管及糾錯。
(三)監管不力造成影響的,對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宅基地審批管理的股室負責人實行預免職處理,分管責任人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對股室負責人實行免職處理,分管責任人實行預免職處理,行政正職實行誡勉談話。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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