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5-1206133
主題詞: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文號:湘鄉政辦發〔2015〕47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5-06-08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5—01017
失效日期:2020-06-30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湘鄉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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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5—01017
湘鄉政辦發〔2015〕47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
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
《湘鄉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6月8日
湘鄉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3 專家組
2.4 現場組織機構
3.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3.1 監測預警
3.2 信息報告
4.應急響應
4.1 事故分級
4.2 分級響應
4.3 應急處置
4.4 信息發布
4.5 應急結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處置
5.2 調查分析
6.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6.2 裝備保障
6.3 醫療衛生保障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7.2責任追究
7.3監督檢查
8.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8.2 預案制定與實施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提高危險化學品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湖南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湘潭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事故防范和應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損失。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救援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鄉鎮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開區管委會和市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響應和應急處置工作,完善應急預案,健全應急機制。企業履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主體責任。
(3)屬地為主,部門配合。事發地鄉鎮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開區管委會或市屬企業負責組織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市直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對應急救援工作給予指導和協調。
(4)科學施救、規范有序。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各應急救援工作組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共同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各鄉鎮辦事處、水府示范區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設立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事故防范和應急救援工作。
2.1 應急組織機構
市人民政府設立湘鄉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政府辦公室協管副主任及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主要負責人任副指揮長,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質監局、市房產局、市氣象局、市政府應急辦、市地方海事處、市公安消防大隊、湘鄉火車站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事故牽頭處置部門,由事故牽頭處置部門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值班電話:市安監局(56782167)、市公安局(110)、市公安消防支隊(119)、市交通運輸局(56771136)。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市指揮部
指導、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調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各類救援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研究解決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等。
2.2.2 市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收集、匯總及報告工作;及時向市指揮部提出啟動應急響應建議和應急處置方案;督促鄉鎮辦事處及有關部門、企業落實市指揮部決策部署。
2.2.3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
市安監局:牽頭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不含港口經營與儲存)、使用事故,協調專業危險化學品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市公安局:牽頭處置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指導、協調事故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負責事故現場警戒、維穩和涉案人員監控等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牽頭處置危險化學品港口經營與儲存、水路運輸事故,指導、協調應急救援相關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市經信局:負責指導協調事故現場及周邊相關地區通信和電力應急保障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按規定應由市級財政承擔的應急資金的保障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協調做好因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損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事故受傷人員的緊急醫學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的應急環境監測工作。
市質監局:指導、協調事故涉及產品的質量檢測、質量鑒定和特種設備檢測、認定,提出救援技術措施。
市房產局:負責協助做好因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房屋受損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事故應急救援期間的氣象服務保障工作。
市政府應急辦:負責指導、協調事故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市地方海事處:負責參與處置危險化學品港口經營與儲存、水路運輸事故,協調相關救援力量參與應急救援,負責水路運輸的交通管制工作。
市公安消防大隊: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消防部隊參與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行動。
湘鄉火車站:負責牽頭處置本管理路段內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事故。
2.3 專家組
市指揮部組織相關專家組成危險化學品應急專家組,為危險化學品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撐。
2.4 現場組織機構
2.4.1 現場指揮部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成立現場指揮部,由事發地各鄉鎮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開區管委會或大中型企業負責人任現場指揮部指揮長,事發地相關部門、救援隊伍、事發企業等單位負責人及應急專家為成員;情況特殊時,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指揮長。
現場指揮部全權負責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擔制定和組織實施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方案,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及時收集、匯總并向市指揮部報告事故發展態勢及救援情況,落實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等工作。
2.4.2 應急救援工作組
現場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設若干應急救援工作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現場指揮部一般下設六個應急救援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負責事故信息收集、匯總、報告,協調解決救援工作中的有關事項等。
(2)搶險救援組:制定并組織實施救援方案,調集、協調救援隊伍和專家開展搶險救援等。
(3)治安保衛組:負責現場警戒、交通管制、人員疏散、當地社會秩序維護等。
(4)醫學救援組:負責調集醫療救護力量救治傷員等。
(5)新聞報道組:負責新聞媒體接待、事故救援信息發布及宣傳報道等。
(6)善后處理組:負責事故中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傷亡撫恤、經濟補償協調等。
根據需要,現場指揮部還可設立環保氣象組、通信保障組、后勤保障組等,負責環境監測監控和氣象信息服務、現場通信保障、后勤服務保障等工作。
3.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3.1 監測預警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督促危險化學品企業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信息分析,研究制定應對方案,及時發布預警信息,采取相應措施預防事故發生。
3.2 信息報告
3.2.1 報告程序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危險化學品企業是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報告的責任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危險化學品企業現場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事發企業要在事發后30分鐘內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情況緊急的,可越級報告。發生較大以上事故,市人民政府和市安監局應在事發后1小時內分別報告湘潭市人民政府和湘潭市安監局。情況緊急的,可先電話報告,后書面報告。
3.2.2 報告內容
信息報告應盡量及時、準確、要素完整,因事故復雜情況不詳的,可先報告簡要情況,隨后邊核實邊續報。
信息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發單位基本情況;事發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包括危險化學品名稱或類別、包裝、涉及數量、事故范圍和周圍環境等);事故簡要經過,事發原因初步分析判斷;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搶救情況和采取的措施;對事故發展趨勢的預測及請求上級幫助解決的問題。
4.應急響應
4.1 事故分級
根據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等,危險化學品事故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
(1)一般(Ⅳ級)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較大(Ⅲ級)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Ⅱ級)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特別重大(Ⅰ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上述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2響應
根據事故分級及救援工作需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響應分為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四級。
發生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由市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響應并負責處置。
發生較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或發生跨縣級行政區域危險化學品事故,或超過縣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市指揮部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同時,請求湘潭市指揮部啟動Ⅲ級應急響應,接受湘潭市指揮部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或發生跨市級行政區域危險化學品事故,或超過市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市指揮部立即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同時請求湘潭市指揮部向省指揮部辦公室啟動Ⅱ級應急響應,接受省湘潭市指揮部的組織、指導和協財,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特別重大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市指揮部立即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同時請求省指揮部向國務院申請啟動Ⅰ級應急響應,接受國、省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4.3 應急處置
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救援以屬地為主。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在報告信息的同時,立即組成現場搶救組,開展先期處置工作。事發地鄉鎮辦事處、示范區和管委會相關負責人要立即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分為火災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質泄漏事故、有毒物質泄漏事故。現場指揮部要根據事故具體類型和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措施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應急疏散:根據事故現場危險化學品自身及燃燒產物的毒害性、擴散趨勢、火焰輻射熱和爆炸、泄漏所涉及到的范圍等,對危險區域進行評估,確定警戒隔離區,并根據事故發展、應急處置和動態監測的情況,及時調整警戒隔離區。將警戒隔離區內與事故應急處置無關的人員撤離至安全區。疏散過程中避免橫穿危險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特性,指導疏散人員就地取材(如毛巾、濕布、口罩等),采取簡易有效的保護措施。
(2)現場搶險: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工作應注意科學施救,控制、記錄進入現場救援人員的數量,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攜帶救生器材進入現場。受困人員轉移到安全區后,由專業醫療衛生機構處置。
(3)保衛警戒:在警戒隔離區邊界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專人負責警戒。對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嚴禁無關車輛進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證道路暢通。合理設置出入口,除應急救援人員外,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4)醫療救護:攜帶相應的急救藥品趕赴現場實施現場急救,選擇合適的醫院實施深度治療。
(5)現場監測:加強事故現場的監測,根據現場動態監測信息,組織專家調整救援行動方案。
(6)應急保障: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7)洗消和現場清理:在危險區與安全區交界處設立洗消站,根據有害物質的品種使用相應的洗消藥劑,對所有染毒人員及工具、裝備進行洗消。事故現場殘留的有毒有害氣體應徹底清除,泄漏液體、固體應統一收集處理,洗消污水應集中凈化處理,嚴禁直接外排。
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應禁止或限制使用能產生靜電、火花的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4.4 信息發布
各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根據事故應急響應原則,及時、準確、客觀發布危險化學品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4.5 應急結束
現場險情得以控制,事故傷亡情況已核實清楚,被困人員被解救,受傷人員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員得到妥善處置,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指揮機構確認,按照應急響應原則,由啟動應急響應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決定并宣布應急結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處置
事發地鄉鎮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開區管委會及事發單位負責組織事故善后處置工作,包括遇難人員親屬的安撫、賠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恢復正常秩序,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減少事故影響,確保社會穩定。
5.2 調查分析
事發地鄉鎮辦事處、水府示范區和經開區管委會應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質、責任,總結經驗教訓,制定防止類似事故發生的措施。
6.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包括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公安消防部隊、企業應急救援隊伍以及衛生、環保和其他有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要適時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演練,不斷提高實戰能力。
6.2 裝備保障
危險化學品企業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需要和特點,儲備泡沫車、藥劑車、聯用車、氣防車和化學搶險救災專業設備,加強管理,統一調度,為應急處置提供裝備保障。
6.3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醫療衛生保障,組織協調醫療救護隊伍實施醫療救治,并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特點,儲備專用藥品和器材。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鄉鎮辦事處、水府示范區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應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知識的宣傳。危險化學品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做好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適時組織企業員工開展安全生產及應急救援知識培訓,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提高員工自救、互救能力。
7.2責任追究
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遲報、謊報、瞞報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監督檢查
市安監局、市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對本預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安監局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提請市人民政府修訂完善本預案。
8.2 預案制定與實施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6月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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