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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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5—01011
湘鄉政辦發〔2015〕34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鄉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5月15日
湘鄉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3 專家組
2.4 現場指揮
3.監測監控和預防預警
3.1 環境危險源風險評估制度
3.2 危險源的預防
3.3 預警分級
4.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分級
4.2 應急響應行動
4.3 信息報告與發布
4.4 應急監測
4.5 安全防護
4.6 應急響應終止
5.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2 評估總結
6.應急保障
6.1 經費保障
6.2 裝備保障
6.3 技術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隊伍保障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與演練
7.2 獎勵和責任追究
8附 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8.3預案實施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出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控制、減少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和危害,保障公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維護環境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湖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湘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市范圍內突發環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安全隱患的監測、監控和監督管理,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系,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突發事件所造成的影響。
(2)統一領導、分類管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上下聯動,實行分類管理。
(3)屬地為主,先期處置。事發地政府和受事件影響的行政區域和政府及時上報情況,迅速采取措施,即時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減輕后果。
(4)依靠科技、依托專家。鼓勵開展環境應急科研工作,重視專家在環境應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協管班子成員、市人武部部長、武警中隊中隊長、市環保局局長、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任副指揮長,市委宣傳部、市監察局、市發改局、市經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局、市衛生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商務局、市安監局、市外事僑務辦、市廣電臺、市人防辦、市氣象局、市商務局、市旅游局、市公安消防大隊、市移動公司、市聯通公司、市電信公司等單位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市環保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要求及編制批準文件,在環境監察大隊加掛環境應急指揮中心牌子,成立應急辦公室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完善監察監測聯動機制。
2.2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市環境應急指揮部
(1)組織、領導和協調本轄區內突發環境應急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負責發布相關突發環境應急事件信息。
(3)審議環境應急辦公室提請審議的事宜。
(4)向上級部門報告突發環境應急事件的處置工作情況。
(5)組織轄區本級有權處置的突發環境應急事件的調查工作。
2.2.2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1)貫徹落實上級部署的各項工作,收集、匯總、分析突發環境應急事件信息、及時向上級報告、通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2)建立完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預測及監測系統;檢查、指導有關部門的應急準備工作。
(3)建立和管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
(4)完成上級交給的其他任務。
2.2.3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市環保局: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現場救援工作,提供現場污染物分析監測及技術支持。
市人武部:協調預備役參與搶險、救援。
市公安消防大隊:參與現場消防救援。
市衛生局:提供傷病救護和現場工作人員醫療保障。
市經信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電力保障的協調工作。
市公安局:組織協調突發事件、道路交通事件、恐怖襲擊和遭遇敵空襲等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取證、現場保護、秩序維護工作;實施現場警場戒和交通管制;負責現場危險化學品泄漏控制和隱患處置。
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新聞媒體和對外新聞發布工作。
市安監局:負責監督檢查突發事件有關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各項安全預防措施,參與現場應急處置。
市發改局:負責將全市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協調突發環境應急事件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參與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后的恢復重建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協調船泊、港口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道路暢通保障工作;負責應急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保障工作;協調收集、消除道路、水域污染物。
市城管局:負責供水保障工作。
市人防辦:提供人防場所、開設人員避難場所。
市水利局:負責實施或協調應急水量調度;負責制訂流域內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參與水環境事件的處置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水質、水量同步監測等水資源信息。
市林業局:負責棲息地遭受污染威脅的珍稀、瀕危野生物種保護救援工作。
市農業局:負責組織核實突發環境事件中農田土壤、農作物和畜、禽水產的受污染情況,組織協調有關農業環境污染應急處理事件和受污染威脅的農業珍稀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工作,協助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的農村居民、牲畜和農業生產物資的疏散和轉移工作。
市廣電臺: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區域的短、中期天氣預報,及時提供氣象監測信息。
市商務局:負責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現場及周邊受到影響的群眾的必需商品的應急供應。
市旅游局:協助做受突發環境影響的景區旅客的緊急疏散工作。
市監察局:參與重大以上突發環境應急事件的調查處置,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責任。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實施經費,負責解決突發環境應急工作經費。
市民政局:負責儲備、管理和調配救濟物資,負責受到損害群眾的生活救濟。
市外事僑務辦: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中的涉外工作。
市移動、聯通、電信公司:共同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2.3專家組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設立專家組,由各方面環境保護的專家組成,參與、指導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進行評估,為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決策提供技術支撐。
2.4現場指揮部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成立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現場處置的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處置原則、要求,依法及時下達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決定、命令。
(2)邀請、選派有關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現場應急指揮。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協調事發地周邊危險源的監控管理。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域和交通管制區域,確保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程度等,確定受到威脅人員疏散和撒離的時間、方式。
(7)告知單位和個人應采取的環境安全措施。
(8)及時向上級報告環境應急行動進展情況。
3.監測監控和預防預警
3.1環境危險源風險評估制度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例行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和評估、開展風險源隱患排查治理,對重點單位和部位進行監測監控。
3.2危險源的預防
市環保部門依據對危險源單位監管、實施動態監控。
3.2.1固定危險源的預防
由市環保部門指導各相關部門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專業臺帳。制定應急機制和應急預案,對相關污染防治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養,確保正常發揮功效,依托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有關企業完善應急物資儲備、調用機制,做好緊急應付準備。
3.2.2 移動危險源的預防
由市公安部門主管,市環保部門配合,完善承運人員資格審查、設備檢測、備案登記制度。
3.2.3 飲用水水源地的預防
(1)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和準保護區設立地界標志和警示標志。
(2)監測部門按業務范圍定期開展水質監測。
(3)督促水源保護區管理部門和城市供水部門制訂飲用水水源水質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并落實預防保障措施。
3.3 預警
3.3.1預警分級
突發環境事件分四級預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標識。
藍色預警:將要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事態可能擴大,由縣級人民政府發布。
黃色預警:將要發生較大(Ⅲ)級,事態有擴大趨勢,由市級人民政府發布。
橙色預警:為(Ⅱ)級,由省人民政府發布。
紅色預警:為(Ⅰ)級,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預警消息的取消按照“誰發布、誰取消”的原則執行。
3.3.2 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后,環保及相關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
(3)轉移、撤離、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同時做好安撫工作。
(4)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及時報告污染物擴散和可能造成危害的情況。
(5)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事件信息、公布咨詢電話。
(6)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7)調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所需物資,保障應急工作的順利開展。
(8)突發環境事件威脅飲用水安全時,要做好儲水和啟用后備水源的準備工作。一旦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啟用后備水源,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時第一時間通知下游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監測監控和儲水避峰等準備工作。
4.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分級
按照嚴重性和危害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我市環保應急部門按權限應重點做好Ⅳ級以下的應急響應。對發生Ⅳ級以上突發環境應急事件,作好信息報送工作,并在上級的指導下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4.2 應急響應行動
4.2.1 Ⅳ級應急響應
一般突發環境事發生后,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3 信息報告與發布
4.3.1 報告程序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責任人應立即向負有監管責任的人民政府部門報告。負有監管責任的政府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后,1小時內組織核查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緊急情況可以越級上報。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置結果報告三類。
(1)初報內容:事件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捕殺或砍伐國家重點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危害程序、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2)續報內容: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對初報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3)處置結果報告內容: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事件處置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置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置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材料等情況。
4.3.2 特殊情況信息處理
突發環境事件的傷亡,失蹤和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需向港、澳、臺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按《湖南省涉外涉僑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有關規定辦理。
4.3.3 信息發布
按照事件級別和權限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發布。信息發布要做到準確、客觀、公正,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4 應急監測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和地域特點,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按環境監察、監測聯動機制派出應急監測工作人員實施應急監測,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趁勢、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依據。
4.5 安全防護
4.5.1 應急人員安全防護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特點,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的有關規定。
4.5.2 受威脅群眾安全防護
事發地政府和受突發環境事件影響行政區政府負責受威脅群眾的轉移、撤離、疏散并妥善安置受威脅群眾。
4.6 響應終止
響應終止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執行。
5.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事發地政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善后處置工作,善后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置、污染場地修復與處置等事項。
5.2 評估總結
各級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性質、影響、責任、造成的損失及應急處置中遇到的問題、應急措施和過程等進行評估總結,并報同級政府和上一級環保部門。
6.應急保障
6.1經費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經費列入年度經費預算。
6.2 裝備保障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費工作需要,有計劃、有針對性配置應急指揮、應急監測、應急防護等專業應急設備。日常檢查、預防可與現場監察監測互通。
6.3技術保障
市環境應急指揮成員單位應根據職責分工,建立環境應急專家,危險化學品資料、應急物資、典型案例等信息庫、實現信息共享,為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和應處置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
6.4通信保障
環境應急相關部門要依托現有固定、移動通信工具確保24小時聯絡暢通。
6.5隊伍保障
市環保局按編制建立專業應急救援、應急監測隊伍,加強與相關成員單位溝通協調,必要時依托其他社會力量,參加應急處置。
7.監督管理
7.1宣傳、培訓與演練
在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部署下,積極開展環境應急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常識,增強公眾防患意識和防范能力。應根據本轄區特點,依托企業開展不同類別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檢驗預案的實用效果。提高應急工作人員的指揮、決策、處置能力。
7.2獎勵和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環境事件重要情況,在應急處置工作中存在失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8附 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環境事件:指由于人類活動、自然災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響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公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事件。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環保局根據情況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8.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5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