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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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5—01012
湘鄉政辦發〔2015〕35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鄉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5月15日
湘鄉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3 專家組
2.4 組織體系框架圖
3.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2 預警
3.3 預警措施
4.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4.2 響應指揮與組織實施
4.3 響應措施
4.4 應急終止
5.總結評估
6.應急保障
6.1 人員保障
6.2 技術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資金保障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與演練
7.2 監督與檢查
7.3 獎勵與責任
8.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8.3 預案制定與實施
湘鄉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湘鄉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機制,提高預防預案應對能力,及時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危害,保障環境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環發〔2012〕130號)、《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環保部關于印發<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環發〔2010〕113號)、環保部《城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環保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環辦〔2013〕106號)、環保部《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編修工作的函》(環辦函〔2014〕146l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26號)、《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湘潭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潭政辦發〔2014〕89號)、《湘鄉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湘鄉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作為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對可能出現的重污染天氣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減少空氣重污染影響。
(2)堅持統一領導,屬地管理。根據我市空氣污染程度和特點,各有關單位及重點廢氣排放企業應根據本預案組織實施重污染天氣的應對工作。
(3)堅持加強預警,提前響應。建立健全預防、預測和預警機制,氣象、環保部門緊密配合,建設空氣質量監測預警平臺,做到提前預報,及時響應。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工作職責強化日常監管,嚴格控制影響空氣質量的各類污染源排放。
(4)堅持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全市各級各部門互聯共享相關信息,確保信息傳遞快速、通暢,確保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和各成員單位協調配合,高效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加強對重污染天氣應急防護知識的宣傳力度,提高公眾共同防護意愿、自我防護意識和防護能力。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鄉鎮辦事處、水府示范區和經開區管委會設立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2.1 應急組織機構
市人民政府設立湘鄉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任指揮長,市政府辦公室協管的班子成員、市環保局局長任副指揮長。市環保局、市氣象局、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衛生局、市城管局、市房產局、市委宣傳部等單位負責人為市指揮部成員。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由市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市環保局。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市指揮部
(1)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決定應急預案的啟動、調整和終止。
(2)負責指揮、組織、協調和督促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及重點廢氣排放企業成立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并制定應急分預案,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
(3)負責向市人民政府報告重污染天氣情況,報請市人民政府向湘潭市人民政府報告重污染天氣情況,協調湘潭、婁底、韶山協同控制大氣污染。
(4)負責應急響應總結及評估。
2.2.2 市指揮部辦公室
(1)負責貫徹市指揮部的部署,對重污染天氣預警、響應級別進行研判,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落實應急響應措施,及時發布和報告相關信息。
(2)負責組織專家對空氣質量進行應急會商,形成應急響應啟動、調整、終止的建議,并提交市指揮部。
(3)負責向鄉鎮辦事處、水府示范區和經開區管委會發布應急響應啟動、調整、終止的信息。
(4)負責組織向公眾發布健康防護信息,倡導社會各界自覺采取污染減排行動。
(5)負責指導督促各成員單位制定應急響應分預案。
(6)負責檢查各成員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體系建設工作。
(7)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
(8)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應急處置、總結評估工作。
2.2.3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
市環保局:負責空氣質量的監測、會商、預警和信息發布;負責建立并更新重點廢氣排放企業名單,督促落實應急減排措施;負責落實重點廢氣排放企業應急停產、限產措施;承擔市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值班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城區氣象保障,提供風向、風速、溫度、氣壓、濕度、雨量等氣象資料監測、數據分析和氣象預報,并將情況及時通報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紅色預警情況下的人工降雨組織與實施。
市經信局:負責協助市環保局督促重點廢氣排放企業落實應急停產、限產措施。
市公安局:負責交通管理和機動車輛限行,查處涉及空氣污染造謠等非法行為。
市教育局:負責對中小學、幼兒園學生進行重污染天氣健康防護知識教育及督促停課措施的實施。
市監察局:負責對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進行督查。
市財政局:負責落實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經費,并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督促落實建筑施工場地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負責對全市各基建工地以及水泥攪拌站的監督管理,并按照預警分級發布停工指令。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督促落實交通運輸施工場地揚塵控制措施;負責組織實施增加公共交通運輸能力應急保障措施。
市水利局:負責督促落實水利工程施工場地和沙場的揚塵控制措施。
市農業局:負責督促落實郊區農田禁燃秸稈的處置措施。
市衛生局:負責醫療機構增設相關疾病門急診,增加醫護人員,全天24小時值守;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相關疾病的預防與治療工作,提醒市民開展重污染天氣衛生防護。
市城管局:負責督促落實園林、綠化施工場地揚塵控制措施;增加道路清掃保潔和沖洗頻次措施;負責落實渣土運輸揚塵控制措施。
市房產局:負責督促市區(含園區和示范區)國有土地征收的施工場地揚塵控制措施。
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新聞發布、輿論引導工作。
各鄉鎮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揚塵污染控制、道路保潔、灑水降塵、施工場地揚塵控制及相關企業的監管工作。
2.3 專家組
市指揮部成立重污染天氣應急專家組,由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天氣預報、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針對重污染天氣應對涉及的技術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為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提供科學依據。
3.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1.1 日常監測
市環保局完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絡,科學布設監測點位,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空氣質量日常監測,同時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現狀評價以及趨勢預測工作。
3.1.2 預報
市氣象局完善氣象監測網絡,科學布設監測點位,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氣象日常監測,同時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現狀評價以及趨勢預測工作,結合市環保局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發布全市靜風天氣氣流停滯區域和時間及未來24小時、48小時、72小時環境空氣污染等級預報。
3.1.3 應急監測
市環保局、市氣象局建立日常會商制度,對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氣的有關信息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重污染天氣情況下,市環保局、市氣象局應跟蹤掌握環境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的變化情況,開展應急監測,結合歷史數據、專家會商情況對重污染天氣未來趨勢做出科學預判,并及時將有關信息上報,為應急預警、開展應對工作提供科學決策依據。
3.2 預警
3.2.1 會商與研判
市環保局和市氣象局聯合開展重污染天氣環境空氣質量預警、趨勢分析工作,建立會商研判機制。市氣象局預測可能出現引發較重空氣污染氣象條件時,要及時通報市環保局。市環保局要加強空氣質量監測,并實時將數據和分析報告通報市氣象局。空氣質量可能達到預警條件時,及時進行會商研判,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數據和氣象條件,對未來72小時空氣污染狀況進行科學預判,為開展應對工作提供科學決策依據。
3.2.2 預警分級
根據環保部《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分級方法,空氣質量指數(AQI)在201~300之間為重度污染;大于300為嚴重污染。依據空氣質量預報,同時綜合考慮空氣污染程度和持續時間,將空氣重污染由輕到重順序依次為分為4個預警級別:預警Ⅳ級、預警Ⅲ級、預警Ⅱ級、預警I級,分別用藍、黃、橙、紅顏色標示。
(1)預警Ⅳ級(藍色):預測未來1天出現重度污染;
(2)預警Ⅲ級(黃色):預測未來1天出現嚴重污染或者持續3天出現重度污染;
(3)預警Ⅱ級(橙色):預測未來持續3天交替出現重度污染或嚴重污染;
(4)預警I級(紅色):預測未來持續3天出現嚴重污染。
3.2.3 預警發布與解除
預警發布:市環保局負責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工作;市氣象局負責天氣狀況監測預警工作。市指揮部辦公室綜合考慮AQI數據、氣象數據、重點大氣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通過專家會商,預測污染發生強度、發展趨勢、持續時間、影響范圍,將結果及時呈報指揮長批準后發布預警。
預警信息內容包括:重污染天氣發生的時間、持續時間、影響范圍、預警等級、主要污染物濃度范圍等。
預警信息發布渠道:對市指揮部成員單位、鄉鎮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開區管委會及重點廢氣排放企業,采用電子政務內網短信、電話、傳真等形式發布;對公眾采用廣播、電視、網絡、報刊、電子顯示屏、手機短信等形式發布。
預警解除的主體及程序與預警發布一致。
3.3 預警措施
3.3.1 Ⅳ級預警措施
市指揮部辦公室通過媒體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告知公眾采取自我防護措施,針對不同人群健康保護和出行提出建議。
通報各成員單位、鄉鎮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開區管委會及重點廢氣排放企業做好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準備工作。
3.3.2 Ⅲ級預警措施
在Ⅳ級預警措施的基礎上,各相關單位要求值班人員保持通信暢通;環保、氣象部門對重污染天氣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強度及變化作出預測預報;增加告知公眾的頻次。
3.3.3 Ⅱ級預警措施
在Ⅲ級預警措施基礎上,各相關單位要求值班人員24小時在崗值守、保持通信暢通;環保、氣象部門對重污染天氣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強度及變化作出預測預報;增加告知公眾的頻次。
3.3.4 I級預警措施
在Ⅱ級預警措施基礎上,環保、氣象部門進一步加強空氣質量、氣象條件監測、預測和預報;對湘潭市、婁底市和韶山市及相鄰區域空氣質量、氣象條件進行跟蹤;進一步增加告知公眾的頻次。
4.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根據預警等級,實行四級響應。發布Ⅳ級預警時,啟動Ⅳ級響應;發布Ⅲ級預警時,啟動Ⅲ級響應;發布Ⅱ級預警時,啟動Ⅱ級響應;發布I級預警時,啟動I級響應。
4.2 響應指揮與組織實施
預警信息發布與應急響應同步。預警信息由市指揮部辦公室統一發布,鄉鎮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及重點廢氣排放企業收到應急預警信息后,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指揮長、副指揮長在市指揮部辦公室或現場指揮、督查、協調處置工作。各鄉鎮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及重點廢氣排放企業應及時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處置措施、效果及存在的問題等。
4.3 響應措施
響應措施包括健康防護提醒、建議性污染減排、強制性污染減排等措施。
4.3.1 Ⅳ級響應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減少戶外運動。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倡導公眾及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單位自覺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
(1)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
(2)增加施工工地灑水降塵頻次,加強施工揚塵管理;
(3)增加道路清掃保潔頻次,減少交通揚塵污染;
(4)排污單位進一步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
4.3.2 Ⅲ級響應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血腦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盡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運動;建議中小學、幼兒園減少體育課等戶外運動;一般人群減少戶外運動和室外作業時間。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倡導公眾及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單位自覺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
(1)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
(2)增加施工工地灑水降塵頻次,加強施工揚塵管理;
(3)排污單位進一步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
(4)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運行的條件下,在全市范圍內采取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按空氣重污染期間道路清掃保潔和沖洗分預案確定的重點道路,增加道路清掃保潔和沖洗頻次,減少交通揚塵污染;
(2)減少土石方施工開挖規模,建筑拆除等施工必須采取有效的覆蓋、灑水等揚塵控制措施;
啟動重污染天氣致病患者應急救治預案Ⅲ級響應措施。
4.3.3 Ⅱ級響應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內,避免戶外運動;建議中小學校及幼兒園停止體育課、課間操、運動會等戶外運動;一般人群盡量避免戶外運動;戶外活動可適當采取佩戴口罩等防護措施。
2.建議性減排措施:倡導公眾及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單位自覺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
(1)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
(2)增加施工工地灑水降塵頻次,加強施工揚塵管理;
(3)排污單位進一步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
(4)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
3.強制性減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運行的條件下,在全市范圍內采取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按空氣重污染期間道路清掃保潔和沖洗分預案確定的重點道路,增加道路清掃保潔和沖洗頻次1次以上,減少交通揚塵污染;
(2)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渣土車、砂石車等易揚塵車輛運輸;
(3)按空氣重污染期間工業企業停、限產分預案確定的名單,對有關企業分別實施停產或限產減排30%污染物的措施;
(4)在現有“禁放”“禁燒”范圍的基礎上,全市范圍禁止煙花爆竹燃放、露天燒烤。
啟動重污染天氣致病患者應急救治預案Ⅱ級響應措施。
4.3.4 I級響應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盡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運動;中小學、幼兒園停課,企事業單位根據情況可實行彈性工作制;建議停止大型露天活動;一般人群應盡量避免戶外活動;戶外活動可適當采取佩戴口罩等防護措施。
2.建議性減排措施:倡導公眾及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單位自覺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
(1)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
(2)增加施工工地灑水降塵頻次,加強施工揚塵管理:
(3)排污單位進一步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
(4)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
(5)減少涂料、油漆、溶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3.強制性減排措施:
(1)按空氣重污染期間道路清掃保潔和沖洗分預案確定的重點道路,增加道路清掃保潔和沖洗頻次2次以上,減少交通揚塵污染;
(2)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渣土車、
砂石車等易揚塵車輛運輸;
(3)按空氣重污染期間工業企業停、限產分預案確定的名單,對有關企業分別實施停產或限產減排30%污染物的措施;
(4)在現有“禁放”“禁燒”范圍的基礎上,全市范圍禁止煙花爆竹燃放、露天燒烤;
(5)全市范圍內按規定對機動車行駛采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限行,其中本市公務用車在交通管制的基礎上,再停駛全部公務車輛的30%,公共交通運營部門加大運力保障力度;
啟動重污染天氣致病患者應急救治預案I級響應措施。
4.4 應急終止
預警解除即響應終止。市指揮部辦公室發布響應終止令,市指揮部各鄉鎮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重點廢氣排放單位終止應急行動。
5. 總結評估
響應終止后,市指揮部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重點廢氣排放單位應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送總結評估報告;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響應過程、響應措施、響應效果等進行總結評估,編制總結評估報告報送市人民政府和湘潭市環保局。
6.應急保障
6.1 人員保障
市指揮部辦公室安排值班人員,確保日常工作順利開展:市指揮部,各鄉鎮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開區管委會、各重點廢氣排放單位均要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隊伍,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演練;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專家組,為應對工作提供技術咨詢。
6.2 技術保障
加強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空氣質量自動監測和預測預報系統建設,環保、氣象部門聯合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聯合開展預警、會商、信息報送和發布工作,及時向市指揮部提供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為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6.3 通信保障
建立市指揮部辦公室、指揮部成員單位、各鄉鎮辦事處、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各重點廢氣排放企業單位應急指揮負責人及工作人員通訊錄,確保應急處置的通訊暢通。
6.4 資金保障
市指揮部辦公室及成員單位應根據本部門工作職能,將重污染天氣應急經費列入本部門年度預算。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與演練
7.1.1 通過電子政務內網、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手冊、宣傳欄等形式,廣泛宣傳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及健康防護常識。
7.1.2 各級各部門和有關環境監測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專業技術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的培訓。
7.1.3 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重污染天氣應急演練,提高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7.2 監督與檢查
市環保局、市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3 獎勵與懲罰
對在重污染天氣應對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在重污染天氣應對處置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大氣重污染: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實行)》(HJ 633—2012),大氣重污染指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氣質量達到5級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氣污染。
大氣重污染可分為重度污染(5級)和嚴重污染(6級)兩級。
重度污染(5級):AQI指數為201~300,即空氣質量達到重度污染(5級)的大氣污染。
重度污染(6級):AQI指數大于300,即空氣質量達到重度污染(6級)的大氣污染。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環保局根據情況變化,及時報請市人民政府完善本預案。
8.3 預案制定與實施
各鄉鎮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參照本預案,制定本轄區內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本預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5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