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抗旱應急預案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15-04-17 16:28 點擊量:1
XXDR—2015—01006
湘鄉政辦發〔2015〕28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鄉市抗旱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2008年4月25日印發的《湘鄉市抗旱應急預案》(湘政辦發〔2008〕25號)同時廢止。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4月17日
湘鄉市抗旱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市防汛抗旱指揮部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3 專家組
3. 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3.1 監測預警
3.2 預警行動
3.3 信息報告
4. 應急響應
4.1 旱情分級
4.2 響應分級
4.3 響應行動
4.4 應急處置
4.5 信息發布
4.6 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工作
5.2 總結評估
6. 應急保障
6.1 物資保障
6.2 資金保障
6.3 技術保障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7.3 監督檢查
8. 附 則
8.1預案管理與更新
8.2預案制定與實施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增強干旱風險意識,落實抗旱救災措施,提升抗旱應急處置能力,提高工作的科學性、主動性,最大限度地減輕旱災損失,服務全市經濟社會健康、穩定發展。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湖南省抗旱應急預案》《湘潭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湘潭市抗旱應急預案》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干旱災害的防范與處置。
1.4 工作原則
抗旱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堅持統一領導、軍地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以人為本、防抗結合,統籌兼顧、科學應對的原則。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湘鄉市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抗旱應急處置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揮部
市人民政府設立湘鄉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防指),由政委、指揮長、常務副指揮長、副指揮長和成員組成。市委書記任政委,市人民政府市長任指揮長,市委聯系農業的常委、市人武部部長、分管農業的市委常委、副市長,市人武部部長任副指揮長。市政府辦、市政府應急辦、市人武部、市委宣傳部、市公安消防大隊、市監察局、市發改局、市農辦、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房產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農機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氣象局、市水文局、市移民局、市經信局、市廣電臺、市安監局、市商務局、市供銷社、市糧食局、市供電公司、市教育局、市交通運輸局、市電信公司、市移動公司、市石油公司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市防指根據抗旱工作需要和成員單位職能變化情況,可對防指成員單位進行適當調整。
市防指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辦),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由水利局分管防辦工作的副局長兼任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市防指
領導、組織全市抗旱應急處置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抗旱救災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對抗旱應急處置工作的決策部署等;研究抗旱對策并組織實施;組織評估、核查和上報旱情、災情;組織、指導、協調鄉鎮辦事處開展抗旱救災工作;承辦省、湘潭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省防指、湘潭市防指)交辦的其他工作;必要時,請求上級援助,接受國務院、省、湘潭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組織、指導和協調。
2.2.2 市防辦
負責市防指日常工作;協調全市抗旱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指導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與管理;負責收集、研判、報告旱情、災情信息;提出召開旱情會商會建議,擬訂抗旱救災應急預案,傳達市防指指令并監督實施;與災區和有關應急機構保持聯系,協調各類應急工作組的抗旱救災工作;負責申報中央、省抗旱補助經費,制定分配方案,下達省、湘潭市防指的調度命令;承辦市防指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 市防指成員單位
市水利局 負責抗旱歸口管理,水利工程抗旱運行和水源調度,協調跨行政區域的用水調度;負責對全市抗旱機動服務組織的日常管理并指導抗旱服務工作;組織、指導抗旱工程和抗旱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
市政府辦 負責傳達上級指示精神,督促、檢查各級防汛抗旱工作開展情況。
市委宣傳部 負責組織市內宣傳部門運用多種形式開展抗旱救災的宣傳,及時、準確報道抗旱救災工作。
市發改局 負責做好有關抗旱救災工程、非工程建設項目的相關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抗旱規劃編制和抗旱應急水源、旱情監測預警系統建設。
市經信局 負責協調抗旱工作所需電力安排,協調指導本系統工礦區的抗旱救災工作;督促檢查本系統有關單位做好抗旱救災的資金安排、物資儲備;協調保障各級抗旱指揮機構、氣象、水文等單位的通信暢通,優先保障抗旱、氣象通信信息傳遞,督促落實抗旱各項通信優惠措施。
市農辦 協調旱情的統計、核報工作,加強調查研究,提出救災各項優惠政策建議,對減輕農業災害損失進行宏觀指導。
市教育局 負責全市教育系統抗旱工作,督促落實教學單位解決特殊情況下學校師生的飲用水安全。
市公安局 負責維護抗旱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工作;依法打擊偷竊抗旱器材、破壞水利工程設施等違法犯罪活動。
市監察局 負責督促檢查全市防汛抗旱責任制的落實工作。
市民政局 負責及時做好災情統計工作,核定和上報災情;負責救災和災民的生活救助、善后處置等工作,協助市防辦做好災情發布工作。
市財政局 負責申報、籌集抗旱資金;會同市防辦及時審核并下撥抗旱資金,監督抗旱資金使用。
市國土資源局 負責抗旱工程征收或征用的指導配合,抗旱救災用地審批辦理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負責本系統供水設施的安全運行,及時報告本系統負責的城鎮供水現狀。
市交通運輸局、火車站 負責做好本系統本行業相關抗旱救災工作,為抗旱救災優先組織和提供交通運輸工具,根據市防指命令,組織征調交通運輸工具。
市農業局 負責農業干旱災情的收集和上報;組織、指導農業抗旱救災和災后農業生產恢復等工作。
市林業局 負責林區抗旱和森林火災預防、撲救等工作。
市移民局 負責指導移民區及移民安置區的抗旱工作。
市商務局 負責有關生活必需品的調運與供應工作,負責抗旱成品油的調運和供應。
市廣電臺 負責督促、指導縣級廣電部門落實相關措施,確保預警廣播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市衛生局 負責組織、指揮災區疾病預防控制和因災受傷、生病人員緊急醫療救治等工作。
市環保局 負責水環境質量應急監測,控制污染物排放,防止飲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質性缺水。
市糧食局 負責組織災區糧食供應。
市安監局 負責組織安全生產檢查,督促本系統有關單位落實抗旱救災措施。
市供銷社 負責有關抗旱物資的儲備和調運;負責災區所需有關生活、生產物資的貨源組織和供應。
市氣象局 負責監測天氣形勢,提供天氣預報、實時雨量和氣候分析資料等,及時發布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增雨作業。
市農機局 負責抗旱救災的農業機械的供應和儲備,配合市防汛抗旱機動服務隊做好農用機械的調度和技術服務等工作。
市水文局 負責監測市內各主要河流水情變化形勢,及時提供相關河流水文數據和土壤墑情,搞好干旱預測預報工作。
市人武部 根據抗旱需要,及時組織武警官兵和民兵、預備役人員擔負抗旱救災及其他重大任務,協調市防指開展抗旱救災工作。
市公安消防大隊、市城管執法局 根據抗旱需要,及時組織人員及送水車輛解決旱區人畜飲水困難。
國網湘鄉供電公司 執行市防指抗旱調度命令,保障抗旱救災的電力供應和應急救災現場的臨時供電。
市防辦 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收集情況,做好抗旱會商準備和管理工作,為市領導、市防指領導抗旱指揮提供決策依據,負責下達抗旱調度命令。
2.3 專家組
市防指聘請有關專家成立專家組,為抗旱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咨詢與建議。
3. 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3.1 監測預警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建立健全旱情、災情監測預警機制,加強旱情監測網絡和災情統計隊伍建設,及時掌握旱情、災情,研究繪制本地區干旱風險圖和人飲風險圖,預測干旱發展趨勢。當地氣象部門根據干旱發展情況,按照預警級別發布本地區干旱災害預警信息,較大干旱預警信息應向市防指報告后進行發布。
3.2 預警行動
3.2.1 蓄水保水
在保證安全前提下,各類水庫、涵閘等利用雨洪、過境水源等,適時適度蓄水、引水、保水,增加調節水量。有抗旱任務的各類水利工程,及時制定和完善抗旱調度辦法。
3.2.2 水源調度
各地根據實際制訂抗旱供水方案,加強水源管理。韶山灌區管理局根據省防指對水府廟水庫的調度方案,制訂韶山灌區的配水方案,在灌溉供水高峰期保證各測站交接水位。
3.3 信息報告
3.3.1 旱情、災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范圍、影響人口;土壤墑情、蓄水和城鄉供水情況;干旱災害對城鎮供水、農村人畜飲水、工農業生產、林牧漁業、水力發電、內河航運、生態環境等造成的影響。
3.3.2 干旱災害發生后,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部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旱情、災情。輕度干旱時,實行周報,即每周三上報;中度、嚴重干旱時,實行每周兩報,即每周一和周四上報;特大干旱時,實行日報,即每日上報。農業、水利、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環保、氣象、水文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旱情和災情的收集、后期形勢的分析預測等工作,及時將重要信息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
3.3.3 市防指及時掌握旱情和災情信息,根據干旱影響范圍、干旱程度及發展趨勢等綜合研判后,及時將重要情況向上級防辦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報告。
4. 應急響應
4.1 旱情分級
根據干旱災害的嚴重程度和范圍,應急響應分為四級:輕度干旱(IV級)、中度干旱(Ⅲ)級、嚴重干旱(II級)和特大干旱(I級)。
4.2 響應分級
輕度干旱(IV級):農作物受旱面積占耕地面積的10%-20%;局部小支流出現斷流;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20%以下;預報未來一周基本無有效降雨。
中度干旱(Ⅲ級):農作物受旱面積占耕地面積的20%-40%;漣水的主要支流出現斷流;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21--40%;且預報未來一周基本無有效降雨。
嚴重干旱(Ⅱ級):農作物受旱面積占耕地面積的40%-60%;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41--60%;且預報未來一周基本無有效降雨。
特大干旱(I級):農作物受旱面積占耕地面積60%以上;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高于60%;且預報未來一周基本無有效降雨。
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3 應急行動
市防指根據旱情、災情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原則上,抗旱應急響應應逐級啟動,特殊情況可越級啟動。
4.3.1 IV級響應行動
(1)市防辦負責人主持抗旱會商。(2)加強旱情、災情等監測預報。(3)加強水源統一調度,實行抗旱水源專人管理。(4)組織溝渠清淤,保證輸水暢通。(5)啟動有關水利設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務。(6)水利工程在保證安全前提下盡量蓄水保水。
4.3.2 Ⅲ級響應行動
(1)市防指常務副指揮長主持抗旱會商,相關成員單位
按照職責做好抗旱工作。(2)加強旱情、災情監測和趨勢分析。(3)向湘潭市防辦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報告旱情、災情和抗旱救災行動情況,協調申請抗旱經費。(4)制訂作物抗旱灌溉和臨時性人畜飲水困難區域應急送水方案。(5)市防指派出工作組赴一線指導抗旱工作。(6)加強抗旱水源統一管理和調度。(7)及時修復、啟動抗旱供水設施投入灌溉。(8)組織鄉鎮辦事處抗旱服務隊開展流動抗旱灌溉及應急送水工作。(9)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10)及時下撥抗旱應急資金。
4.3.3 II級響應行動
(1)市防指指揮長主持抗旱會商,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召開專題會議,全面部署抗旱救災工作。(2)密切監測旱情災情,分析發展趨勢,必要時,市防指依法宣布全市進入緊急抗旱期。(3)市人民政府發出抗旱緊急通知,派出抗旱工作組深入一線督查指導抗旱救災工作。(4)向省防辦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湘潭市防辦和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報告旱情、災情和抗旱救災等情況,協調申請抗旱經費。(5)統一調度和管理抗旱骨干水源,重點保障城鎮供水、農村人畜飲用水安全,壓縮生產性用水;組織應急性打井、挖泉,開建蓄水池、輸水渠,開展跨流域應急調水。(6)組織公安、消防、武警等力量對飲水困難地區實行人工應急送水,要求抗旱服務組織加強服務。(7)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8)限制造紙、釀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業工業用水;限制洗車、泳池等高耗水服務業用水;限制或暫停工業污水排放;縮小農業供水范圍或減少農業供水量;限時或限量供應城鎮居民生活用水。(9)市防指緊急調撥抗旱救災物資。
4.3.4 I級響應行動
(1)市防指指揮長主持抗旱會商,作出抗旱救災工作部署,必要時提請市委常務會研究部署。(2)在國、省、湘潭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依法宣布進入緊急抗旱期時,接受國、省、湘潭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組織、指導和協調,落實相關應急措施。(3)市人民政府召開緊急抗旱救災專題會議,全面部署落實抗旱救災工作。(4)向省防辦、湘潭市防辦和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報告旱情、災情和抗旱救災等情況,申請特大抗旱經費。(5)重點保障嚴重干旱災區人畜飲用水安全,積極開辟新水源。(6)動員全市力量開展抗旱救災工作。(7)搶抓有利時機開展人工增雨作業。(8)限制直至暫停造紙、釀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業工業用水;限制直至暫停洗車、泳池等高耗水服務業用水;限制或暫停工業污水排放;繼續縮小農業供水范圍或減少農業供水量;繼續限時或限量供應城鎮居民生活用水。(9)市防指加緊調撥抗旱救災物資。
4.4 應急處置
干旱災害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統一調度、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對水源進行調配,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產和生態用水。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及時采取有力措施,解決人畜飲水困難,提供抗旱技術咨詢等。各成員單位按照統一部署和相應職責開展抗旱救災工作。
4.5 信息發布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按照《湘潭市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發布工作。
4.6 應急結束
當氣象條件好轉,旱情得到有效緩解時,由原決定啟動應急響應的指揮部決定并宣布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時組織開展災后重建工作,指導災區做好基本生活保障、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衛生防疫、生產恢復等工作。
5.2 總結評估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對干旱災害影響、損失情況及抗旱救災工作進行全面評估,總結經驗,提出改進建議,形成書面報告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6. 應急保障
6.1 物資保障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按照相關規定儲備足額的抗旱救災物資,平時加強物資的管理和維護,確保應急所需。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單位)做好應急救災物資供應,確保災區社會穩定。
6.2 技術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完善防汛抗旱信息系統,提升信息服務能力。依托旱情監測預報系統、災情分析評估系統、異地會商系統等進一步完善抗旱調度決策系統,為抗旱應急指揮提供技術支撐。
6.3 經費保障
湘鄉市人民政府、各鄉鎮辦事處應將應急水源工程建設、抗旱設備購置和維修、抗旱服務組織補助等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確保抗旱救災應急所需。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加強干旱防災減災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與培訓,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應急演練,增強全社會抗旱減災意識,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抗旱救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遲報、漏報、謊報、瞞報旱情災情等重要信息,或在抗旱救災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 監督檢查
市水利局、市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預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 附 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水利局根據情況變化,及時報請市人民政府修訂完善本預案。
8.2 預案制定與實施
本預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4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