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及農作物種植結構調整試點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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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5—01015
湘鄉政辦發〔2015〕45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及農作物種植結構調整試點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湘鄉市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及農作物種植結構調整試點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5月20日
湘鄉市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及農作物種植結構
調整試點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為加強我市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及農作物種植結構調整試點資金管理,確保資金用好用實,根據《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及農作物種植結構調整試點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農〔2014〕58號)和《湖南省農業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及農作物種植結構調整試點效益風險補損指導意見》(湘農聯〔2014〕44號)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及農作物種植結構調整試點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財政預算安排下達,專項用于湘鄉市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及農作物種植結構調整試點的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試點資金)。
第二條 試點資金主要用于耕地及農產品重金屬指標檢測、鎘低積累農作物品種選育篩選和推廣、耕地質量提升與污染修復治理、耕地種植結構調整、糧食差價補貼、鎘低積累水稻品種種子補貼以及國家政策確定的其他方向。具體支出內容:
(一)物資設備購置與服務采購,包括石灰、綠肥、商品有機肥、葉面肥、微生物菌劑、重金屬鈍化劑、采樣設備、臨田檢測設備、科研材料等物資采購,以及深耕改土等服務采購。
(二)科研檢測經費,包括土壤、農產品、灌溉水源等樣品的取樣、運送、檢測、保存費,以及實驗場地租賃費、實驗所需工程建設費、首席專家費、檢測費、勞務費等。
(三)農民收益損失補貼,包括鎘低積累水稻品種種子補貼、糧食差價補貼、農民收益風險補貼等。
(四)項目管理培訓費,包括技術培訓、信息平臺建設、數據處理分析、質量監管評價、專家技術指導等。
(五)其他支出,省財政廳和省農業委核定可用于與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及農作物種植結構調整的相關支出。
第三條 試點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工資、辦公經費,建造樓堂館所、購置車輛和通訊器材,平衡本級預算以及與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和農作物種植結構調整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條 試點資金實行專項調度,全封閉運行。嚴格執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一般使用國庫直接支付和“一卡通”平臺支付方式。其中:
(一)達標生產區耕地修復治理與達標生產項目實施。石灰施用、有機肥施用、種植綠肥種子、噴施葉面肥、深耕改土、鈍化劑示范等,均須實施政府采購,資金支付一律使用國庫直接支付方式,具體由市農業局按項目實施計劃和要求依法依程序進行,并建立物資管理制度,明確專業部門詳細登記物資入、出庫臺賬,組織全程記錄和驗收。采購物資的品種、規格、性能、數量、質量、時效等均由市農業局嚴格按照省農業委方案提出并承擔相應責任。
VIP及VIP+N技術修復試點。由市農業局按照省農業委提出的具體方案,嚴格操作。在項目實施完成、驗收合格后,由市農業局專業部門和財務部門提供詳細記錄,簽字認可,經市財政審核,辦理國庫直接支付。
(二)作物替代種植項目實施。實施區域、面積、補損標準、實施單位確定等由市農業局提出具體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市農業局在項目實施完成、驗收合格后,提供經財務部門和專業部門簽字核定的效益風險補損到戶名冊,由市財政通過國庫直接支付或“一卡通”直接支付給受損生產經營單位或農戶。
(三)試點培訓和工作經費。由市農業局提出具體方案,市財政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按程序支付。
(四)優化水分管理資金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 效益風險補損嚴格按照湘農聯〔2014〕44號文件執行,具體要求如下:
(一)堅持實事求是和對應補損的原則。
對在嚴格按照實施方案要求和技術規范操作條件下造成的效益損失,實事求是進行補貼,確保試點工作實施過程中農民收益不減少。鎘低積累水稻品種示范區域補損比照當地當年大面積種植同季水稻效益進行補損。作物替代種植區補損參照當地當年鄰近地區大面積種植的水稻效益進行補損。
(二)補損標準。
效益風險損失按實際損失補貼,但年最高補損標準一般不超過900元/畝。
(三)補損程序。
1.申請。受損生產經營單位或農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核查情況后,向市農業局和財政局提出效益風險補損書面申請。
2.評估。由市農業局牽頭,會同市財政局組成評估專家組或聘請專業評估專家組,于作物收獲前進行現場評估,甄別受損原因,評估受損程度,測定補損面積,確定補損金額等。
3.公示。市農業局制定統一公示表冊,交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以村為單位張榜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補損對象、補損原因、補損面積和補損金額。
4.審核。公示無異議后,市農業局和市財政局聯合行文將效益風險補損情況總結報告和風險補損資金匯總表報省農業委員會和省財政廳審核。
第六條 試點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人管理。由市農業局明確專人、建立專賬,負責試點資金項目實施、財務核算和監督,對試點資金實施項目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市財政局負責試點資金的指標管理、使用監督、資料備案和資金的及時調度,保證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第七條 試點資金支付按照市人民政府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及農作物種植結構調整年度實施方案,在驗收合格后分項目、分時段支付,一般不預付資金。具體如下:
1.計劃審批和備案。項目實施單位按照省、市有關部門的要求和市人民政府年度實施方案制訂具體項目實施計劃(計劃應包括實施的具體時間、內容、預計應投入的資金額度等),由市農業局專業部門和財務部門簽字認可,市農業局負責人簽字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備案。
2.項目驗收。項目實施完成后,實施單位向市農業局提出驗收申請,經市農業局驗收合格后出具相應驗收表格資料。
3.資金支付。項目實施單位填寫《湘鄉市重金屬污染治理專項資金支付申請表》(附件1),提交市農業局出具的相應驗收表格資料和相關佐證材料(包括費用支出憑證、支出明細等),市農業局專業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核簽字后,報市財政局審查,再行開具指標單,登錄指標,辦理支付。因支付手續不齊或不合規,無資金指標或超指標等原因不能及時支付的,由市農業局負責;因財政資金調度不及時而引發的經濟及法律糾紛由市財政局負責。
4.資金預付。因特殊原因確需預付資金的,預付資金不得超過該項目資金總量的50%。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申請,填寫《湘鄉市重金屬污染治理專項資金預付申請表》(附件2),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由市農業局專業部門和財務部門簽字認可,市農業局負責人簽字審核,市財政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市農業局財務部門應對試點資金使用進行全程監管和記錄,并接受市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試點資金實行績效評價,項目實施完工并經市農業局驗收合格后,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局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報市審計、監察部門和市人民政府領導審定。
第十條 試點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擠占挪用,違者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實施。中央、省、湘潭市相關管理規定如有調整,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附件:1.湘鄉市重金屬污染治理專項資金支付申請表
2.湘鄉市重金屬污染治理專項資金預付申請表
附件1
湘鄉市重金屬污染治理專項資金支付申請表
年 月 日 編號:
單 位 聯 系 人 電話
項目名稱 實施地點
項目實施計劃
計劃資金: 元 ,本次報賬金額: 元,累計報賬金額: 元。
項目實施時間 本次報賬原始憑證 張
項目實施進度:
項目實施單位(簽章) 年 月 日
項目地鄉鎮意見:
(簽章) 年 月 日
農業局業務部門意見:農業局意見:
( 簽章) 年 月 日 ( 簽章) 年 月 日
財政局農財股意見:財政局意見:
( 簽章) 年 月 日 ( 簽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報賬單位、市農業局、市財政局各一份,相應欄內必須簽章印章齊全。
附件2
湘鄉市重金屬污染治理專項資金預付申請表
年 月 日 編號:
申請單位 聯 系 人 電話
項目名稱 實施地點
項目實施計劃
資金安排計劃
項目實施進度及預付資金理由:
項目單位(簽章) 年 月 日
市農業局業務部門意見:市農業局財務部門意見:
( 簽章) 年 月 日 ( 簽章) 年 月 日
市農業局領導意見:
( 簽章) 年 月 日
市財政局農財股意見:市財政局領導意見:
( 簽章) 年 月 日 ( 簽章) 年 月 日
市人民政府領導意見:
( 簽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請單位、市農業局、市財政局各一份,相應欄內必須簽章印章齊全。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6月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