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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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5—01004
湘鄉政辦發〔2015〕11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
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相關單位:
《湘鄉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4月10日
湘鄉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問題,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14〕31號)、《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城區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潭政辦發〔2010〕55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堅持先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后批準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則,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現行的社會保障體系,足額安排社會保障資金;政府、集體、個人共同負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對象為本市范圍內農村集體土地被國家依法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原則上以村民小組為單位)人均耕地在0.1畝及其以下,且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籍農業人口(含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因征地而轉戶的非農業人口)。
第四條 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對象的認定,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組織,被征地農民個人申請,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并經公示(7天以上)后報鄉鎮辦事處初審,經市國土資源部門、公安部門、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審核確定并返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7天以上)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章就業培訓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方針。
第六條 用地單位招用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用被征地農民。
第七條 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與失業登記制度。被征地農民的就業狀況由鄉鎮辦事處登記和統計。
第八條 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為其提供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
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申請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與國有集體企業失業人員同等的收費減免等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條 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中的就業困難對象,享受本市就業困難對象的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 在勞動年齡段內未就業的被征地農民,可享受職業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和補貼辦法按《湖南省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介紹補貼實施辦法》(湘政辦發〔2009〕34號)執行。
第三章社會保障
第十二條 根據土地征收協議簽訂之日的基準時點和被征地農民出生時間,將被征地農民劃分以下三個年齡階段:
第一年齡階段為不滿16周歲;
第二年齡階段為女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男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
第三年齡段為女滿55周歲,男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
第十三條 第一年齡段的人員,按政策規定一次性發給征地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
第十四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兩種方式由參保人自愿選擇,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為被征地農民參加上述社會養老保險提供參保繳費補貼。同一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的補貼標準一致。
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自愿選擇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均不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第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原則上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一次性繳納相應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養老保險關系。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一定年限的養老保險補貼。
(一)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準:按參保繳費時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發布的繳費基數(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被征地農民個人可根據自身繳費能力選擇繳費基數的100%或60%來確定繳費檔次。個人賬戶的記入規模、繳費工資指數均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政策執行。
(二)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起始年齡不得早于16周歲,最長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三)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資金補貼年限:40周歲及以下的人員,補貼4年(其中一次性繳納年限不足4年的按實際年限補貼)。該年齡之上,每增大5周歲,均加補1年(不夠5周歲的也加補1年)。年滿60周歲的人員補貼8年,之上,每增大3周歲,均加補1年(不夠3周歲的也加補1年),最長補貼12年。補貼標準均按繳費基數的60%確定。
(四)被征地農民應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時限要求及時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愈期不辦理的,視為自愿選擇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不予參保繳費補貼。
(五)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尚未達到退休年齡,被用人單位招聘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按照省、湘潭市政策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個人應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繳費的年限與被征地時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合并計算。
(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達到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達到退休年齡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合并計算參保年限滿15年的,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計發待遇,兩險的銜接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參保繳費補貼年限和補貼標準與其選擇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享受的一致。對補貼的繳費,在其個人賬戶增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繳費補貼項目,記錄繳費補貼情況。
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將補貼的繳費逐年均等劃入其個人賬戶;個人應繳而不繳費的年份,不享受繳費補貼;距離待遇領取年齡的年限小于繳費補貼年限的被征地農民,其繳費補貼按政策規定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原未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其戶籍所在鄉鎮辦事處為其申報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按規定檔次補繳應繳的養老保險費,建立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上述規定將繳費補貼劃入其個人賬戶。
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或已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被征地農民(含補建個人賬戶的),將繳費補貼一次性劃入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從次月起發放或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增發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余額由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第十七條 原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征地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按人社部發〔2014〕17號規定辦理。
原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被征地后按規定享受繳費補貼按《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14〕31號)辦理。
第十八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根據本人意愿自主選擇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每年應繳納的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補貼5年;補貼期滿后,由本人繳費。
第十九條 符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四章資金來源和監管
第二十條 被征地農民就業扶持資金和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資金原則上按照第二年齡段的人數和每人不低于300元的標準,從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中列支,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政策組織實施;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審核,可在就業補助資金中予以列支。
第二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養老、醫療保險補貼等社會保障資金來源:
(一)用地單位繳納。征地時按每平方米60元的標準征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
(二)政府劃撥。從征地當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純收益中提取20%。
(三)集體補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補償費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按征地時在籍農業人口人平最高不超過5000元。
(四)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產生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資金。
以上資金尚不足支付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時,由市財政統籌解決。
第二十二條 用地單位(含市融資平臺,下同)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計入用地成本,本著“先保后征”的原則,在用地報批前按每平方米60元的標準全額劃入市財政的社會保障專戶,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實后,市國土資源部門報送用地審批資料。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在征地協議簽訂10日內,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征地協議復核、確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繳情況,未繳清的在10日內足額補繳劃入市財政的社會保障專戶。用地單位欠繳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按新標準重新計算并限期繳納。
負責實施征地拆遷補償的有關部門或單位應在支付征地補償費時,將10%的征地補償費直接劃入市財政的社會保障專戶。
市財政部門要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到位的同時,將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計提的被征收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劃入社會保障專戶。
第二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上年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結余、本年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提取和支出計劃,編制當年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收支預算,確保所需資金足額到位。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也不得擠占、挪用、截留,凡擅自減免或擠占、挪用、截留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偽造證件或以其他手段騙取、冒領本辦法規定的有關就業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由管理機構負責追回;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市政府辦、市監察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農經局、市民政局、市審計局組成。分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副市長為聯席會議召集人,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其工作經費按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征繳額的5%安排,保障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十七條 用地單位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政府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被征地農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對象的初審和公示,并負責被征地農民個人負擔的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收繳及有關的手續辦理。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征收和解繳,確保用地單位和集體補助(征地補償費的10%)應繳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及時足額入庫;協同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審核確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預算編制,組織被征地農民參加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險,協助市國土資源部門核定、督促用地單位繳納社會保障資金,協同市財政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門和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負責協同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確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
市民政部門負責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相關社會救助工作。
市審計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審計。
市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物價、工商、監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組織被征地農民資格審核和參保工作流程及有關時效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在被征集體土地完成騰地工作后向鄉鎮辦事處申報,鄉鎮辦事處初審后按市國土資源部門、公安部門、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的先后順序審核,鄉鎮辦事處初審和各部門的審核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格審核合格后返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7天)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之后,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鄉鎮辦事處組織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參保繳費工作要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
第二十九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認真履職,落實工作責任,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及時落實到位。
第三十條 市監察局、市審計局要加強對各部門、單位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原《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2〕68號)同時廢止。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征地的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
附件:1.湘鄉市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分組審核表
2.湘鄉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繳款通知書
附件1
湘鄉市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申報分組審核表
村集體名稱: 辦事處(鄉、鎮) 村(社區) 組
末次被征地時間: 年 月 日 末次征地時人數:(附人員花名冊及電子檔) 人
原有耕地面積:
(附相關資料) 畝已被征耕地面積: 畝
現有耕地面積: 畝現人均耕地面積: 畝
歷次征地情況:
1. 年 月 日因建設項目征地畝(其中耕地 畝),土地補償費 元。
2. 年 月 日因建設項目征地畝(其中耕地 畝),土地補償費 元。
3. 年 月 日因建設項目征地畝(其中耕地 畝),土地補償費 元。
4. 年 月 日因建設項目征地畝(其中耕地 畝),土地補償費 元。
5. 年 月 日因建設項目征地畝(其中耕地 畝),土地補償費 元。
(附征地協議書)
相關部門審核意見(蓋章)
村委會(社區)申報意見:
該組上述土地人口情況屬實,申請辦理參保手續。
經辦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辦事處(鄉、鎮)初審意見:
經審查,情況屬實,末次征地已于
年 月 日騰地完畢,同意申報。
經辦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服務中心意見:
經審查,該組申報的土地人口數據與實際情況基本相符,同意進入審核辦理程序,請相關部門審核。
經辦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國土部門審核意見:
經審查,歷次征地情況屬實。該組末次和歷次征地應征社會保障費
元,末次和歷次征地應提取土地補償費10%的社會保障金 元。
經辦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公安部門審核意見:
經審查,該組共
人,其中 人不符合條件,符合條件的共計 人(附符合條件人員花名冊)。
經辦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農經部門審核意見:
經審查,上述村組末次征地前原有耕地 畝,此次征耕地共 畝,現人均耕地 畝。
經辦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財政部門審核意見:
該組末次和歷次征地的社會保障費 元,末次和歷次征地共應提取土地補償費10%的社會保障金 元已繳納。
經辦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人社部門意見:
同意,請 鄉鎮(辦事處)認真組織實施。
經辦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湘鄉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繳款通知書
市財政局:
根據《湘鄉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湘鄉政辦發〔2015〕 號)規定, (單位)因 項目建設,共計征地 畝,應繳納社會保障費 元,請予執收。
附征地項目基本情況:
業主單位
項目名稱
項目地點
征地總面積
分組征地面積
湘鄉市國土資源局(蓋章):
湘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
1.此通知書一式四聯,市國土、人社、財政部門和用地單位各一聯。
2.用地單位持此通知書及銀行進賬單到市財政局開具基金收據。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4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