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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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5—01009
湘鄉政辦發〔2015〕25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
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湘鄉市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4月13日
湘鄉市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
實 施 方 案
為進一步實施好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5〕6號)和《湖南省農業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湘農聯〔2015〕40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通過農業機械(以下簡稱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充分調動和保護農業從業者購買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優化、農機化作業能力和水平提升,推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切實保障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全面貫徹“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原則,通過改革創新和完善制度,實現“操作更規范、辦理更便捷、資金更安全、政策更高效”的目標。實施中注意突出重點,加快推進糧油棉等主要農作物全程機械化。
二、實施范圍與補貼資金分配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覆蓋全市所有鄉鎮辦事處(農林場)。我市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由省農機局根據耕地面積、農機化發展水平等因素,并結合實施結算進度分批次下達,全省統一調劑,結余資金下年可繼續使用。按照申請錄入順序排隊,先購先補,在我省確定的補貼范圍內的機具,原則上全部敞開補貼,實行普惠制。
三、補貼范圍與補貼標準
(一)補貼范圍。省制定發布的補貼機具種類全部納入我市補貼范圍,包括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等11大類32小類75個品目機具。
對省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同等對待。
(二)補貼產品資質。補貼機具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產品。除新產品補貼試點外,補貼機具應是已獲得部級或省級有效農機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
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有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三)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我省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一般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5萬元;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各類機具補貼額以湖南省農機主管部門發布的《湖南省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為準。
組織開展補貼產品市場銷售情況調查,動態跟蹤市場供需及價格變化情況,對于同一檔次內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要及時報告省農機主管部門,以適時調整此檔機具補貼額。
積極開展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試點,適時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和農機新產品補貼試點。
四、補貼對象與補貼產品經銷商的確定
補貼對象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含農牧漁民、居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含合作社和涉農企業等)。個人購買同一品目機具,補貼額≤1000元的不超過5臺,補貼額>1000元的不超過2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同一品目機具,補貼額≤1000元的不超過10臺,補貼額>1000元的不超過5臺。對超過限制臺數,確有必要的由市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個人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總額30萬元以上的,由市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個人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總額50萬元以上的,報省農機主管部門審定。
補貼產品經銷商(以下簡稱經銷商)應在《湖南省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網》和補貼信息系統中注冊,并將注冊信息表抄送市農機局和省農機主管部門。
補貼產品生產企業自主設定經銷商資質條件,自主確定并公布經銷商,向確定的經銷商出具授權銷售產品及其質量承諾書,并將授權經銷商的信息文件和承諾書報省農機主管部門并錄入補貼信息系統。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應及時將機具供貨信息準確錄入補貼信息系統。按照“誰確定、誰負責”的原則,農機生產企業應督促經銷商依法依規誠信經營、嚴格規范操作、強化售后服務,并對自己確定的經銷商的違法違規補貼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和個人不允許經營補貼產品。市農機局要加強對經銷商的監督檢查。
五、補貼操作程序
(一)錄入申請購機。申請補貼人到市農機局、鄉鎮辦事處(農機站或政務中心)設立的補貼受理點(以下統稱“補貼受理點”)或經銷商錄入《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將申請信息錄入補貼信息系統。申請補貼機具數量和補貼額在本方案規定限額內的,可直接打印《申請表》;申請補貼機具數量和總金額超過限額的,須按本方案規定的程序審批后,再打印《申請表》。申請人打印《申請表》后3日內可在全省范圍內自主選擇經銷商購機,也可通過生產企業直銷等方式購機,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申請補貼人應對自主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承擔相應風險。經銷商向購機者出具發票,登陸補貼信息系統錄入供貨信息,打印《經銷企業供貨表》交給購機者。
(二)申辦補貼。申請補貼人在購機后15日內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表》(申請人應在申請人欄和承諾人欄簽字蓋章)、購機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經銷企業供貨表》原件、惠農補貼“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復印件(存折姓名與申請人姓名不一致時,要攜帶戶口簿并復印戶主頁和本人頁)、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的《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到“補貼受理點”申請辦理補貼手續。“補貼受理點”工作人員受理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證、票、存折,只留復印件),核對無誤后,登錄補貼信息系統錄入相關信息,向申請人發放《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與流程告知書》,進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宣傳和違規補貼風險提示,向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人出具《農機購置補貼申請受理通知單》,將相關資料整理分戶建檔。不符合條件的或資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當場作出說明。
(三)補貼公示。鄉鎮辦事處農機站應及時(每周至少一次)登錄補貼系統打印《農機購置補貼機具公示表》,在申請補貼對象所在村的村部或鄉鎮辦事處公示,同時公布鄉鎮辦事處和市農機、財政等部門的舉報電話,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內鄉鎮辦事處財政所對公示信息進行檢查監督。機具核實、統計匯總上報、補貼審批及申請結算可與公示同步進行。
(四)機具核實。“補貼受理點”受理申請后,申請補貼人應在15日內主動配合核查人員核實所購機具,核查人員對機具核查的真實性負責。核查人員見人(申請人)見機(申請人購置的機具)見票(購機發票)查參數(核查補貼機具銘牌上標明的參數是否與省里補貼信息系統公布的一覽表中參數一致)后在《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查表》(含相關附表)逐項簽字確認,并將核查結果錄入補貼信息系統。補貼機具核查表須經主核查員和一名以上核查員核查簽字。核實機具后,鄉鎮辦事處農機站應及時(每月至少一次)匯總核查表,編制《農機購置補貼發放明細表》和《農機購置補貼發放匯總表》,抄送鄉鎮辦事處分管領導后連同購機者申請補貼及機具核查等資料檔案上報市農機局。市農機局要及時對補貼信息系統機具信息進行核對,對購機大戶和重點監管機具要組織復核。對已上牌的牌證管理補貼機具,補貼受理點將《行駛證》上傳到補貼信息系統作為核實依據,市農機局可不再復核。跨區作業機具必須回受理補貼的鄉鎮辦事處接受核實,市農機局和鄉鎮辦事處農機站要及時組織核查;申請補貼人如無特殊情況,在規定的日期內未將補貼機具送受理補貼的鄉鎮辦事處接受核實的,視為主動放棄補貼。
購機大戶是指超過本方案規定的補貼臺數和補貼總額限制的補貼對象。重點監管機具是指:單機補貼額超過5萬元的;同檔次產品生產企業數量只有1家的;補貼額比上年提高50%以上的;新產品補貼試點機具;其他需要重點監管的機具。
(五)補貼審批發放。市農機局設立審批員,審批員對補貼受理點上報的申請補貼人提供的資料及機具核查和復核結果等進行合規性審查,在網上逐個實時審批。對資料齊全真實無誤、機具核查通過且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予以審批通過,并在《農機購置補貼審批表》簽字。市農機局每月匯總編制《農機購置補貼發放明細表》和《農機購置補貼發放匯總表》,出具農機購置補貼結算文件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應及時審核,將審核通過的補貼資金通過惠農補貼“一卡通”發放到卡(戶),或通過國庫集中支付到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賬戶。補貼資金爭取每月發放一次。當月市農機局未通過審批,或市財政局未通過審核發放補貼的,轉下月發放。
六、退貨規定
符合農機產品“三包”退貨規定的購機者要求退貨或購銷雙方協商同意退貨的,可以退貨。已申請補貼但補貼資金尚未發放的, 經銷商在購機發票上簽署“同意退貨”并加蓋公章,及時告知市農機局,市農機局在系統中將相關補貼信息作廢;鄉鎮辦事處財政所或市財政局在購機發票上簽署“補貼未發,可退貨”意見,并加蓋公章后,經銷商方可退貨。補貼資金已發放的,補貼對象須及時告知市農機局(市農機局在補貼系統中就相關信息進行備注說明),并將所領補貼款全額匯入財政惠農補貼賬戶,市財政局在購機發票上簽署“補貼已退,可退貨”意見并加蓋公章后,經銷商方可退貨。
七、工作措施
(一)強化領導,明確職責。
市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組織領導,加大指導協調力度。要健全農機、財政等多部門聯合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確政府主管領導為補貼工作實施和監管的第一責任人,層層簽訂責任狀。建立“誰辦理、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責任倒查和追究制度。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實行個人簽字負責制度。各主體責任如下:
1.生產企業對產品質量、配置、銘牌及其技術參數、機具編號、“三包”服務、授權經銷商的經銷行為、所提供資料及在補貼信息系統中錄入的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2.經銷商對銷售補貼產品的真實性、合規性、所出具發票和錄入補貼信息系統中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3.申請補貼人對購買機具的真實性、完整性等購買行為和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4.各鄉鎮辦事處主管領導為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與監管的第一責任人。
5.市農機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對購置補貼材料的合規性審核結果負責。
6.市農機局和鄉鎮辦事處對審批員、核查員和補貼系統操作員的授權及其工作監管負責。
7.審批員、核查員和補貼系統操作員對具體操作負責。
審批員由市農機局負責購置補貼的人員擔任,市農機局在局機關和鄉鎮辦事處農機站的正式職工中選擇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較高的人員,授權為主核查員。村委會負責人、駐村干部、鄉鎮辦事處農機站和市農機局工作人員可授權為核查員。
市農機局要制定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考核辦法,注重工作績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將考核結果與補貼工作經費掛鉤。
(二)強化管理,規范操作。
一是切實加強生產企業和經銷商管理,實行補貼機具質量追溯制和企業承諾制。市農機局在上牌上戶、核機和審批環節,發現補貼產品銘牌及編碼不規范、配置參數與目錄不符、以小套大、以非補貼產品冒充補貼產品的,不予批準上牌上戶和補貼。生產企業要向經銷商承諾,保證產品質量合格、配置齊全、售后服務到位,并對經銷商的經銷行為負相應的責任。經銷商要(在供貨表上)向購機者承諾,凡因產品配置不全、銘牌編碼不規范、以小套大、以非補貼產品冒充補貼產品,導致購機者不能獲得補貼的,由生產企業和經銷商負責;經銷商必須對其所經銷的補貼產品實行明碼標價,明示配置和技術參數,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
二是嚴格按照本方案規定的流程實施補貼操作。補貼受理人員、核查員、系統操作員、審批員各司其職,在補貼信息系統中實名授權操作,整理并保存好檔案資料,實現補貼操作全過程可視、可查、可糾、可控。
三是加強對補貼機具的牌證管理。享受補貼政策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牌證管理機具申請補貼前,其申請人應當到市農機局辦理號牌和行駛證。
四是強化機具核實。大力推廣補貼機具噴漆噴字、打鋼印、拍攝核機現場人機合影等做法,切實做到見人、見機、見票、查參數。
五是及時兌付發放補貼資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發放。
六是加強補貼軟件系統管理,確保系統安全、穩定、高效運行。保護補貼對象合法權益,嚴禁對外泄露補貼對象的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和銀行賬號等隱私信息。
七是積極協調當地金融機構創新信貸服務,支持農民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購機,緩解籌資壓力。
(三)強化宣傳,公開信息。
市農機局和鄉鎮辦事處農機站要充分利用鄉村黑板報、宣傳欄、掛圖、明白紙及報刊雜志、電視、廣播、網絡等新聞媒體,多形式、多渠道地開展補貼政策宣傳,爭取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到村,宣傳到村組和補貼對象,務求實效。要讓生產企業、經銷商和購機者全面了解政策,讓管理人員準確把握政策。受理補貼申請時,工作人員要對申請補貼人進行違規風險提示,發放宣傳資料。要對生產企業、經銷商、補貼對象和農機購置補貼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警示教育和風險提示,強化違規預防措施。
市農機部門要完善和充實全省統一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并將本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鏈接到當地政府或農機部門網站,將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經銷商名單、操作程序、投訴舉報電話、資金規模、實施結算進度等內容公開;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要以公告的形式將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和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在市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機部門網站、以及全省統一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上公布,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
繼續執行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定期報送制度,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執行進度統計及信息報送工作。
(四)強化監督,嚴懲違規。
市農機、財政部門要全面履行監管職責,以問題為導向,適時開展專項督導檢查,強化監管,嚴懲違規。
市農機局要全面貫徹落實監督檢查各項規定,對購機大戶(特別是省里扶持建設的1000家現代農機合作社)和重點監管機具要組織復核。市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就地就近監管優勢,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于申請補貼人5%的比例,對申請補貼人的購機及其使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省財政、農機主管部門。
要高度重視群眾舉報投訴受理查處工作。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通過電話、網絡、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
市農機部門要對投訴集中、“三包”服務不到位、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虛假宣傳、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線索具體的投訴進行重點調查核實。對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的生產和經銷企業,市農機局視調查情況可對違規企業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上報省農機局。
農機生產和經銷企業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的資格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農機生產或經銷企業自行承擔。
(五)強化能力,提高水平。
健全鄉鎮辦事處農機服務機構。各鄉鎮辦事處要確保工作人員到位,設施設備到位,服務窗口到位,辦公經費到位。提升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網絡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市農機局要加強技術指導、業務培訓和情況交流,要組織生產企業、經銷商和鄉鎮辦事處農機購置補貼操作人員開展業務培訓,提升人員素質和服務能力。
市農機部門要結合實際,在確保補貼資金更安全、管理干部更廉潔、補貼操作更規范的前提下,優質服務,便民利民,充分發揮市場的競爭作用,使購機者有更多的產品選擇權和談價權;要開展受理申請、核實登記“一站式”服務。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4月2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